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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石家庄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加强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石传(2022)1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石家庄市科技创新券(简称“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各类研发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参照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冀科资规(2020)1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免费发放的电子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第三条
2、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购买与其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创新方法培训、项目评估和成果评价咨询服务等,服务结束后,科技型中小企业持创新券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政府申请兑现。创新券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市科技局负责政策制定、编制预算、监督审批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科技局负责公开征集、遴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创新券日常管理:发布集中兑付通知,受理投诉;监测创新券运行情况,政策修订;管理“石家庄市科技
3、创新券管理平台(简称“管理平台”)。第五条创新券工作机构。市科技局委托石家庄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创新券工作机构。负责科技创新券日常运行及协调服务工作。对创新券的申领及兑付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确定发放额度,并组织评审专家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负责创新券政策解读、宣传推广及培训等服务。第六条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对创新活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依托单位是提供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工作监督、创新服务审核职责。第三章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遴选第七条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以下机构或其所属的研发平台自动获得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
4、格:L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2 .京津冀互认的开放实验室;3 .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4 .国家驻冀科研机构;5 .河北省属重点骨干大学、市属高校、市属及以上公益性科研机构;6 .在“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简称“省大型仪器平台”)及“石家庄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简称“市大型仪器平台”)上注册登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单位(限于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7 .经省科技厅审定后获得创新服务提供资格的其它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以上市内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要及时登录管理平台备案机构相关信息;市外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首次与市内
5、科技型中小企业合作时登录管理平台,备案机构相关信息。(二)其它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经市科技局审定后获得创新服务提供资格。市内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主要从市级及以上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第四章支持对象第八条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在石家庄市内注册;(二)通过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三)与合作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利益关联关系。重点支持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领域企业。第五章申领与使用第九条创新券的申领、发放、兑付审核,以及与
6、之相关的信息查询、信息备案、信息发布等工作均依托“管理平台”在线进行。第十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后,提交以下材料申领创新券:(一)创新服务合同;(二)创新服务合同双方、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依托单位诚信承诺书;(三)其它需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的创新券累计申领额度按自然年标定,每次限按服务合同总金额的50%申领,企业每年根据需要可多次申领,上限为10万元。第十二条创新券仅限申领企业自身使用,不得转让、买卖。第六章兑付第十三条创新活动完成后,由企业先行支付全额服务费用,并提出兑付申请。第十四条创新券兑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根据填报材料自动生成的石家庄市科技创新券兑付
7、申请表;(二)用券企业项目资金支付凭证及发票;(三)企业对服务结果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情况;(四)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创新成果佐证(如专利权、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佐证材料)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等;(五)其它有关材料。第十五条创新券在12个月内未提出兑付申请的自动作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出兑付申请的,须提前1个月在线提交延期兑付申请。第十六条创新券工作机构将评审结果报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将兑付清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集中兑付,如有异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核查。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及其依托单位等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
8、实施意见(冀办字(201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石科(2018)139号),加强创新券实施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恪守职业规范和科学道德,对科研失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凡存在弄虚作假,阻挠、故意规避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的,给予以下处理:(-)创新券自动失效、停止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二)取消相应资格,市内企业或机构三年内不得享受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平台、人才、奖励等政策支持;(三)视情形列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警告、实行限期整改;(四)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石科规(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