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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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自治区教育厅依法对学校进行检查,审验学校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行政管理制度。第三条凡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新设立的学校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第四条年检的主要内容:(一)遵

2、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二)党建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情况;(三)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五)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六)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七)教师队伍建设情况;(A)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和现金流动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在学校学费收入中安排的助学助困经费计提及使用情况;(九)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重点专项披露包括举办者资质、举办者投入及注册资本金、资产负债、财务收支核算、法人财产权和“三重一大

3、”制度等落实情况,学校大额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支付及使用方向、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学生资助金发放情况、学校往来账款和关联交易情况,学杂费收支及管理情况、银行账户开设和备案情况等内容。(十)学校教育教学等基本办学设施的验收和投入使用、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十一)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十二)招生行为、学生实习管理情况;(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第五条年检工作分为学校自查自评、专家组核查考评、自治区教育厅审定等环节。学校自查自评。每年12月,各学校在认真总结上一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考核指标体系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形成年检自查自评报告书一式5份报自治区教育厅。专家组核查考评。每年

4、23月,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学校进行核查考评,专家组核查采取听取汇报、审查材料、个别谈话、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核查考评后专家组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书面核查考评报告。自治区教育厅建立年检专家库,检查组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自治区教育厅审定。教育厅相关业务处室核实学校自查自评报告和专家组核查考评报告后报教育厅党组审定。年检结束,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年检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并在自治区教育厅网站上公告年检结果。第六条年检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按照广西民办高等学校年检指标体系(见附件1)各项指标观测点情况,以及是否出现、的情形,总体评定

5、学校年检结论。(一)年检结论为“优秀”:90W总分值WloO,无、情形,一级指标“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得分不低于该项指标总分值的90%,每项二级指标得分不低于该项二级指标分值的70%o(二)年检结论为“合格”:70W总分值90,且无、情形。(三)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60W总分值70,或者出现情形。(四)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总分值60,或者出现情形。第七条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原则办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学校若发生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或者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政治类事件等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第八条建立

6、年检结论与奖励资助、招生计划和评先评优挂钩的激励机制。年检结论“优秀”和“合格”的学校可获得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予以奖励支持。我厅将年检结论作为分配年度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年检“基本合格”的学校,严格按照学校办学条件核定年度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增加招生计划;对连续2年以上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高校,视整改情况依法依规调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高校,原则上招生计划在上一年度基础上减少50%以上,直至暂停招生。年检“基本合格”的学校,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期满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自治区教育厅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规定的,将检查结论变更为年检“合格”。对逾期未解决问题或者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年检“不合格”的学校,整改期限为一年。整改期满经检查仍不合格的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学校,自治区教育厅给予相关行政处理,并向社会公告。对连续两年不接受年度检查的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开展年检工作不得向学校收取年检费用。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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