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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效应,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根据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科技创新基础较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色突出、具有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园区以及创新资源比较集中的产业集聚区。本
2、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在本行业或本地区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第三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建设和管理遵循注重质量、聚焦重点、突出示范、效益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稳步有序推进。第四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科技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培育、推荐工作。第二章条件第五条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法规政策,
3、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进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措施。(二)设立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项资金,具有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机制和政策。(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健全、服务体系完善,具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不少于1家,配备了专职人员。(四)具有产学研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等载体,能够提供技术研发与集成、中试熟化与工程化服务。(五)近2年承担过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或研发机构5家以上,转化科技成果10项以上。上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不少于10项或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3000万元。第六条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自治
4、区内注册满1年,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环保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二)上年度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保持上升或稳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产品(服务)属于自治区重点产业领域。(三)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内部激励机制,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机制。(四)近2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动植物新品种证书、国家认定的新产品证书等1项以上。(五)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承担过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近2年转化科技成果2项以上,形成产值5000万元以上。示范特色鲜明,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1项以上。第三章程序第七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实行
5、长年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第八条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科技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区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直接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示范基地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管委会同意后进行推荐。第九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后,确定拟认定名单,经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认定文件。第十条命名授牌。示范基地命名为“宁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命名为“宁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第四章支持第十一条坚持统筹布局、突出特色、
6、上下联动,合力支持示范基地建设,共同培育示范企业发展。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管委会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发展。第十二条对首次认定的示范基地自治区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由示范基地统筹用于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等。第十三条优先支持示范基地建设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中介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试平台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载体。第十四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示范企业申报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等成果转化类项目。同时,将示范企业纳入“宁科贷”、科技担保基金、科技金融补助支持范围。第十五条
7、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示范企业科研骨干申请自治区人才培养、引进等项目。第五章管理第十六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示范基地主要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营造、资金投入、服务体系建设、平台和载体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示范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示范企业主要围绕科技成果持续创造能力、转移转化能力、转化合作机制、转化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估。第十七条评估为“合格”的,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资格继续有效;评估为“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资格。第十八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申报条
8、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撤销和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更名或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备。经审核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资格继续有效,不符合的,取消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资格。第十九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存在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情况的。(三)有严重失信、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
9、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近日,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各类科技园区以及创新资源比较集中的产业集聚区建设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开展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应用。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部署要求,支持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根据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
10、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精神,自治区科技厅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一条。(一)明确建设定位。示范基地,主要依托科技创新基础较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色突出、具有辐射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园区以及创新资源比较集中的产业集聚区建设。示范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持续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在本行业或本地区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二)明确认定条件。示范基地,主要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引导、资金投入、服务体系、载体建设和转化成效等方面
11、提出了定性和定量条件。示范企业,主要围绕科技成果创造能力、转移转化能力、辐射带动能力、成长性及行业影响力等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条件。(三)明确认定程序。按照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审查评议、现场核查、审定公示、命名授牌的程序,开展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四)明确支持政策。对认定的示范基地,自治区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经费支持,由示范基地统筹用于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等,同时,优先支持示范基地建设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中介示范机构、科技企业蜉化器、众创空间、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等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对认定的示范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其申报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同时,将其纳入“宁科贷”、科技担保基金、科技金融补助支持范围。(五)明确评估管理。明确了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合格的,认定资格继续有效;评估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认定资格。示范基地,主要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营造、资金投入、服务体系建设、平台和载体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示范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示范企业,主要围绕科技成果持续创造能力、转移转化能力、转化合作机制、转化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