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农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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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吴江区农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为调优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农业生态文明建设,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特修订本扶持政策。一、农业产业化(一)现代农业园区1 .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同里核心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经认定,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项目建设资金自筹部分以区补助为主,吴江开发区(同里镇)适当配套。2 .省、市、区级现代农业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经认定,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项目建设资金自筹部分,区级最高补助50%,区镇作相应配套。(二)农业机械化1 .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关键环节作业能力提升

2、奖励:(1)机械化耕整地作业能力提升奖励对年内新增的大中型拖拉机(以购机发票及文件时间为依据,下同),参照单台省定目标面积进行奖励,每亩奖励40元。(2)机械化种植作业能力提升奖励对年内新增的乘坐式插秧机,参照单台省定目标面积进行奖励,每亩奖励45元。(3)机械化植保作业能力提升奖励对年内新增的高低隙自走式喷杆植保机,参照单台省定目标面积进行奖励,每亩奖励15元。(4)机械化收获作业能力提升奖励对年内新增的全、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参照单台省定目标面积进行奖励,每亩分别奖励60元、90元。(5)产地烘干作业能力提升奖励对年内新增的粮食低温烘干机10吨及以上,参照单台市定目标面积进行奖励,每亩奖励6

3、0元。2 .农机作业环节补贴(1)经核查认定的机插秧秧田,每亩秧田补贴4000元;(2)符合作业标准的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每亩每季补贴10元(含中央、省补贴);3 .农机配套用房补贴:经认定的符合规划和相关条件的新建机库、烘干机房等农机配套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300元(对于多层建筑只奖补底层库房面积)。对于非农业设施用地的库房建设需经区镇农业部门、国土部门同意以后方可申报奖补资金。只补贴用于农业生产所需机具、物资存放的配套用房及烘干中心,享受补贴的配套用房需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用途。(三)农业经营主体1 .企业晋升奖补:对晋升国家、省、市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补30、20、10万元。2

4、 .农业产业基地奖补: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创新发展互联网+农业、自建基地、科研等创新模式,在本区新增自建基地200亩以上并建成投用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00元/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3 .参展奖补: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区级及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组团展会的,苏州市以外补助2万元/次,苏州市以内(不含吴江区)补助0.5万元/次,单个经营主体每年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4 .农业信息化奖补(1)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建设农业信息化项目,投入资金超过10万元的,经认定,区级财政补贴30%;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国家、省、苏州市各类农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自筹资金超过10万元的,经认定,区级财政补贴自筹资金的30

5、如(2)经部、省、市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信息化示范基地的,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5 .农(土)地股份合作社奖补(1)区镇实现整村型农(土)地股份合作社行政村全覆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2)对获得苏州市级以上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的农(土)地股份合作社,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6 .社区股份合作社奖补(1)社区股份合作社完成村社分账且连续运作两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2)社区股份合作社上年度分红总额大于等于2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大于等于100万元小于2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大于等于2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7 .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1)获评

6、国家级、省级、市级(三星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晋级享受差额奖励);(2)农民专业合作社聘用的员工为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并在工作期满一年后续聘的,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连续不超过三年;中级职称以上,并工作期满一年后续聘的,每人每年补贴2万元,连续不超过三年;(3)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为本区户籍、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在区内建有一定规模产业基地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4)组建直销店、入驻平价产品超市或“农超对接”产品进入连锁知名超市且上年度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5) “农超对接”产品进入城镇社区专柜

7、且上年度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8 .家庭农场奖补: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苏州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条件执行。(四)农业主导产业1 .水稻复垦扩种扶持:镇、行政村集体水稻复垦扩种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实补助,限额为1600元/亩;2 .高标准农田建设:镇、行政村集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区级及以上财政总额给予不高于5000元/亩补助资金;3 .对成功获评部级、省级、市级园艺(蔬菜、果品)作物标准园、高标准蔬菜生产示范基地,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4 .“菜篮子”工程(1)农业园区在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同里核心区内投资的,经认定,在

8、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相应配套;(2)镇、村集体或农业园区在省、市、区级现代农业园区内投资的,经认定,在争取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工程建设自筹资金部分,区级补助50%,各镇作相应配套。(五)农业结构调整1 .种养结合:对积极发展稻鸭共作、稻渔共作、粮经轮作等高效生产模式的新型经营主体,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综合种养面积1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500元,同一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2 .休闲创意农业:鼓励以农旅融合为核心的休闲创意农业发展,对成功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观光农业与乡村旅游相关称号的承建单位进行奖励,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区级进行50%资金配套奖补;3 .农

9、产品质量建设:实施农业品牌战略,对入选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和国家级、省级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推进吴江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奖补政策参照吴江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实施意见执行。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三品一标”获证单位,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每个补助2万元(同一企业封顶5万元),农产品地理标志每个补助5万元,农业农村部以外(其他有资质的认证机构)认定的有机农产品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助。二、农业生态(一)生态补偿1 .水稻田生态补偿:水稻田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20元/亩的生态补偿;整村流转入股农户比例达到90%以上或流转入股承包土地面积达到90%以

10、上,并做到分户签订流转入股协议的,经认定,每亩再补贴280元。2 .渔业水域生态补偿:按照河湖长制相关工作要求,对不再用于养殖发包、改为生态管理的渔业水域,按考核给予最高不超过400元/亩的生态补偿;从2020年开始,用于养殖发包的渔业水域不再享受生态补偿。上述补偿资金由区、镇两级各承担50%,直接补偿给相关渔业社区集体组织。3 .公益林(湿地)生态补偿(1)经认定的区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以及进数据库的公益林,且财政未安排专项绿化养护资金补贴的,在享受上级每亩30元生态补偿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每亩再补助镇200元。(具体标准按苏州政策调整为准)(2)建成国家级湿地(森林)公园的,补偿所在行政村100

11、万元/村;建成省级湿地(森林)公园的,补偿所在行政村80万元/村;建成市级湿地(森林)公园的,补偿所在行政村60万元/村。(3)对纳入苏州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区资规部门认定的太湖和澄湖水面所在的村,综合考虑湖岸线长度、土地面积及村常住人口等因素,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偿。以行政村为单位,湖岸线长度在3500米以上,区域土地面积在IOooO亩以上,村常住人口在4000人以上,同时达到三项标准的,补偿0万元/村;达到一项以上标准的,补偿90万元/村;三项标准均未达到的,补偿70万元/村。(具体标准按苏州政策调整为准)4 .蚕桑生态补偿(1) 一般桑园(以每亩桑园饲养蚕种0.8张为基准,按实际饲养桑蚕数量

12、折算)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每亩每年给予400元的生态补偿。(2)经认定的有一定规模的镇级蚕桑科技园、区级(含)以上蚕桑科技示范园,每亩分别再补偿300元、600元(不重复享受)。5 .耕地轮作休耕:根据省市区耕地轮作休耕文件要求,对承担耕地轮作休耕任务的种粮农户、家庭农场或农民合作社,经第三方核查后进行补偿,补贴标准为休耕晒堂每亩补偿245元,轮作换茬每亩补偿300元。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具体按照上级文件补贴标准进行补偿。耕地轮作休耕补贴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承担,其中,扣除省级财政补贴后,差额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o(二)畜禽废弃物处理1 .禁养区以外区域内符合产业规划且达到一定规模

13、的生猪养殖场建设异位发酵床的,经认定,在争取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补助100元/平方米。2 .禁养区以外区域内符合产业规划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生猪、肉禽、蛋禽和羊养殖场建设堆粪场的,经认定,在争取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补助最高不超过120元/平方米。3 .禁养区以外区域内符合产业规划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生猪和羊养殖场建设废液池的,经认定,在争取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补助最高不超过240元/平方米。4 .禁养区以外区域内符合产业规划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生猪和羊养殖场建设厌氧好氧处理等相关环保设施的,经认定,在争取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补助投资额的30%。(三)农村绿化1 .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土地租赁补助:租用高速公路(苏嘉杭、沪苏浙高速公路等)沿线土地建设绿色通道的,经认定,每亩定额补贴720元。2 .重点绿色通道建设工程补助:列入区级重点绿色通道建设工程的,按照建设资金的75%进行补贴(分三年拨付)。3 .重点绿色通道养护补助(1)区镇负责高速公路(苏嘉杭、沪苏浙等)绿色通道养护的,经认定,定额补贴L5元/平方米;(2)区镇负责318国道、227省道等部分地块绿色通道养护的,经认定,定额补贴2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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