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北地区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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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冀北地区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2023年版)甲方(电力用户):乙方(售电公司):市场化购售电合同(参考文本)使用说明为保障售电公司与其签约零售用户市场化购售电工作有序开展,依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示范文本。1 .参加冀北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按照本示范文本签订市场化购售电合同,并依据本合同约定严格履约。如需对示范文本中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应在合同预留双方约定的条款中进行约定。2 .本合同为双方就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作为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执行双方市场化购售电结算的唯一认定合同。3 .本合同中双方做出的市

2、场交易约定需符合冀北电力市场相关规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做出违背或超出市场规则的解释行为均属于虚假承诺。4 .对于本参考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尸。5 .本合同不适用于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与其供电营业区域内电力用户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第1章定义与解释-3-第2章双方陈述-6-第3章双方权利及义务-7-第4章合同电量-9-第5章合同电量电价-11-第6章偏差电量电价-13-第7章计量与结算-15-第8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17-第9章合同变更和终止-18-第10章争议的解决-20-第11章特别约定-21-第12章其他-

3、22-市场化购售电合同本市场化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两方签署:甲方(电力用户):,系一家满足河北省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企业授权资格)、选择向本合同中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售电公司):,系一家满足河北省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可在冀北电网范围内开展售电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1 .甲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具备电力直接交易资格,在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注册,并同意委托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代理购电。2 .乙方符合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相关规定,在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注册或业务范

4、围涵盖冀北区域,并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代理甲方购电。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市场化购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发改经体(2015)2752号)、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冀发改能源2016)152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一年一月至月的市场化购售电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1章定义与解释1.1 本合同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 直接交易电价:为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通过双边协商或集中竞价等方

5、式确定的电厂侧上网电价(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及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1.1.2 发市场:发电企业与批发用户、售电公司直接开展交易形成的市场。1.1.3 市场调节系数:经政府审核发布的批发市场超用调节系数(UI)和少用调节系数(U2)。1.1.4 偏差电量: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与零售合同电量的差值部分为偏差电量,偏差电量分时段电量计算,实际用电量超出对应合同电量部分计为超用电量,实际用电量低于对应合同电量部分计为少用电量。1.1.5 零售交易价格:指售电公司与由其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约定的市场化交易售电价格。零售交易价格为电能量价格,分为:1.1.5.1 零售合同电量电价:指售电公司与由其代理购电的

6、电力用户约定的市场化交易合同电量售电价格。L152零售超用电量电价:指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实际用电量与代理合同电量的超用电量售电价格。L153零售少用电量电价:指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实际用电量与代理合同电量的少用电量售电价格。1.1.6 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甲方行为等,导致未按合同履约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7 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乙方行为等,导致未按合同履约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8 电网企业: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并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本

7、合同项下指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国网唐山供电公司、国网张家口供电公司、国网秦皇岛供电公司、国网承德供电公司、国网廊坊供电公司。1.1.9 电力交易平台:指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及运维的第三方交易安全保障平台。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组织各类交易,并提供交易结算依据;乙方代理甲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市场化购电等相关业务。LLlO电力交易机构:指负责市场主体注册管理、按规定组织各类交易、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及运维、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的机构,本合同项下指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1.2 解释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8、。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增加附件,附件内容不得与正文相关内容抵触,如有附件内容与正文内容抵触,以正文内容约定为准。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1.2.6 本合同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1.2.7 本合同中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有更新,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2章双方陈述

9、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5 本方签署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

10、规定、规则,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第3章双方权利及义务1 .1甲方的权利包括:3 .L1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4 .1.2按照电力交易平台公布的交易公告及交易规则,根据本合同约定与乙方合理协商调整交易电量等合同条款。3.2 甲方的义务包括:321配合乙方进行相关市场注册、登记,确认乙方为其购电代理方。3.2.2 按时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并保证无电费拖欠。3.2.3 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3.2.4 配合乙方做好交易申报,以及电量调整、确认工作。3.2.5 根据最终发布的交易结果,向乙方提供电量预测所需相关数据和材料,配

11、合乙方合理控制偏差电量。3.2.6 保证在被代理周期内不再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代理购电协议或市场化购售电合同。3.2.7 当甲方退市或更换售电公司时,如已签订的合同未履行完毕,需与乙方协商解除市场化购售电合同,并完成电量及费用清算。3.3 乙方的权利包括:3.3.2 要求甲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3.3.3 要求甲方配合做好电量预测,合理控制偏差电量。333按照电力交易平台公布的交易公告及交易规则,根据本合同约定与包括甲方在内的所有代理用户合理协商调整交易电量等合同条款。3.4 乙方的义务包括:3.4.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代理甲方参加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协助甲方办理

12、市场化购售电有关业务。342按照电力交易平台公布的交易公告和交易规则,为甲方制定交易电量和直接交易电价申报策略。3.4.3 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3.4.4 在交易规则允许的范围满足甲方交易电量需求。当甲方新增的用电单元准入后为甲方增购电量。3.4.5 向甲方及电力交易中心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3.4.6 当甲方退市或更换售电公司时,如已签订的合同未履行完毕,需与甲方协商解除市场化购售电合同,并完成电量及费用清算。3.4.7 当乙方因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或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强制退出市场时,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

13、1)1595号)相关要求处理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第4章合同电量4.1 乙方代理甲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参与直接交易。4.2 甲方电量的抄录与计算按照甲方、乙方与电网企业签署的相关约定执行。4.3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准入的全部用电单元I参与交易。甲方有新增用电单元准入后,乙方在申购电量时应予以考虑,满足甲方用电需求。4.4 根据分时电价相关政策要求,甲方为(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力用户,委托乙方在代理周期内按以下第()种方式购电。(1)不分时段方式甲方全部用电量不分时段(均按平时段执行)。甲方与乙方在代理周期内约定分月购电量,全年总合同电量为兆瓦时(其中绿电电量为一兆瓦时)

14、。分月具体情况如下:月份合同电量总电量其中:绿电电量1月12月(2)分时段方式甲方用电量分时段(尖峰时段、峰时段、平时段、谷时段)。甲方与乙方在代理周期内约定分月各时段购电量,全年总合同电依据交易规则确定,用电单元应为用户编号或计量点编号。量为兆瓦时(其中绿电电量为一兆瓦时)。分月具体情况如下2(其中,非尖峰月份不约定尖峰电量):月份合同电量尖峰时段峰时段平时段谷时段合计其中:绿电电量1月12月4.5 甲乙双方每月结算前可根据实际交易结果及甲方用电情况协商调整合同电量,零售合同电量调整需双方在交易平台确认后方能生效并作为结算依据。4.6 用于结算的绿电合同电量按双方在交易平台上分配的结果执行。

15、分月合同电量(含绿电)单位为兆瓦时,绿电电量只约定总量。第5章合同电量电价5.1 甲方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价格(含合同电量电价、偏差电量电价)、输配电价格、各类新增损益折算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其中输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甲方的其他电费成分还包括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辅助服务费用、售电公司超额收益返还费用、与乙方约定的偏差差额费用等。5.2 合同执行期内,双方约定甲方的合同电量电价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确定。(1)固定服务价模式乙方代理甲方以直接交易方式购电,约定乙方收取甲方服务价格为元/兆瓦时。甲方月度零售合同价格为乙方批发市场当月各类合同均价与服务价格之和。若乙方

16、在批发市场未形成购电合同,甲方月度零售合同价格执行批发市场超用价格。封顶条款:甲乙双方是/否选择补充约定封顶价格。当乙方批发市场当月各类合同均价与服务价格之和超出封顶价格时,月度零售合同价格执行封顶价格(含税,下同),其中,双方约定平段封顶价格元/兆瓦时(Pi),其他时段(尖峰时段、峰时段、谷时段)固定电价按现行分时电价政策峰谷比例浮动,具体如下:尖峰时段峰时段平时段谷时段1.8P1.5PPi0.5P(2)固定电量价格模式乙方代理甲方以直接交易方式购电,乙方与甲方约定平段固定价格元/兆瓦时(P2),其他时段(尖峰时段、峰时段、谷时段)固定电价按现行分时电价政策峰谷比例浮动,具体如下(其中可不执

17、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只填写平时段):月份固定电价尖峰时段峰时段平时段谷时段1月1.8P2L5P2P20.5P212月封顶条款:甲乙双方是/否选择补充约定封顶服务价格。双方约定封顶服务价格元/兆瓦时(P),当零售合同平段价格(P2)与乙方批发市场当月各类合同均价(P成本)的差价(P2-P成本)超出封顶服务价格时,甲方月度零售合同平段价格执行封顶价格(P成本+AP),其他时段价格(尖峰时段、峰时段、谷时段)按现行分时电价政策峰谷比例浮动。5.3 每月结算前,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交易平台上切换当月零售套餐模式,或调整合同电量电价。双方确认后生效,否则仍按调整前结果执行。5.4 甲方新增准入用电单元时

18、,双方默认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第6章偏差电量电价6.1 甲方与乙方约定各时段均按以下第()种模式承担偏差电量:(1)由甲方全部承担偏差电量;(2)由乙方全部承担偏差电量;(3)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偏差电量:乙方承担偏差电量的_%部分,其余偏差电量由甲方承担。甲方承担的偏差电量,按照冀北批发市场当月偏差电价结算;乙方承担的偏差电量,仍按照零售合同电价结算。6.2 乙方因偏差结算产生的超额收益,按照相关政策规则向零售用户返还。6.3 乙方在批发市场分摊或返还的偏差差额费用(含考核费用返还),根据代理用户结算电量比例向代理用户传导。甲方与乙方约定以下第()种模式对批发侧差额费用进行传导:(1)不进行传导。

19、(2)根据分摊和返还情况分别传导:当乙方差额费用为正(返还)时,甲方与乙方约定传导系数为%;当乙方差额费用为负(分摊)时,甲方与乙方约定传导系数为%O双方约定全年各月均采用上述系数。甲方各月的分摊或返还费用=乙方当月差额费用X传导系数X甲方结算电量/乙方结算电量。6.4 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后,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偏差电量电价结算方式。第7章计量与结算7.1 电能计量装置的设置及计量方式、定期校验、异常处理等技术管理要求,按照甲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及甲方、乙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7.2 抄表例日依据与电网企业的有关约定执行,并根据最新政策要求进行调整。7.3

20、 由电网企业按约定的抄表周期进行抄录,甲方月度实际用电量以电网企业抄录的电量数据为准,并据此进行用电量电费结算。7.4 根据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则,电网企业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并组织甲乙双方电费结算。(一)甲方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二)乙方的购售电费用由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结算凭据,电网企业和乙方据此进行结算支付。(三)甲乙双方对电费核算结果有异议的,在异议解决期间,双方应先按照结算凭证开展电费结算,待异议解决后进行清算处理。电量电费清算遵照国家电网公司办理售电公司业务规则(国家电网营销2015)1239号)相关规定执行。(四)如政府主管部门对甲乙双方电费结算方式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结算方式为准

21、。7.5 甲乙双方如解除本合同或不再续约,或任何一方退出电力交易市场时,双方需配合完成合同存续期间的电量电费、超用电量电费少用电量电费、偏差差额费用、超额收益返还等费用清算,并处理好相关事宜。第8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8.1 本合同双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采用第三方数字证书(CFCA)签署。甲乙双方可登录交易平台下载经双方采用第三方数字证书签署后的电子合同,供双方归档。8.2 在双方满足本合同鉴于条款所述主体资格条件且满足本合同第8.1条的签署条件后本合同生效。8.3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双方满足本合同生效条件之日起,至合同涉及所有交易品种完成电费结算和清算,各方均对清算结果无异议为止。第9章合同变更和

22、终止9.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起生效。9.2 双方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9.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变动对本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二)本合同内容与国家能源监管机构颁布实施的有关交易规则、规定等相抵触。(三)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9.4 合同解除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日后终止

23、本合同:(一)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二)被强制退出市场。(三)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四)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五)甲方因拖欠电费等自身原因被转为电网代理模式。(六)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O9.5 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交易平台协商解决。第10章争议的解决10.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条处理:(一)双方同意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任何一方依法提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4、。第11章特别约定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11.1 直接交易电价为通过直接交易形成的市场化电价,以电力交易机构最终发布的交易结果为准。11.2 电力用户的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调整,按政府有关调整文件执行。11.3 电子化签名甲、乙双方知悉并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民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规定,采用第三方数字证书(CFCA)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效力。双方使用其第三方数字证书所进行的签名,为其认可的可靠电子签名。如双方使用其数字证书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或者签署的

25、所有申请表、协议书、确认书等,与其书面签署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4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12章其他12.1 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2.2 合同附件附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增加附件。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不得与正文相关内容抵触,如有附件内容与正文内容抵触,以正文内容约定为准。12.3 合同全部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合同,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

26、本合同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合同和协议。12.4 通知与送达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或有效的留置送达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发出方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均在送达方能生效。所有通知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下列地址。当一方书面通知并有效送达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应发往变更后的地址。甲方:收件人:电话:传真:由P编:电子邮件:通信地址:乙方:收件人:电话:传真:由编:电子邮件:通信地址:12.5 不放弃权利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方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12.6 继续有效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本页无正文,为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签署页,仅供双方归档)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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