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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处方制度一、医师处方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二、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经所在科室主任同意有权向医务部提出处方权申请,医务部报分管院长批准并登记备案,将签字或印模留样于医务部、药剂科,未经本院批准的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配药;医师在调换科室时,医院处方权仍有效。三、我院均实行电子处方,医生使用个人用户名(工号)和个人密码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开具电子处方。医生应妥善保管个人的登录信息,严禁将个人登录信息泄漏给他人。四、药剂人员不得修改处方,处方有错应通知医师更改;处方不符合规范者,药师有权拒绝调配。五、麻醉和精神一、二类药物处方权需单独向医务部申请,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办理。六、
2、处方内容包括前记、正文、后记。每项内容应记录详实,不得漏项,处方上的患者个人信息应与病历上的保持一致;按处方管理办法的格式及要求打印出来,医师核对无误后签全名;处方调剂、核对的药剂人员应在处方的相应位置签名(签章)。七、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按中国药典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超量方,应在超量旁再次签名,以示负责。八、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或中文数字书写,用量单位也可用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九、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十、一般处方保存至少一年,精神二类处方至少保存二年,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一类处方至少保存3年;超期处方需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登记销毁。十一、药剂科应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并写出处方分析,每月在质检通报中给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