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扩大试点的公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浙江省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扩大试点的公告.docx(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关于浙江省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扩大试点的公告尊敬的客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部署,自2022年12月12日起,将浙江省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范围由杭州市扩大至宁波市、温州市、金华市、台州市、舟山市;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基础上,增加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宁波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为试点银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2月12日起,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向试点银行申请开立多币种银行结算账户,用于管理本外币资金,也可以继续通过开立单币种银行结算账户,分别管理人民币资金和外币资金。二、试点启动后,单位向试点银行申请开立具备外币结算功能的单币种或多币种银行结算账
2、户,应选择的账户类型为专用存款账户。确无人民币结算需求的境外机构,应选择的账户类型为基本存款账户。仅用于管理单位外币前期费用资金的,应选择的账户类型为临时存款账户。三、试点启动后,个人向试点银行申请开立具备外币结算功能的单币种或多币种银行结算账户,应选择的账户类型为I类银行结算账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试点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具备人民币结算功能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仅具备外币结算功能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数量暂不作限制。四、试点启动后,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试点银行申请增加或者减少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结算币种。单位和个人申请将试点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为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与试点银行重新签订银行结算账户
3、管理协议。五、试点启动后,单位和个人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资金结算等业务,仍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办理外币现金存取、外汇兑换、资金结算等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六、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合规开立和使用本外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买卖、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银行结算账户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主动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不再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及时向试点银行提出撤销申请。单位和个人可前往我行以下营业网点办理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营业网点地址电话温州分行营业部温州市鹿城区吴桥路300号鸿盛锦园一层0577-88075075如有任何问题,敬请致电95555或咨询我行营业网点。特此公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