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244267 上传时间:2023-03-20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9.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docx(1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编制本清单。一、适用范围本清单仅适用于本省在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包括除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粉尘作业场所三十人以上的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二、适用程序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执行如下程序:(一)责令改正。执法人员完成执法检查后,应当按照要求制定现场检查记录,发现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依法当场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二)复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三)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未作立案处理的应当予以记录,以备查询。己经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调取相关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提供有关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四)案件审查和决定。

3、已经立案的案件,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决定,做好结案归档;对于案件复杂、争议大的,应当经法制审核后,依法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应当专门对案件裁量情况进行审议,并随案卷归档。三、相关词语解释本清单“适用情形”栏中表述的有关词语具体解释如下:(一)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执法机关发现。执法机关在认定是否初次违法时,应当依权限查询“信用中国(广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广东省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和本地区行政执法数据确定。(二)当场改正,是指在执法人员完成本次执法检查,离开生产经营单位之前改正完

4、毕。()日,是指自然日。“7日内”含7日当日,从次日起算。四、其他要求(一)除本清单外,执法机关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应当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中,对于无生产储存场所和设施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其经营特点,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酌情作出免处罚处理。(二)加强配套监管措施。执法人员要对不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采用说理式执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教育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同时,要对整改情况严格复查,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综合采用劝导示范、告诫、约谈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管

5、理。(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各地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普法宣传,不断提高普法宣传的精准度和覆盖面,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切实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本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附件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序号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适用情形免处罚依据配套监管措施备注对以下行为的处罚:生【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一般生产经营单1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

6、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440278007(XX)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O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外的从业人员3名(含)以下,安全培训时间未达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学时,属初次违法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

7、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仅适用于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未导致生产安全罚。”教育和培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事故发生或产生训。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发生生产安全事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8、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

9、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故的现实危险,能立即安排脱离岗位,7日内安排开展培训。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2对以下行为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

10、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440278(X)7000【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故意造假

1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基本元素总体完整但存在内容不规范、简化、有遗漏等轻微情节的,属初次违法且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产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7日内整改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仅适用于以下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3对以下行为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

12、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440278007000【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

13、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故意造假,不存在将已知的重大事故隐患记录为一般事故隐患或未作记录,存在内容不规范、简化、有遗漏等轻微情节,属初次违法且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产生发生生产安全事

14、故的现实危险,7日内整改完毕的;不存在已知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节轻微,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仅适用于以下违法行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3日内整改完毕的。4对以下行为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15、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440278007000【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处罚依

16、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过应急救援演练,预案基本要素总体完整但存在内容不规范、简化等轻微情节,属初次违法且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产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7日内整改完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整改并按时

17、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仅适用于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

18、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440278009(X)0【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

19、产经一般生产经营单位,1处生产经营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上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属初次违法且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产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7日内整改完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加强教育、劝导不范、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仅适用于以下违法行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为的处罚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6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

20、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的处罚440278014(X)0【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2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未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情节轻微,属初次违法且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产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在7日内整改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加强教育、劝导不范、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仅适用于以下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理的,责

22、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7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440278116000【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

23、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报送时间晚于规定时间但不超过30日,属初次违法且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产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在7日内整改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加强教育、劝导示范、

24、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仅适用于以下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为的处罚440278081000【违法行为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

25、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不超过1万元的,在7日内补发培训期间员工工资并退回安全培训费用,属初次违法且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产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仅适用于以下违法行为: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440278137000【违法行为依据】特种作

26、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已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但有3名(含)以下新增特种作业人员未及时建立档案,时间不超过15日,属初次违法且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产生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加强教育、劝导不范、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

27、查等。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能当场改正的。10对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处罚440278839000【违法行为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28、,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没有专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但已经通过其他书面形式明确技术服务的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属初次违法且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产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7日内整改完毕的;委托方已全部或者部分支付技术服务费用,或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进行实地勘验、现场搜集材料或者出具报告等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属初次违法且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产生发生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加强教育、劝导不范、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仅适用于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7日内整改完毕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