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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青南市监企听告字(2019)殳号青岛宝光源科技有限公司: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一案,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经查,你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在我局登记注册。登记材料显示,你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委托刘强向我局提交了公司的设立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强。经我局核准后,刘强于2016年3月10日向我局领取了你公司营业执照。我局执法人员
2、于2019年2月26日向股东魏金鑫进行了询问调查,魏金鑫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表示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曾在就业面试时留在面试公司应聘使用,未曾用于登记为你公司股东。你公司注册时使用的魏金鑫身份证复印件是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并非魏金鑫本人意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魏金鑫表示对你公司的情况毫不知情。你公司不是她参与办理的,也未委托他人参与办理你公司注册,公司登记材料中的委托人刘强、其他股东都不认识,登记材料中的“魏金鑫”签名均不是魏金鑫本人所签。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你公司设立的登记材料,发现材料中留存的经办人为刘强,联系电话为,执法人员拔打该号码,该号码显示无法接通。我局案后将抄告公安、税务、人社等相关
3、部门,告知我局做出的处理决定。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你公司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取得公司登记的相关情况;第二组证据:执法人员对魏金鑫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登记涉及的股东不知情的相关情况;第三组证据: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你公司登记档案中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签字“魏金鑫”签名不是出自魏金鑫的笔迹的事实;第四组证据:魏金鑫身份证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魏金鑫基本情况及对青岛宝光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不知情的事实;第五组证据: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不在登记住所经营的相关情况;
4、以上证据均由魏金鑫和相关人员签名予以确认。你公司在办理公司登记过程中向我局提供了虚假登记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属你公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公司
5、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理:撤销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办案人员:王永庆联系电话:彭联系电话: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19年4月24日送达回证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是否要求举行听证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