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240699 上传时间:2023-03-1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江苏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江苏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江苏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江苏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江苏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江苏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确保供种需求,保障粮食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和保管、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据常年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种子市场应急供种需求,有计划开展的农作物种子储备。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以及市场余缺调剂。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工作,省种子管理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储备计划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确定年度

2、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作物种类和储备数量。储备种子以稻、玉米、小麦、大豆、油菜等粮油作物为主,结合实际适当储备部分旱杂粮、速生蔬菜等种子。具体包括:(一)适宜受灾补种的常规稻、玉米、小麦、大豆,适播期长的旱杂粮、油菜,短生育期蔬菜等作物品种;(二)生产需求大的主导品种;(三)适宜救灾备荒的其他作物品种。第六条储备种子属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品种审定,属依法需要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品种登记。第七条省农业农村厅提前一年下达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以便于承储单位组织种子生产。第八条承储单位根据下达的种子储备任务和签订的储备合同安排种子生产,做好种子收储、加工和保管等工作。第九条种子储备周期按不同

3、作物具体确定,不得超过1年。第三章储备管理第十条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承储单位。第十一条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为依法登记的种子企业,同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质;(二)具有相应的种子仓储能力;(三)具有良好信誉,近3年无违法生产经营记录。第十二条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合同管理。省种子管理站应当与承储单位签订种子储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储备种子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第十四条储备种子应当单独存储,并设立储备专用标识,注明承储单位、作物、品种、产地、数量、入库时间、质量状况等。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应

4、当建立健全种子储备保管制度,建立种子储备档案。对储备种子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储备种子质量。第十六条承储期间,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种子。承储期结束,未动用的储备种子由承储单位自行处置并负责,处置结果报省种子管理站备案。第四章储备调用第十七条调用储备种子,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说明调用原因、所需作物种类、品种、数量及调往地点,省农业农村厅签发调用通知后方可动用。第十八条承储单位接到调用通知后,应当及时调用储备种子,并提供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或拒绝。第十九条调用储备种子用于救灾的,供应价格不高于成本价,用于市场余缺调剂的,供应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成本价主要

5、包括直接收购成本、品种权益费、加工包装、仓储保管、利息等费用。具体供应价格和调运费用等事项由调用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条调用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当及时将调用种子的时间、地点、数量、品种等情况书面报告省农业农村厅。调用储备种子使用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将种子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农业农村厅。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储备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按计划承担储备任务的流动资金占用费和储备种子发生的仓储保管费用等。第二十二条种子储备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储备任务结束后,各承储单位将储备种子的实物账、资金账等档案材料的复印件报省种子管理站,省种子管理站按储备合同约定拨付

6、储备补助资金。第二十三条各承储单位应当建立种子储备资金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省种子管理站应当加强对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的指导监督。储备期间不定期对储备任务执行情况和储备种子质量进行检查。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储备种子数量充足、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造成储备种子损失的,由承储单位自行承担。第二十六条省种子管理站应当在年度储备任务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本年度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数量或擅自动用储备种子,未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贮藏要求储备种子,以及其它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须承担相应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江苏省农林厅、江苏省财政厅于2003年6月9日联合印发的江苏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苏农计(2003)31号、苏财农(2003)68号)同时废止。公报PDF版浏览、下载:八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3)1号).pdf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