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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外交部公布日期2002.11.23施行日期2002.11.23文号外发200240号主题类别驻华使领馆与外交人员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2002年11月23日外发200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改革开放以来,外国驻华使节及使馆外交官(含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人员)应邀出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种活动日益增多。这些活动增进了各国对我改革开放政策和成就的了解,扩大了我对外影响,总的情况是好的。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方的民间机构不向当地外事部
2、门和外交部主管部门请示,擅自大规模邀请并组织外国驻华使节和使馆外交官前往地方参观访问。由于事先未获通报,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很难在政策、管理和安全等方面给予指导和配合。这种做法违反有关外事纪律,也给必要的安全保卫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应引起各外办的高度重视。为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并严肃外事纪律,特作如下规定:一、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到地方参观访问须经外交部礼宾司批准。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以外的各团体、单位如需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前往参加各类活动,人数在3人(含3人)以上的,应事先报请当地省区市外办审批,如同意由省区市外办提前20个工作日将有关计划报外交部礼宾司审批,待批准后方可向使节等发出邀请。有关团体、单位如确因业务需要邀请使节往访,人数在1至2人的,亦应报当地省区市外办备案。三、邀请使节的申请获批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应在政策、管理和安全方面严格把关,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四、如经批准,外国驻华使节前往地方出席重要活动或出席活动的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相关省区市外办应加强指导并参与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安排。五、邀请外国驻华使节或驻华使馆外交官前往西藏自治区参观访问,仍按现行办法逐案报批。请将上述规定通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结束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