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奖励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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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章奖励对象第二条新引进工业项目、重大商贸物流项目、旅游服务项目以及金融项目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第三条推动企业扩规、重组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引进总部经济项目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第三章奖励条件第五条新引进项目(不含金融项目,下同)必须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成投资并投产,且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下同)实际到资达到以下标准:(一)城区三办一园和彭场镇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实现万元及

2、以上;(二)其他镇、场、区(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实现万元及以上。第六条新引进金融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万元,金融企业增资扩股不计奖。第七条企业扩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计算,计奖标准参照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标准。第八条企业重组项目必须是与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且企业增量资金达到以下标准:(一)城区三办一园和彭场镇重组项目的企业增量资金实现万元及以上;(二)其他镇、场、区(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组项目的企业增量资金实现万元及以上。第四章奖励标准第九条新引进项目和企业扩规、重组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对有功单位或

3、个人给予万元基本奖励。在此基础上,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或重组后企业增量资金每超过万元,奖励额度增加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万元,下同)。其中,扩规项目按企业与项目所在地工业专班各比例给予奖励。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强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额度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属于中国强企业、行业强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额度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第十条新引进金融项目达到奖励条件的,按每个项目万元标准,对有功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一条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的,经市招商局认定,对首个提供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元奖励。第十二条引进总部经济项目的,根据第一年度实际税收情况奖励有功单位或个人。奖励金额(税收市级实际分成部分一企业税收优惠)。第五章奖金来源第十三条市政府设立万元的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第六章考核奖惩第十四条招商引资奖励以全市年度招商引资考核为依据。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市招商局核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第十五条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工作人员,予以优先提拔重用。第十六条对在年度招商引资考核中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奖励资格并追回已兑现的奖金。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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