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缓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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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昌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缓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甲方:乙方: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14号)、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22号)精神,对经市医保局、税务局、财政局认定批准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就缓缴和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事宜与甲方签定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甘医保202014号、甘医保202022号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缓缴的责任和义务。二、乙方因新型冠状肺炎感染的疫情经营困难,申请缓缴2020年月

2、至月社会保险费个月。三、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补缴缓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甲方不计收滞纳金。逾期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处理。四、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乙方应继续按月核定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缓缴期内,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参保人当期医保待遇正常享受。五、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的,超过缓缴期限(遇法律明确的不可抗力除外)乙方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甲方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置担保或抵押财物。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甲方单位(章):乙方单位(章):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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