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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全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充分发挥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
2、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第五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定的时限予以公开。第六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书面答复。第七条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
3、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书面答复。第八条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后,还应报请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第九条发布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政府信息,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第十条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明确答复的,应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十一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
4、以上行政机关的,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十二条未经审查批准程序,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二)未经审查批准程序,擅自发布政府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四)行政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发布协调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