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药品调剂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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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药品调剂制度为规范药房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发药工作,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有效,提高对患者的药学服务质量,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本药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二)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四)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五)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

2、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六)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理性。(七)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L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4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 .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A)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

3、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九)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十)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十一)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要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里规范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要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十二)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十三)药师应当对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十四)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十五)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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