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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尧县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农业种植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及国家部委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质量追溯制度是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是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是否制定并组织
2、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制度是否建立;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是否建立记录制度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二)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三)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生产基地等生产单位进行综合督查。(四)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查阅
3、、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责令停止销售。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以及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计划,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二)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三)监督检查要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委派技术人员开展必要的行政指导和相关生产技术指导。(四)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五)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
4、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二)对被检查人的违法行为要记入管理档案。(三)对被检查人违法情节比较严重或者连续违法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约谈其主要责任人。(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二)对全县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许可资格: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种子经营者是否持续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种子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种子经
5、营档案。(二)安全管理:种子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齐全并现行有效,种子经营活动记录和技术档案,种子质量事故应急措施和处理预案。(三)设备管理:主要检验包装、仓储等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仪器设备检定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全县种子经营单位每年组织开展春秋两季监督检查,并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二)在春秋两季定期开展全县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具体抽检种类、范围、批次按年度计划确定。针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者其他部门通报的品种类别,组织开展计划性监督抽查。(三)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
6、患的种子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四)组织开展对种子经营单位的突击检查和暗访;根据领导指示、媒体曝光、投诉举报、抽检情况等线索开展突击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二)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等工作,调查人写出调查报告。(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五)15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告之监督检查对象。(六)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对种子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种子经
7、营单位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违法经营的种子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对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三)对全县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植物新品种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植物新品种权相应许可事项符合情况;植物新品种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二)监督检查县各项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植物新品种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许可
8、事项符合情况及生产行为按照10%的比例进行每年两次的重点抽查。(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检。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二)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产品抽检等方式,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等工作。(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五)15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告之监督检查对象。(六)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对植物新品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
9、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二)责令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三)在紧急情况下,对涉及侵权的植物新品种实施封存或扣押。(四)对全县农药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农药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是否按要求进行,对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二)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是否按要求进行,对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罚。农药经营告知制度是否全覆盖。是否整建制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风险农药。农业生产者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
10、定使用农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药害是否及时妥善处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进行农药市场监督抽查。根据上级统一安排,每年至少开展2次农药抽样。对于发生药害和特殊事件的需要,应当随时抽取进行质量检测。(二)检查指导农药经营告知公示情况。对于经营告知的农药进行标签标识检查和质量抽检。(三)开展高风险农药监控。确定农药风险监测员,做好调查、预警和监测工作,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材料。(四)及时妥善处理农药药害事故。对于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和不负责任随意超范围推销农药的责任方要依法处理。(五)定期和不定期地到辖区农药生产企业检查。检查企业的农药登记证、农药标签是否有违规情况,产品
11、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有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情况。(六)加强对于农药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之规定,对于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农业生产者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使用农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根据年度抽检计划,依法按程序进行抽检,要求2名以上执法人员亮证抽检,要出示抽检计划或相关文件,按要求封样和告知,按时限要求进行检测。(二)检查农药药害事故处置情况。局应当成立以植物保护部门牵头的农药药害事故鉴定小组,成员为3-5名有关专家组成,在发生药害时,由农药药害事故鉴定小
12、组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勘查,分析药害原因,确认责任方,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程序抽取引起药害的农药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由相关部门处理。(三)加强对于农药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农药使用者进行用药检查。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抽检的质量不合格产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二)在市场检查中,对于未按规定执行经营告知制度;在禁止区域销售剧毒、高毒、高风险农药等违规行为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三)对于造成药害的农药经营单位,药害是因为农药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
13、由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四)做好高风险农药监测工作。对农业生产中容易发生药害、人畜中毒、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事故等的农药品种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按要求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局将汇总审核上报上级业务部门。(五)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农药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企业的农药登记证、农药标签是否有违规情况,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有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六)做好农药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之规定,对于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
14、款。对农业生产者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使用农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全县肥料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的。二、监督检查内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中添加农药成分的。三、监督检查方式根据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15、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二)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等工作,调查人制作相关文书。(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四)制作监督检查有关文书。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五)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发现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六)对全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农业转基因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企
16、业和个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相应许可事项、审批手续符合情况;农业转基因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单位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所有农业转基因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许可事项符合情况及生产行为进行每年两次的重点抽查,并对其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条例进行评审,作为发放产品标识的条件之一。(二)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
17、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其提供与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材料。(二)查阅或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产品抽检等方式。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对农业转基因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二)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
18、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三)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扣押。(七)对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各乡镇、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对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每年抽取1-2个乡5-10个村,对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进
19、行一次重点检查、不定期抽查和监督检查。(二)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承包权益落实、纠纷调处、流转后用途等问题组织专项检查。(三)组织开展监督抽检,主要针对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群众反映强烈、矛盾突出的地区,集中力量,限时完成。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计划。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二)调查复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档案抽检等方式,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三)专项检查。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四)总结报告。要求每年定期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上年度的土地承包监管工作报告。(五)及时反馈。15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告之
20、监督检查对象。(六)事后跟踪。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检查中发现侵害土地承包方权益的、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的、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承包方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和贪污截留补偿费用等构成犯罪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八)对全县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生长产生影
21、响的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开展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调查、监测、保护工作,对国家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进出口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组织开展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监测工作。(二)汇总全县采集、出售、收购、进出口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为,并及时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监督检查结果。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由行为人填写国家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进出口许可申请表,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报送审批。(二)县局对本辖区内采集、出售、收购、进出口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实时监督
22、检查、汇总。(三)县局开展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监测工作,并报送监测情况。(四)建立县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审批、监测、管理档案。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及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交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理。(二)严格落实处理措施。对检查作出的行政处理结果,及时督导落实。(九)对全县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三品一标”认证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全县“三品一标”获证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是否符合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
23、式(一)根据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安排,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标志,是否转让、买卖证书和标志,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标志等行为。(二)组织开展绿色食品监管工作督查月活动。集中检查县内绿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生产档案记录、标志使用等情况。(三)开展年度抽检活动。主要检查获证产品的产品质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现场检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受理后,组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完成现场检查。(二)年度抽检。配合省市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年度抽检。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
24、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及理由,并退回申请。(二)在检查中,出现产地环境污染或达不到标准要求、农业投入品使用不符合规定、违反标志使用管理、生产记录不完善等行为,情节较轻的,要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被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或产品在抽检中检出禁用农药的,撤销其证书。(十)对全县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取得驾驶培训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办学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超出培训范围,培训内容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规定要求,是否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聘用的教学人
25、员是否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学员档案是否健全完备,教学车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检查。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每年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报送培训情况报告和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组织人员审查,并定期对培训过程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重点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不当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三)到期复查。对驾驶培训许可证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组织人员对该机构进行检查,每6年复查1次。(四)专项抽查。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农机安全生产,对各县(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 .检查拖拉
26、机驾驶培训机构许可证照和教学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等;2 .检查办学条件、培训记录、收费凭证存根、学员档案等资料。3 .检查执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章的执行情况。4 .现场检查办学场所。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拖拉机驾驶培训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二)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对材料、勘查现场等,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县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三)向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下达整改通知。(四)督促有关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未取得培训许
27、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依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二)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歇业一年以上的;申请终止的;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依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规定,上报上级农业农村局建议注销及收回培训许可证。(十一)对全县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补贴机具购机者、补贴机具经销商。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补贴政策执行情况
28、。主要是:补贴范围、重点、标准、补贴对象、产品补贴资质及实施结算进度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二)补贴工作程序。主要是:报名申请、资格确认、受理和报送结算申请、机具核实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三)补贴工作规定落实情况。主要是:是否严格遵守国务院“三个禁止”、农业部“八个不得”等购机补贴工作规定;是否存在保护本地落后产能、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指定经销商、违规确定补贴对象等相关问题;信息公开、公示是否及时到位等。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一)日常检查。组成检查组,入户抽查机具到位及使用情况,每年至少2次。(二)专项检查。按照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三)电话抽查。每年从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系统
29、中随机抽出200个购机者组织电话调查,并填写抽查信息表,对发现问题进一步调查和督促整改。(四)重点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情况组织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督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二)组织开展督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勘察等形式进行检查。(三)检查情况反馈。总结汇总检查情况,通过情况通报等形式反馈检查意见,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四)组织整改落实。督促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并向县农业农村局反馈整改落实情况。五、监督检查处理(一)约谈告诫。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情节较轻的补贴机具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
30、题。(二)暂停补贴。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建议上级部门暂停补贴,直到整改完成。(三)取消补贴资格。对存在问题情节较严重补贴机具经销商,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和补贴机具经销资格。(四)列入补贴黑名单。对存在问题严重补贴机具经销商,建议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将其列入补贴黑名单或永久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十二)对全县种畜禽生产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在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一)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
31、次专项检查。根据全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情况,确定检查范围(全省或者个别地区)。对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的后续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二)不定期抽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的后续经营、生产活动开展抽查。(三)抽样检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精液、组织、活体等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四)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工作要求等。(二)通知检查对象。成立检查组,正式印发检查通知。(三)实施检查。听取情况汇报和查阅档案材料
32、,查看现场,与有关人员交流和质询(抽样检测程序为现场抽样或集中测定)。(四)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的行政许可相对人现场反馈检查意见。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五)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六)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五、监督检查处理按照畜牧法、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十三)对全县畜禽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畜禽养殖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等。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按期保存畜禽养殖档案的行为。(二)是否存在伪造畜
33、禽养殖档案的行为。(三)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畜牧业投入品的行为。(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种畜禽的行为。(五)是否存在冒用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专项整治: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一次畜禽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二)不定期督查:根据畜牧业生产形势,组织不定期的督查,分别对畜禽养殖者的生产行为及种畜禽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三)重点监测: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每年组织一次相关品种的畜产品风险监测。根据风险监测情况,组织实施重点畜禽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四)受理投诉:对受理
34、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组织实施畜禽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对畜禽及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二)调查了解畜禽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抽样检测程序为现场抽样或集中测定)。(三)查阅、复制与畜禽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四)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畜禽及畜产品,需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明确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
35、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畜禽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四)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监督抽检的畜禽及畜产品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关措施。(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畜禽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畜禽及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畜禽及畜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
36、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不合格畜禽及畜产品。(三)对畜禽及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五)依据上级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达到列管条件的畜产品生产单位列入“黑名单”。(六)其他按照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十四)对全县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的事中事后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等企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是否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37、规规章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生产、经营者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二)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要求。(三)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四)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是否合法,及质量符合相应标准,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强制性规定。(五)生产、经营、使用等的记录、档案(台账)是否完备,符合有关要求。(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专项整治:每年针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关键点位、环节,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治理整顿。(二)质量安全监测:每年组织一次兽药
38、、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检,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对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依法进行查处。(三)执法检查:对媒体报道、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违法问题依法立案查处。(四)飞行检查:对兽药企业进行不事先通知的飞行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现场检查。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单位)车间、仓库、质量检验等进行实地查看,检查落实法规、规范、规定情况,日常运行状态,以及质量管控等情况。(二)查阅有关记录、档案等材料。查阅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单位)日常运行、质量管理等文件、记录、档案,查看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三)问询有关人员。通过与兽药、饲料、
39、饲料添加剂企业(单位)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交流、询问,核实有关情况。对(四)组织质量检验。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统计、分析检验结果,掌握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态势,并采取针对性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对问题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认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五)违法线索的移交、通报。根据职责分工,对发现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违法线索等,通报有关部门,需要进行线索移交的,依法移交。对监督检查、案件查办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需要协助的,商请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工作要求等。(二)通知检查对象。成立检查组,印发检查通知
40、,根据检查性质,适时通知检查对象等有关方面。(三)实施检查。听取情况汇报和查阅档案材料,查看现场,与有关人员交流和质询,并根据检查需要进行抽样检验等(抽样程序按农业部有关监督抽样规定执行)。(四)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的行政许可相对人现场反馈检查意见。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等,依法处理。(五)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六)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十五)对生猪屠宰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生猪屠宰场
41、点(个人)生产经营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建设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二)屠宰与检验情况。是否存在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登记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落实情况等。(三)经营管理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落实情况,专用运载工具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等。(四)证、章、标志牌管理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落实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冒用、使用伪造、出借
42、、转让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等行为。三、监督检查措施及方式(一)日常监督检查: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二)专项整治: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必要时,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督检查方案;(二)下发督检查通知;(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五)下发整改意见;(六)督促落实整改;(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五、监督检查处理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43、进行处理。(十六)对全县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获得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无公害畜产品证书和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正确规范地使用畜产品地理标志。(二)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情况。(三)是否存在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行为。(四)是否存在无公害畜产品产地使用的畜牧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五)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范围的行为。(六)是否存在获得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
44、情况。(七)是否有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检查:结合日常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对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进行检查。(二)专项检查:一般为每年一次,开展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三)定期监测:根据认证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监测批次,对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四)投诉检查:根据举报内容,组成专门调查组,到发生地点进行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针对获得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登记单位或者个人的监督检查措施:1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养殖场所或
45、屠宰加工场所进行调查。2 .查阅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养殖档案记录、投入品管理档案等相关文件材料。3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作出说明。(二)针对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监督抽检措施:1 .制定并组织实施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2 .委托检测机构对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工作要求等。(二)组织实施检查。现场查看畜禽养殖、屠宰加工情况,查阅档案材料,与有关人员交流和质询。(三)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现场反馈检查
46、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四)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六、监督检查处理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等规章对涉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畜产品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十七)对全县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关于保藏机构设立的整体布局和实际需要。(二)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是否具有相应级别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并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三)是否有完善的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四)是否有满足保
47、藏活动需要的经费。(五)是否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六)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销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七)菌(毒)种和样本的对外交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A)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专项检查: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每年组织对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的监督检查进行至少1次专项检查。(二)不定期抽查:每年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以不低于10%的抽取比例,重点监督检查问题地区、问题单位。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现场查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在资格条件、保藏供应、对外交流、样本收集和销毁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要求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负责人就本机构动物病原微生物保藏、供应、销毁、采集、应急管理等情况作专题汇报,并提交报告。(三)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