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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导入案例,2001年10月10日,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发出信件称:A公司欲向B公司出售安哥拉一级羊毛3000吨,单价980美元/吨,价格术语FOB,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要约有效期为15天。该信件以平信寄出,15日送达B公司。B公司17日答复:完全同意。该回函B公司以快件当日寄出。但该回复因邮局传递失误于11月5日才送达A公司。由于期间A公司未收到B公司的回复,遂于10月31日将货物卖给C公司,且未对B公司做出任何答复。2001年12月,B根据A信函中的FOB条件租船,并通知A公司,但A公司否认双方间存在合同关系。B公司提起诉讼。法院认定A公
2、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A公司应赔偿B公司的直接及间接损失。,案例问题思考,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该案件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要约+承诺=合同的含义是什么?什么是要约?什么叫承诺?(2)预期承诺是否构成承诺?3、贸易术语对合同各方权利义务是如何要求的?本案中FOB术语对A公司与B公司的责任是如何要求的?是否存在违约?4、国际贸易法对违约双方的救济措施如何规定?本案中A公司若没有违约,可有怎样的救济?,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制度,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又称为“外贸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指
3、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就货物买卖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二)特点:1、合同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具有“国际性”。2、合同项下的货物应有跨越国境的运送与交付。,例子:中国广交会上,日本T公司与中国陕西省C进出口公司签订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中国甘肃省兰州市。问:该合同是否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且是有形货物,以区别于技术与服务贸易合同的标的。4、复杂性:涉及货物运输、保险、交付、货款的支付与结算等。,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缔结(合同成立),(一)合同缔结的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方法进行
4、,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如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付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其的信赖而蒙受损害,则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对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契约自由原则:简单说,就是当事人有权按其意愿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合同,但是这种自由是有限制的自由,任何违反诚实信用、通过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的所谓“自由”订立的契约,是无效的。,3、公平交易原则:即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对等。例如,某个合同的标的是房子,成交价为市场价格的一半,明显显失公平,这种合同可以被撤销。根据这个原则,可对很多关联交易进行调整,如那些通过价格转移、利润输送的交易(通常在母子公司、关联公司间)。
5、,4、遵守法律原则:合同订立的条款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合同标的,(二)合同的缔结程序与条件(公式:要约+承诺=合同)简单说,在进出口业务中,一项交易的达成一般要经过询价、发价、还价与接受几个环节,而发价、发盘或报价就是要约,接受就是承诺,只有根据要约与承诺的规则达成一致,合同方宣告成立。,(三)要约,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一定的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意根据一定条件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要约则是指为实现国际货物买卖的目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同意按照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该意思表示的人称为“要约人”或“发价人”或“发盘人”等。
6、,构成要件: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而非向公众或任何人发出。否则是“要约邀请”或“要约引诱”,如商业广告、散发的商品目录、商品价目单。内容十分确定:即至少包括货物的名称、价格及确定价格的方法、数量、确定数量的方法、价格术语等。必须标明一旦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应受其约束的意思。,2、要约的效力:大陆法系: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受要约人收到时。英美国家:一旦投邮就生效。要约会受要约人的撤回或撤销而丧失效力,要约的撤回及撤销(1)撤回: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前有效地取消要约:通常以更快的邮寄方式将撤回的通知送达当事人。不过英美法系因投邮生效而无法撤
7、回。(2)撤销: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即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之前,要约人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按照一定的条件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使要约失去效力。,要约撤销问题,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大陆法系认为:如果要约有有效期,则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要约,如无有效期,则在“或望承诺达到的期限内”不能撤销要约。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在到达受约人后,在受约人发出承诺前,要约人可随时撤销要约,而不论要约是否规定了有效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国际上的通行做法):,A、要约载明接受要约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是不可撤销的;或 B、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
8、且已经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上述情形之一,则要约不可撤销。,课堂案例讨论,1、德国建筑商A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B报4万吨钢缆价格,明确该报价是为计算工程投标之用,10月10日可知道结果。同年9月10日,B向A发出证实要约,要约条件完整,但没有规定承诺期限,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国际市场钢缆价格猛涨,为此B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传真的要约。10月10日,A中标,立即向B发出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B称已经撤销要约,合同不成立。双方发生纠纷。,(四)承诺,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概念:指受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9、答复,也可以是行为。要件:由受要约人做出:若A发给B,C答复A 同等条件,则不属承诺;二是未对承诺做出实质性修改:包括添加、限制等。,2、承诺的效力:一经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撤回:承诺发出后,送达要约人前,可撤回,但撤回的通知需先于或同时送达要约人。撤销:不存在撤销,因为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合同成立,所以无法撤销。,逾期承诺:超过要约规定的期限送达的为逾期承诺。一般情况下,预期承诺没有效力,不能导致合同成立,但符合下列情况的除外:A、要约人收到承诺时,毫不犹豫地口头或书面通知承诺人接受预期的承诺,则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承诺到达的时间。B、逾期承诺记载的时间表明:按照正常的传递,承诺应能够
10、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则该逾期承诺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过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承诺已经失效,不能接受(本章节的导入案例),(4)合同成立地及成立时间问题:,英美法系:投邮主义,所以投邮地为合同成立地,投邮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即使邮件在传递过程中遗失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大陆法系:到达主义,成立地为要约人所在地,成立时间为收到承诺时。(举例),至于要约人收到承诺后是否拆阅,是否知悉函件内容不影响承诺的生效及合同的成立。,我国及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均采取“到达主义”,但不限制当事人约定采用“投邮主义”。上述规定体现国际商法的何种原则?,(五)合同成立的条件:,1、形式要件:可以体
11、现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如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国际上认可口头形式。,课堂案例,4月5日甲乙双方电话对合同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后乙公司要求签订书面合同,该案件发生在我国,应如何处理?该案件发生在其它公约国的当事人间应如何解决?(注)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我国在批准参加该公约时,对
12、我国对公约的允许口头形式成立合同提出保留,即不可以口头方式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成立合同,我国:合同未成立其它公约成员国:合同成立。,实践中,要注意虽然多数国家均承认口头形式,但最好还是书面,因为口头的很难举证证明确实双方有过默契。,德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猪肉进口合同,数量200吨,分10批交货。A要求货物需经包装,但B书面回复货物是散装的,A同意B的回复,未坚持要求包装。B向A发运货物,A接收了前4批,拒绝接受后6批,理由是货物不符合检疫,需包装。B只好折价,并要求A赔偿。A反驳称:双方曾口头协商同意,若货物因不符合检疫或海关方面的任何问题,A有权拒收。该纠纷因A无法举证证明双方曾经达成可以
13、因检疫问题拒收货物的口头合同,因此被判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2、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一是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三、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成立案例,1、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我国与法国均为公约成员国),若该案在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结果有不同吗?,2、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
14、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3、我某公司向法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价格降至15美圆,我方不给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法国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4、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
15、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5、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6、卖方A发出电报于B:“确认售与你方A型起重机一架,请汇1000英镑,接款后20天内交货。”B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方购买A型起重机一架,条件按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000英镑,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日期20天内交货。”A方没有
16、回电,却以较高价格卖给第三方。B遂向法院起诉。试问:A与B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7、200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公司的请求,报出某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收到我方报盘后,未作承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再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减至3800,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公司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接到对方电报时,发现因旱灾而影响该产品,国际市场价格暴涨,因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种说法。
17、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目前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包括有两个部分:一是国际法,二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一)国际法可以细分为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条约、供认的国际通行规则。其中国际公约影响最大,且具有稳定性与规范性。,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鉴于各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及存在不统一性,直接影响国际货物交易关系的顺利发展,1964年罗马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两项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两公约所反映的内容主要是居于西欧国家的理念,深受大陆法传统的影响,内容较为繁杂,因此
18、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且参加国较少,影响较小,作用有限,缺乏普遍意义与价值。,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前述两个公约的基础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后就着手进行统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则。1978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1980年3月11日到4月11日,在维也纳召开的会议上,62个国家参加讨论、修改并通过了CISG,并签署,该公约对我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对我国国内合同法的发展有重要影响。,结构:序言及四大部分:适
19、用范围和总则,合同的订立,货物销售,最后条款。序言:体现CISG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如平等互利原则,照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愿望,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愿望等。适用范围:,1.主体的适用 当事人的营业地须在不同国家(地区),且具备下列二个条件之一:1)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都是缔约国(地区);2)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不是缔约国(地区),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我国在交存的批准书中对本条进行了保留,不受其约束。),例如:法国一方与在英国(非缔约国)的另一方签定的销售合同,根据英国的冲突规范(英国法律规定合同案件的审理适用合同履行地国的法律,该合同的履行地在美
20、国),适用美国的法律,则公约可以在该合同中得到适用此外,公约适用时,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主体资格以及合同的性质。如缔约国甲国的A公司与其在缔约国乙国设立的B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亦可适用本公约。,2.合同标的的适用 公约仅适用于普通的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劳务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此外对于下列几种买卖合同亦不适用:1)直接供私人使用货物的销售,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当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用于该目的;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销售;5)船舶、气垫船或飞行器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
21、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销售。,3、合同内容的适用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下列事项除非公约有明文规定,一般不适用: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对惯例的态度:规定双方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或在当事人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订立:明确发价、接受与合同成立的规则。,货物销售: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最后条款:签字、批准、保留、生效、退出等规定。,公约以其权威性、规范性、国际性、灵活性获得许多国家的普遍接受,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
22、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的,1994年出台。2004年修订。是世界主要法系专家起草的,并非国际公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可作为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事规则及提供法律解决方案服务,补充或解释国际统一法律文件,以及作为国家立法的范本使用,有相当的影响力。,(二)国内法,中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都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同时,中国当事人还必须了解对方当事人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及规范。,【案例】天然橡胶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案,菲律宾某公司与中国公司签订购买天然橡胶合同,合同履行中,因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中方依约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双方合同中未对法律适用做出规定,庭审中,双方均援引中国法,但具体适用时有分歧:中方主张适用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而对方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仲裁庭认为:应适用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若无规定,则适用当时有效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若再无规定,则适用合同法(特别法优先及法无溯及力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