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制度.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信息公开程度,提升行政管理透明度和部门公信力,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公示机构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科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业务科室和市场监管所。第三条信息公示机构公开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信息公
2、示机构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编制本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在市局外网上予以公开。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双公示”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信息公示责任机构利用现有的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通过“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公开,实现公示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第六条信息公开公示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
3、为依据,归集梳理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要全面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第七条信息公示责任机构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的监督。第八条公开公示内容是指信息公示责任科室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和归集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九条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公示内容:(一)行政许可申请时间;(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姓名);(S)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个人);(四)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不完全号码等);(
4、五)行政许可名称(类别);(六)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七)行政许可设定依据;(A)行政许可文书内容;(九)许可有效期;(十)作出许可的时间;(十一)作出许可(承办)机构;(十二)其他共同审批机构;(十三)作出行政许可机构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第十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内容:(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二)案件名称;(S)行政相对人全称(姓名)(四)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不完全号码等);(五)法定代表人姓名;(六)处罚事由;(七)处罚种类;(A)处罚依据;(九)处罚决定内容;(十)履行方式;(十一)履行期限;(十二)救济渠道;(十三)作出决定日期;(十四)作出处
5、罚决定的单位;(十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机构认定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第十一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流程:(一)信息处理:信息公示责任机构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内容中规定事项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归集整理。(二)信息公示:信息公示机构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外网门户进行公示。(三)信息推送:信息公示责任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网站。(四)信息变更:行政许可公示信息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可以提出变更申请,有关信息公示责
6、任机构应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被许可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完成变更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变更信息在本部门网站更新,同步推送至同级政府网站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网站。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有关信息公示机构应在完成行政处罚信息变更或撤销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更新,同步推送至同级政府网站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网站。第十二条信息公示机构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研究制定本机构“双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信息公示的责任人,指导规范本单位内信息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等
7、相关工作。第十三条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公示责任机构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由各信息公示机构负责。第十四条信息公示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和投诉电话;行政相对人对公开公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提出异议的,有关信息公示责任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书面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示机构在公开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市局信用监管科负责系统内“双公示”牵头和协调工作,积极加强与省局和市信用办的沟通和联系,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信用中国”平台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积极协调、组织责任科室与各市场监管所认真履职,确保“双公示”工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提高“双公示”工作质量。第十六条信息公示机构与市场监管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公示情况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市局信用监管科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