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办理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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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江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二、办理依据L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2 .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各镇(街道)民政办。四、申请对象:本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五、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

2、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

3、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六、申请材料申请对象应当提供的申请资料包括:(-)共性材料L申请书。包括手写书面申请书和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书面申请需写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等情况。2 .身份证和户

4、口簿复印件。3 .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包括申请对象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等义务人)。4 .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协议或借居依据。5 .地证或相关证明材料。6 .承诺书。7 .银行账户(包括开户人员姓名、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或集中供养账号)。(二)个性材料1 .有效的残疾证。2 .结婚或离婚(包括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有效依据。3 .丧偶的有效证明材料。4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等义务人的相关材料。5 .监狱服刑的证明材料。6 .宣告失踪的证明材料。7 .其他。七、办理流程(-)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签字

5、确认)o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二)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三)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

6、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四)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o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五)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在审批表中乡镇(街

7、道)审核意见处经办人、科室负责人、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盖章,(六)审批。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办人、科室负责人、民政局负责人签字盖章)。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七)终止。发现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1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2 .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3 .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 ,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5 .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6 .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八、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九、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十、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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