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违纪处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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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形成良好校风、学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合格人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三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二章处分的种类、期限和适用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及期限:(-)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处分期限:警告处分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6个月、记过处分6-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9-12个月。

2、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五条处分期限满,自动解除。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处分期限间有突出表现或重大立功行为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并提出建议,学校研究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开除学籍者除外);处分期限间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应当受处分者,予以从重处理。毕业年级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如察看期未满,将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提供相应(就业单位或居住地)品行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换发毕业证书。第三章处分细则第六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一

3、)违纪未遂者;(二)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者;(S)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四)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者;(五)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者;(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处分者。第七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从重或加重处分。(一)隐瞒、否认事实,认错态度不好者;(二)串通、提供伪证者;(三)与校外人员勾结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者;(四)再次违纪达到受处分程度者;(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等进行威胁、侮辱或打击报复者;(六)持器械斗殴或策划、组织及参与群体斗殴者;(七)策划、组织及参与群

4、体违纪事件者;(A)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九)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十)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H一)其他应当从重、加重处分者。第八条对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同时予以下列处理:(一)处分期限内取消其校内评先推优、受资助等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或者责令其辞职;(S)是党员、共青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加入非法组织,参加非法传销、邪教、迷信或利用进行破坏社会秩序等活动,传播、参与或

5、组织活动,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被公安或司法机关认定有过错,但免于处罚者或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判处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妨害公共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使用匕首或者其他管制器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6、,制造、贩卖、储存、携带、邮寄、提供或者使用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损坏校园消防安全设施、器材和校园水电、交通、电信等公用设施设备,除理赔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学校安全制度、规定,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对有以下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L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

7、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 .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及伤害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 .结伙斗殴、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4 .知情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5 .凡打架斗殴,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肇事者要理赔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拒绝或不按时履行上述义务者加重处分。打架造成轻重伤程度的确定以司法鉴定为依据。(二)威逼、恐吓、诬告、侮辱、诽谤他人或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S)盗用单位、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除理赔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直至

8、开除学籍处分。(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第十三条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窝赃、销赃、挪用公款等不正当手段和途径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款、赃物或令其理赔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理赔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对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

9、警告处分;酗酒闹事,引起纠纷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酗酒造成打架斗殴、破坏公物等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围观、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收看、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内容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持有、注射、吸食、制作、提供、贩卖、运输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违反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与密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二)利用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制作、传播妨碍社会安定及国家安全言论和

10、不良信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在网络上蓄意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学生不遵守学校考勤规定,有旷课行为者,给予如下处分:(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S)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8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不按时到校者,按旷课论处。(一天旷课时数按照实际授课时

11、数且不低于六节课计算)第二十条违反考试纪律者,其处分详见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在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妨害校园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学校公共场所,乱扔、乱堆、乱排放垃圾、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2、;(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S)损坏校园环卫、园林等设施的,破坏校内草坪或者攀折校园花木的,故意污染校园环境的,除理赔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擅自在外租房居住或者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五)在学生寝室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影响学校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与异性非法同居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六)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学生,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或者晚归,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

13、籍处分;(七)在学生宿舍私接电源、网络或者违章使用电器、炊具等用具、设备、设施,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A)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九)在校内公共场合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在校园内有不文明行为,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根据认知常识应该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相类似条款予以处分;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以主要错误

14、为基准,从重处罚。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章处分管理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管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学生违纪事实,经党政联席会形成决议提出拟处分建议,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行文。其中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同一事件涉及两个及以上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召集相关学院负责人讨论研究后,再按上述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处分程序(一)对学生的处分,一般程序是:L学院查证违纪事实、搜集违纪材料,经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处分的建

15、议;2 .学生工作部(处)审核,下达处分告知书;3 .学生工作部(处)部(处)务会研究,作出处分决定;4 .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5 .正式行文,下达处分决定书;6 .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学生工作部(处)直接开展查证工作,下达处分告知书。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由相关部门会同学院负责查证并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二)学院报送的材料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学生本人对违纪情况的说明及思想认识、学院对违纪学生的教育情况及党政联席会决议通过的学生违纪处分建议书。(S)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告

16、知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违纪的事实和证据、处分依据、拟处分意见、申诉的途径和期限、送达方式。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送达方式及其他必要内容。第二十七条处分执行(一)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必须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学院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确认;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电话、电子数据等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电子数据以数据电文进入学生个人电子数据

17、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告由学院在公示栏上发布,公告期为1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二)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日内向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办法及程序依据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相关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的,学校保卫部(处)依照规定强制其离校。(四)学生处分决定书必须归入本人档案,毕业时学生档案应作文字说明。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学校其他类别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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