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患者诊疗信息安全保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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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患者诊疗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为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诊疗信息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制度。1、患者诊疗信息安全的定义患者诊疗信息安全是指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采集、传递和利用。患者信息在使用过程中应得到有效保护,不得外泄。未经有效授权或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获得和使用患者信息。2、患者诊疗信息安全管理的组织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患者诊疗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医院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患者诊疗信息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3、患者诊疗信息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医院工作人员是患者诊疗信息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应在医疗服务工作中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做

2、好患者诊疗信息安全管理工作。4、患者诊疗信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1)限制性原则:患者信息应在受限制的范围内使用,除非诊疗和管理所必需,任何人不得私自获取和使用。(2)授权性原则:一般情况下患者信息应依职责获取和使用,特殊情形下应有患者授权。(3)控制性原则:患者信息应处于有效的保护之下,不得向他人泄露。5、患者信息范围(1)一般性患者信息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住址、职业、婚姻状况等。(2)特异性患者信息患者健康状态相关资料,包括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案等病历资料。6、患者诊疗信息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1)在公共区域显示或展示患者信息时应采取必要的隐私保护措施,去除

3、一般性患者信息,以防止患者隐私泄露。(2)患者信息资料采集、传递和使用应由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3)诊疗和管理相关人员获取患者信息实行权限管理,不得将本人权限交于他人使用。(4)医院诊疗和管理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应依据法律规定获取患者信息,法定授权以外的应有患者或患方授权。(5)特异性患者信息资料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应放置于公共区域。(6)医院工作人员应合理管理和控制患者信息资料,如病历、检查报告等,不得向无权限人员展示、传递患者信息,并防止患者信息泄露。(7)严格禁止医院工作人员将涉及隐私的患者信息在互联网等公共媒介上发布和传播。(8)患者信息资料废弃时应采用销毁方式,并由专人负责,防止患者信

4、息外泄。7、患者诊疗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科室日常考核,违反本制度将根据医院综合目标考核及奖惩办法处理。8、本制度由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保护患者隐私制度和措施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是医务工作者应尽的义务。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在医疗过程中保护患者隐私显得特别重要。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改进措施,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尊重患者的人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做如下规定:1.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患者隐私制度患者具有隐私权,隐私权必须得到保护。保护患者隐私是临床伦理学尊重原则、有利原则和不伤害原则的体现和要求。由于,医护人员在疾病诊疗活动中所处的地位特殊,会主动或被动地了解患者

5、的病史、症状、体征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秘密。因此,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义务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医护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凡是涉及到患者的言语,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必须要执行保护性医疗,以免在患者面前谈论,以及在无关人员面前提及,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医护人员在查房时,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病情分析必须在病室外进行。患者的隐私在诊疗过程中仅向医务人员公开,是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私有领域,医护人员有义务为其保守秘密,维护患者的各种利益,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患者隐私。医护人员在为异性患者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有二人以上人员在场,并注意加强对患者的保

6、护。对于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等,要履行告知义务。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要注意尊重患者,不得歧视患者,在向患者和家属告知病情时,使用规范语言,特别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2.保护性医疗措施。为使患者的隐私得到切实保护,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工作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4)对特殊疾病的病人,医护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密。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危重症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或挂“处置或检查中,请稍候”的提醒标牌。住院病室要男、女患者分开。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之学习内容。(11)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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