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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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 械 法 规 讲 解,主要内容,1,2,法律法规常识,3,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文件的结构和关系,法规重点内容讲解,2,Part,1,法 律 法 规 常 识,广义上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Part 1,Part 2,Part 3,法 律 法 规 常 识,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效力等级更低。,4,Part 1,Part 2,Part 3,法 律 法 规

2、 常 识,宪法和基本法,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办、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基本原则,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5,Part,2,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文件的结构和关系,Part 2,Part 1,Part 3,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文件的结构和关系,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Part 2,Part 1,Part 3,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文件的结构和关系,8,部门规章,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局令令第19号)医疗器械使

3、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6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5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82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2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卫生部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Part 2,Part 1,Part 3,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文件的结构和关系,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4、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指导原则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材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关于境内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操作规范的通知,关于征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意见的函,关于印

5、发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条例/总则,注册,生产,9,Part 2,Part 1,Part 3,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文件的结构和关系,10,指导原则,Part,3,法规重点内容讲解,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4年3月7日,Part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第五章

6、 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7条,12条,9条,17条,7条,10条,13条,5条,法规重点内容讲解,Part 2,Part 3,13,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制定本条例。,1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 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一章 总则,15,第四条国家

7、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 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 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 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 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 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 整。目录应向社会公布。,第一章 总则,16,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二章 注册,第八

8、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 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17,第九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 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技术要求;(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 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

9、械注册证 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2016.06.31,2016.01.01,2015.06.31,2015.01.01,办理延续注册的最后限期,建议办理延续注册日期,一次性材料补正告知时限一年,第二章 注册,18,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 能达到新要求的;(三)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 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第二章 注册,19

10、,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三章 生产,第二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20,第二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 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第二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 验人员以

11、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第二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 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第二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 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

12、的售后服务能力;(五)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企业申请提交材料,监管部门受理,第二十二条 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资料审核,质量体系核查,发证,有效期 5 年,符合,不符合,第三章 生产,21,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三章 生产,22,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 运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 自查,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提交自查报

13、告。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 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四章 经营,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 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 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14、证有效期为5年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 容。,23,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五章 不良事件,第四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 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 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 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 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 告。,2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

15、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六章 督查,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 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 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 要求。,第五十四条 督查职权,第五十八条 生产工艺和原料的变更处理,第六十条 信用记录,25,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七章 责任,26,对比旧条例,新条

16、例条款更详细明确,法律责任的情节描述更细化,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处罚额度加大。,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八章附则,27,第七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八章 附则,28,(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

17、缓解或者功能补偿;(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五)妊娠控制;(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2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已经2015年6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局 长 毕井泉2015年7月14日,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术语解释,30,第三条 本规则有关用语的含义是:无源医疗器械:不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但是可以通过由 人体

18、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有源医疗器械:任何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 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术语解释,31,侵入器械: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通过体表侵入人体,接触体内 组织、血液循环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部位的医疗器 械,包括介入手术中使用的器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手 术器械和暂时或短期留在人体内的器械等。本规则中 的侵入器械不包括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植入器械: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内或腔道(口)中,或者用于替代人体上皮表面或眼表面,并且在手术过 程结束后留在人体内30日(含)以上或者被

19、人体吸收 的医疗器械。,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术语解释,32,重复使用手术器械:用于手术中进行切、割、钻、锯、抓、刮、钳、抽、夹等过程,不连接任何有源医疗器 械,通过一定的处理可以重新使用的无源医 疗器械。接触人体器械:直接或间接接触患者或者能够进入患者体内的医 疗器械。,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术语解释,33,使用时限连续使用时间:医疗器械按预期目的、不间断的实际作用时间;暂时: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内;短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30日以内;长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

20、30日(含)以上。,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34,第四条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管理类别依次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通过结构 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态、是否接触人体等因素综合判定。第五条依据影响医疗器械风险程度的因素,医疗器械可以分为以下几 种情形:一、根据结构特征的不同,分为无源医疗器械和有源医疗器械。二、根据是否接触人体,分为接触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35,三、根据不同的结构特征和是否接触人体,医疗器械的使用形式包

21、括: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液体输送器械、改变血液体液器械、医用敷料、侵入器械、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植入器械、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其他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护理器械、医疗器械清洗消毒器械、其他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有源接触人体器械: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液体输送器械、电离辐射器械、植入器械、其他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临床检验仪器设备、独立软件、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设备、其他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36,四、根据不同的结构特征、是否接触人体以及使用形式,医疗器械的使用状态或者其产生的影响包括以下情形:无源

22、接触人体器械:根据使用时限分为暂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接触人体的部位分为皮肤或腔道(口)、创伤或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对医疗效果的影响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失控后可能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损伤、中度损伤、严重损伤。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对医疗效果的影响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37,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38,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医疗器械分

23、类判定表(二),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39,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三),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40,第六条医疗器械的分类应当根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见附件)进行 分类判定。有以下情形的,还应当结合下述原则进行分类:(一)如果同一医疗器械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分类,应当采 取其中风险程度最高的分类;由多个医疗器械组成的医疗器械包 其分类应当与包内风险程度最高的医疗器械一致。(二)可作为附件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综合考虑该附件对配套 主体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如果附件对配套主体

24、医疗 器械有重要影响,附件的分类应不低于配套主体医疗器械的分类(三)监控或者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与 被监控、影响的医疗器械的分类一致。,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41,(四)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疗器械:1)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2)可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3)对医疗效果有重要影响的有源接触人体器械。4)医用敷料如果有以下情形,包括:预期具有防组织或器官粘连功能,作为人工皮肤,接触真皮深层或其以下组织受损的创面,用于慢性创面,或者可被人体全部或部分吸收的。,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

25、解,分类规则,42,(四)分类不低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疗器械:1)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2)通过牵拉、撑开、扭转、压握、弯曲等作用方式,主动施加持续作用力于人体、可动态调整肢体固定位置的矫形器械(不包括仅具有固定、支撑作用的医疗器械,也不包括配合外科手术中进行临时矫形的医疗器械或者外科手术后或其他治疗中进行四肢矫形的医疗器械。3)具有计量测试功能的医疗器械。4)如果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是明确用于某种疾病的治疗。5)用于在内窥镜下完成夹取、切割组织或者取石等手术操作的无源重复使用手术器械。,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4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

26、号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局长张勇 2014年7月30日,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一章 总则,44,第四条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 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

27、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一章 总则,45,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十一章 附则,46,第七十六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 一制定。注册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1械注23456。其中: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为“国

28、”字;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简称;,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十一章 附则,47,2为注册形式:“准”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进”字适用于进口医疗器械;“许”字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器械;3为首次注册年份;4为产品管理类别;5为产品分类编码;6为首次注册流水号。延续注册的,3和6数字不变。产品管理类别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号。,Part 3,Part 1,Part 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十一章 附则,48,第七十七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1械备23号。其中:1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的简称: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国”字;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简称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无相应 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 称);2为备案年份;3为备案流水号。,培训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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