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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和学校相关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切实保护好受助学生的个人和隐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公示对象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各类资助对象。第三章公示的时间与期限第三条审核确定的各类资助结果要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及时将公示方式和有关信息告知全校师生,公示时间依据国家资助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公示内容第五条学生资助工作公示内容包括:一、公布各类资助项目的相关政策、资助条件、操作程序等。二、确定拟资助对象后,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
2、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三、公示还要注明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第五章公示程序第六条学生资助工作公示程序为:一、预审。研究确定拟公示对象后,进行公示。二、公示。公示以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三、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公示期间,学校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举报和意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进行记录。四、调查核实。凡署真实姓名、单位,且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详实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违规情况,要给予坚决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要给以相应处理。五、公示结束后,无异议,资助方可继续办理,并及时撤下资助公示信息,对群众监督有异议的应根据政策规定进行复审,并予以解释说明。第六章附则第六条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