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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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2008年修订),2,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收购人不诚信、无实力、甚至掏空上市公司公司控制权变化的透明度低,通过一致行动规避监管的现象严重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工具和手段缺乏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未做到勤勉尽责,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利用并购重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问题较为严重监管手段不足,缺乏足够的威慑力,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配套,特殊规定,自律规则,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份回购、吸收合并、分立等管理办法,交易所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的法规体系,4,收购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5,整体框架,将原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二为一,按照重要性原则,对不同的持股比例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持股5%20%非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披露 持股520但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披露 持股20%30%:详式披露;若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聘财务顾问 持股30%以上:采取要约方式或者申请豁免,要约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聘财务顾问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监管 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不鼓励,在公司治理、批准程序、信息披露、公司估值等方面作出特别要求,6,整体框架,共10章90条总则权益披露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豁免申请财务顾问持续监管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7,(

3、一)重要概念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8,收购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第5条),收购的含义:证券法采用广义收购的立法,将5%的权益变动纳入收购管理中 收购办法:收购是指取得和巩固公司控制权(change in control&consolidation of control)收购人:通过直接持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的间接收购方式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9,一致行动人(第83条):概括法与列举法相结合,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4、。合并计算原则: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举证责任: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10,一致行动人,推定一致行动的12种情形:(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11,一致行动人,(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12,一致行动人,(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甲公司,乙公司,目标公司,7%,8%,13,(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6,目标公

5、司,5,投资者甲,投资者乙,50%以下,有重大影响,一致行动人,14,(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投资者,融资者,2%,30%,目标公司,一致行动人,S,15,一致行动人,(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16,一致行动人,(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自然人甲对乙公司决策有重大影响,17,一致行动人,(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目标公司,投资者甲公司,18,10,18,一致行动人(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

6、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19,一致行动人,(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目标公司,企业,90,15,10,亲属,5,20,一致行动人,(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员工持股公司,管理层公司,20%,10%,目标公司,21,(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

7、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上述12种情形是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表面证据,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一致行动人,22,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第6条),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例如被证监会处罚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例如被交易所公开谴责,23,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第6条),收购人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

8、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4,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第50条),提交文件要求: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核心业务和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涉及“一控多”的收购人,提供持股5以

9、上的其他上市公司、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说明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收购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收购人成立不满3年,提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最近3年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5,(二)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原则要求,26,股份变动方式与披露规则(第13、14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达到5%后三个工作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报告,并进行公告,之前停止买卖行为达到5%后,每增减5%,依照前款规定报告和公告,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停止买卖行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达到或者超过5%时,

10、三个工作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报告,并进行公告,之前停止买卖行为达到或者超过5%后,每增减达到或者超过5%,依照前款规定报告和公告,之前停止买卖行为大宗交易方式:二级市场方式还是协议转让方式?案例:明天科技一次10%,大股东变更;中核钛白,一次9.17%,27,增持情况下:530(包括30)520(不包括20):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30(包括30):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核查减持情况下: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

11、露的量的界限(谁披露,第16,17条),28,权益变动披露的流程,29,(三)收购方式,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定向发行行政划转(合并、变更)二级市场举牌收购司法裁决继承、赠与征集投票权等,30,信息披露的共同要求,信息披露及时性要求:公告收购报告书或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谁、目的、准备做什么、批准的不确定性监管部门审核:对报告书的审核期限为15日,15日内表示无异议,可以公告或进入要约程序;15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不得公告;15日内未提出意见,可以公告或要约自动生效办理过户手续后:公告结果,31,要约收购,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强制要约与主动要约初始要约与竞争要约,32,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第25,2

12、6,35,37条),公平对待原则,同种股份得到同等对待:要约条件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价格、信息、要约期限、支付方式、分配比例要约价格:孰高原则 收购人前6个月支付的最高价格;公告前30个交易日均价(市价);不挂钩的,由财务顾问把关,陈述理由。要约期限:30日60日,有竞争要约时除外收购的底限: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低于5,33,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第27,36条),要约收购的支付手段: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以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和证监会强制全面要约,收购人必须采取现金方式;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也就是说,必须有现金方式履约保证:以现金收购,20

13、履约保证金;以上市的证券支付,全部保管,如为债券,则距到期日不少于1个月;以非上市证券支付,须同时提供现金选择,说明保管、送达方式及程序安排,34,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第43,44,78条),部分要约按等比例分配:收购人预定收购的股份数与股东出售的股份数之比,35,要约收购流程,A日,36,要约收购流程,37,间接收购的特别要求,与直接收购的披露原则和法定义务保持一致(第56条)通过间接方式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但未超过30%的情形,按照第二章有关权益披露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超过30%的,按照第四章有关协议收购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38,间接收购,衰减原则(第57条):主要是对因

14、投资关系形成多层控制结构下,基于重要性原则要求未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投资者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如不重要,则免于再向上追溯披露。例如投资者收购母公司的控股权,母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10%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在子公司的资产和利润中所占比重不足30,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收购母公司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取得对上市公司10的股份的支配权,因此,投资者可免于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有关投资关系的变化情况可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披露。,39,收购报告书及豁免流程,持股比例30,其后6个月内,变动情况公告,公告收购报告书,3日内,收购人向证监会报送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涉及MBO,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发表意

15、见,履行收购协议,全面要约,(详见要约收购流程),收购人向证监会申请豁免,不申请,申请,不同意,到15日仍未表示任何意见(视为默许),15日内无异议,同意,15日内有异议,收购不得超过30的股份,拟继续收购的,可以发出部分要约,不得公告收购报告书,不得收购,40,30以上间接收购和直接收购履行强制要约义务的对比,41,定向发行取得公司控制权(16号准则),披露时点:董事会决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以现金认购的定向发行:说明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转让限制或承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定向发行:还

16、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42,(四)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 责 任,4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I,诚信义务:忠实、勤勉对被收购公司对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收购人(第8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控股股东欠款或者违规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第53条),44,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II,协议收购(第52条)在过渡期间,(1)无充分理

17、由不得改选董事会,确有理由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超过1/3;(2)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3)不得公开发行股份融资,不得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为挽救财务危机公司除外。间接收购(第5860条)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不配合,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禁止收购情形的,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提交的提案或临时议案,向监管部门报告;知悉未报告,或未拒绝的,责令改正,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选。,45,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III,要约收购(第3234条):要约收购期间,董事不得辞职自提示性公告到要约期满,除正常经营或执行股东大会已作

18、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营、担保、贷款等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焦土战术无法适用,46,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IV,反收购措施(第8,80条)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决策和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而不是其自身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例如:金降落伞计划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当反收购条款:设置超过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比例,如3/4甚至4/5;提高小股东提案权的比例;提高小股东召集临时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比例 独董以外董事当选须在公司服务满3年反收购措施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例如焦

19、土战术,47,(五)要约义务的豁免,48,豁免的基本原则,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49,豁免的类型(第61条),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结果:以原来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如协议受让方式、二级市场收购方式免于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结果:因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仅向部分人发出要约未得到豁免: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1)发出全面要约;或者(2)减持至30或30以下,50,豁免情形与审批程序,一般程序受理后20个审核日作出决定简易程序受理后5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即可办理过户证监会不同意以简易程序申请的,应按一般程序豁免情形收紧,严格审批申请豁免,应当聘请律师出具专业意见,51,

20、豁免情形与审批程序:简易程序(第63条),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5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且不影响上市地位按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减资,导致当事人持股超过30%;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52,豁免情形与审批程序:一般程序(第62条),出让人与收购人具有关联关系,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控制权的转让是否在不同利益主体

21、之间进行,来判断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挽救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重组方案得到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 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不再将司法裁决作为明确的豁免情形,防止被滥用,5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制度新调整,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

22、条的规定提出申请。,5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制度新调整,适当增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市场效率,根据实践需要,决定对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豁免申请的工作程序进行调整,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而对有关实体规定未做修订,保持了收购办法现行制度框架的完整性,也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提高自由增持的透明度,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申请人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及时公告增持情况,该次股份增持数量未到2豁免上限的,须同时公告后续增持意向。为防止股份增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交易行为,明确相关增持行为取得豁免要约义务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限制短线交易的规定、第七十三条关于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

23、交易活动的规定、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收购办法第六条关于收购人资格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55,上市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要约收购中,上市公司董事会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管理层收购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56,收购案例:法国SEB收购苏泊尔,2006年8月16日,苏泊尔(002032)公告,其已经和来自法国的SEB集团达成战略投资框架协议。SEB收购苏泊尔控股权计划分三步完成:第一步:协议收购 SEB协议受让苏泊尔集团持有的苏泊尔股份1710.33万股、苏增福持有的苏泊尔股份746.68

24、万股、苏显泽持有的苏泊尔股份75万股,合计约2532万股,占苏泊尔总股本的14.38%。第二步:定向增发 苏泊尔向SEB的全资子公司定向增发4000万股股份,增发后苏泊尔的总股本增加到21602万股,SEB将持有苏泊尔股份6532万股,占增发后苏泊尔总股本的30.24%。第三步:部分要约收购 鉴于SEB对苏泊尔持股比例触发要约收购义务,SEB将向苏泊尔所有股东发出收购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部分要约收购数量为6645万股股份;如部分要约收购全部完成,SEB届时将持有苏泊尔13177万股,占苏泊尔总股本的61%,成为苏泊尔控股股东。,57,2006年8月28日,爱仕达、双喜、顺发等六家企业在北京

25、联合签署紧急声明,反对法国SEB集团绝对控股苏泊尔。为此,商务部先后向中国五金制品行业协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征求意见。随后,商务部对“苏泊尔并购案”进行调查。2007年1月23日,商务部就该案召开了非公开的反垄断听证会。2007年4月11日,苏泊尔收到国商务部下发原则同意批复。2007年8月24日,苏泊尔向SEB发行4,000万股股票的非公开发行方案正式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同时,苏泊尔(002032)公告了与SEB战略投资协议框架中部分条款的变动。由于苏泊尔集团在股改中承诺,2010年8月8日之前,持股不低于30。因此苏泊尔集团持有的股权将不用于接受SEB发出的要约收购。苏泊尔于2

26、007年12月27日公告称,SEB以部分要约方式收购苏泊尔股份的要约已于2007年12月20日15:00时届满,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58,要约收购完成后,SEB持有股份占苏泊尔公司总股本的52.74%;社会公众持有11.20%的股份,低于25。按照有关规定,苏泊尔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解决方案:公司以200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1602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到43204 万股。2008年3月28日,上述计划实施完成,苏泊尔总股本上升为43,204 万股,超过4亿股,苏泊尔现有股东持股比例没有发生变化,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苏泊尔总股本的比例为11.20%,超过10%,苏泊尔股权分布将具备上市条件。2008年3月28日,苏泊尔股票复牌,近年来较为复杂的一起外资收购境内上市公司案例圆满成功。,59,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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