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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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妇幼保健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管理,维护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使用捐赠资助财产,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从源头上防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包括国内外企业、协会、学会等赠送现金、药品、医用耗材、医疗仪器设备,资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学术活动。二、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资助要坚持

2、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医院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三、医院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各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将捐赠资助财产纳入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四、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五、医院接受社

3、会捐赠资助,由院办会同财务科及相关科室组成捐赠资助审核组,对捐赠资助方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附件1),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院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同意。六、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现金和物资,应当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捐赠物资资助方提供有效凭证的,可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实际价值;捐赠资助方未提供有效凭证的,可参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经捐赠资助方同意,单位领导批准后作为实际价值。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学术活动,应当填写社会捐赠资

4、助学术活动登记表(附件3),经单位领导集体批准后实施。捐赠资助方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财务科登记建账,任何科室不得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七、医院接受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医院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加强对受赠资产的管理。接受的捐赠资助资产管理应与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相结合。财务科建立捐赠财产备查账,及时登记捐赠财产的取得、验收、分配、发放、领用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楚,及时准确,手续齐备,记录完整,账实相符。八、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或证明。九、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或者接

5、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接受境外捐赠资助财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捐赠资助。十、医院必须尊重捐赠资助方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方同意。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和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接受捐赠资助财产应结合医院的发展需要,充分整合资源,切实发挥受赠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十一、对受赠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的捐赠资助资产使用管理应及时向职工和社会定期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附件1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捐赠资助方(单位)受赠单位(人)市妇幼保健院捐赠资助意向捐赠资助资金(物资)捐赠资助数量捐赠资助时间审核组意见捐赠资助项目是否自愿和无偿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捐赠资助项目是否涉嫌商业贿赂捐赠资助项目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是否符合国家质量、环保标准和要求是否接受捐赠资助审核组签字院办公室财务科相关科室领导班子意见公示途径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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