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定期回访和群众评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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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案件定期回访和群众评议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XX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XX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评议,是XX市应急管理局内设执法机构适用于普通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回访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相对人对案件办理的评议,了解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以及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规范、文明的执法监督活动。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2、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评议的方式包括:(一)电话沟通;(二)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S)实地走访行政相对人。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评议的主要内容:(一)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上级规定等乱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有无言行粗暴及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执法人员办案是否公正,有无因人办案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四)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五)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是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六)征求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评议的重点:(一)重大或情节复杂的行政案件;(二)企业、社会或群众反响

3、较大的行政案件;(三)有举报或当事人投诉的行政案件;(四)上级交办、督办的行政案件;(五)办案过程中存在当事人举报、投诉办案人员等情况的案件。第七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无须进行回访评议:(一)行政相对人已经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已经受理的案件;(二)行政相对人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且已经受理的案件;(三)不宜进行回访的其他案件。第八条行政处罚案件的回访评议工作由政策法规科和机关纪委具体实施,相关科室配合。第九条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评议涉及到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的,应当按要求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隐瞒和阻碍回访评议。第十条政策法规科和机关纪委每年抽取全局上一年度行政处罚

4、案件的10%-30%进行回访评议;根据反馈情况及调查核实结果,存在执法过错的,由法规科予以纠正;存在违纪违法情形的,由局机关纪委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回访评议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和汇总相关情况,并对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做到件件有落实。回访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被回访的行政相对人。回访形成的相关材料存档备查。第十二条在行政案件回访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规科履行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责令予以撤销或纠正:(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不当的;(S)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第十三条在行政案件回访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纪委根据问题线索核查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S)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四)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等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表面文章、搞花架子,加重基层负担,破坏营商环境的;(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科级及以上干部问题线索由局机关纪委转交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理。第十四条经调查核实,行政处罚正确,无违法违纪行为,属于行政相对人存在误解的,回访人员负责向行政相对人作出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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