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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邢台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服务指南一、执法事项: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三、处罚范围: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四、承办
2、机构:邢台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五、审批机构: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六、办理流程:见邢台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流程图七、办理时限(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2个月内调查终结,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省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八、监督方式:纪检委问卷调查,稽查跟踪稽查。九、救济渠道(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二)行
3、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十、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卫健委官方网站公示。十一、责任追究(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对将罚款
4、、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二、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一)地点: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201号(二)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至9月30日,下午办公时间:14:3017:30(三)电话:邢台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