《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各类危害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坚持统筹管理、分级负责,谁查处谁奖励,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依法调查处理属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奖励标准,实施举报奖励。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
2、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金或者冒领奖金。第二章举报受理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走访、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受理渠道网站: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投诉举报专栏;走访: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信访接待室;信函:邮寄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信封上标明投诉举报)。(二)其他受理渠道生态环境部、市信访办、市民热线服务中心等部门指定的受理渠道。第六条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明确提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和违法事实,以及相关证据和线索。证据包括实地拍摄的照片或者录像等,线索包括描述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方式、违法行为
3、持续时间等信息。第三章奖励规则第七条根据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举报下列违法行为者,可以获得奖励。(-)重大违法行为L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2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3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铭、碑、沱、睇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排放、倾倒、处置含银、铜、锌、银、钢、镒、钻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4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5 .重点排污
4、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二)严重违法行为L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铭、碑、沱、睇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下;排放、倾倒、处置含银、铜、锌、银、钢、镒、钻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下;6 .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公斤以上三吨以下;7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8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三)较大
5、违法行为工业企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设有喷漆设施的汽车维修类单位,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或未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举报人举报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行政拘留10日(含)以上的,分别按照重大、严重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第八条举报人对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查证属实的,可视情给予相应奖励:(-)举报较大违法行为的,向举报人颁发奖状,并视情给予1000元以内奖励;(二)举报严重违法行为的,向举报人颁发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热心市民证书,并视情给予1万元以内奖励;(三)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
6、向举报人颁发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热心市民证书及奖杯,并视情给予5万元以内奖励。第九条多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举报人均可获得精神奖励,奖金平均分配;举报同一对象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对应奖励标准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举报该行为;(二)被举报对象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内;(三)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处于行政处罚(处理)过程中,尚未结案;(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在举报前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五)举报人为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六)
7、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奖励。第十一条奖励决定作出后,由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及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按通知要求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因举报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正常发放奖金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二条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信息等予以保密。第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规范开展举报奖励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受理和查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二)违规透露已掌握的违法线索,以供他人进行举报获取奖励;(三)在举报办理过程中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风报信、徇私舞弊;(五)在奖金发放过程中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六)其他违反纪律、法律规定的。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0月26日印发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京环发(202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