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航法律法规.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民航法律法规.ppt(4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员工基础安全培训,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国际民航公约与附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ICAO技术规范我国和ICAO的关系,内 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DOC 7300)-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会议召开时间:1944.11.1 12.7参加国:54个出席人数:700余人当时的中国政府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并签署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签字仪式(1944年12月7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签订签订于1944年12月7日,参加芝加哥会议的54个国家中的5
2、2个国家在文件上签字。1947年4月4日生效。加入公约,即意味着加入了国际民航组织;现缔约国总数为190个。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成立和工作日常运转的法律依托,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宪章”。,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原则公约开宗明义,在序言中宣布,签字各国“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 主权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3、第二十五条 航空器遇险各缔约国承允对在其领土内遇险的航空器,采取其认为可行的援助措施,并在本国当局管制下准许该航空器所有人或该航空器登记国的当局采取情况所需的援助措施。各缔约国搜寻失踪的航空器时,应在按照本公约随时建议的各种协同措施方面进行合作。第二十六条 失事调查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如在另一缔约国的领土内失事,并导致死亡或重伤或表明航空器或航行设施有严重技术缺陷时,失事所在地国家应在该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议的程序,着手调查失事情况。航空器登记国应有机会指派观察员在调查时到场,主持调查的国家应将关于此事的报告及调查结果通知航空器登记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十七条 国际标准
4、及程序的采用各缔约国承允在关于航空器、人员、航路及各种辅助服务的规章、标准、程序及组织方面进行合作,凡采用统一办法而能便利、改进空中航行的事项,应尽力求得可行的最高程度的一致。为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根据需要就以下项目随时制定并修改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和程序:一、通信系统和助航设备,包括地面标志;二、机场和降落区的特征;三、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办法;四、飞行和机务人员执照的颁发;五、航空器的适航性;六、航空器的登记和识别;七、气象资料的收集和交换;八、航行记录簿;九、航空地图及图表;十、海关和移民手续;十一、航空器遇险和失事调查;以及随时认为适当的有关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及效率的其他事项。,国际
5、民用航空公约,第三十八条 偏离国际标准和程序任何国家如认为对任何上述国际标准或程序,不能在一切方面遵行,或在任何国际标准或程序修改后,不能使其本国的规章或措施完全符合此项国际标准或程序,或该国认为有必要采用在某些方面不同于国际标准所规定的规章或措施时,应立即将其本国的措施和国际标准所规定的措施之间的差异,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任何国家如在国际标准修改之后,对其本国规章或措施不作相应修改,应于国际标准修正案通过后六十天内通知理事会,或表明它拟采取的行动。在上述任何情况下,理事会应立即将国际标准和该国相应措施间在一项或几项上存在的差异通知所有其他国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修订历史上经历多次修订,但
6、重大实质性修订很少:1947年5月根据联合国大会要求各专门机构采取同样立场,增设了第93分条。1980年增加第83分条,将公约规定的某些职能和义务转移到另一缔约国。1984 年增加第3分条,明确禁止对民用飞机使用武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修订非实质内容的修订较多:理事会和航委会扩大,不同语种的文本增多,等等。第94条1款:任何修正案,须经大会2/3票数通过,并在大会规定数量的缔约国批准后,对已经批准的国家生效。规定的国家数目应不少于缔约国总数的2/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民航组织(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国际民航组织(I
7、CAO),第四十三条 名称和组成根据本公约成立一个定名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组织。该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其他必要的各种机构组成。,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时间:1947年4月4日正式成立联合国系统15个专门机构之一,是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政府间组织。成员国190个总部:加拿大蒙特利尔,国际民航组织(ICAO),发展国际空中航行的准则和技术标准促进国际空中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国际民航组织(ICAO),安全、经济、平等、发展,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发展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的技艺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
8、运输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保证各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方面的发展,ICAO-主要技术活动,通过制定公约附件、技术文件以及对这些技术性文件的不断修订,完善全球统一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航行服务程序;通过航空协定的登记,统计的汇编,对运力、运价等航空运输问题的研讨,向缔约国提供指导性的方针和政策,通过简化机场联检手续,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通过派遣专家,建立训练中心以及举办研讨会等其他形式,开展包括执行联合国计划开发署技术援助项目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技术援助
9、;,管理公海上的联营导航设备;协助通过国际航空法的法规文件,组织拟定和修改涉及国际航空法、私法及刑法方面问题的各种公约;根据缔约国的建议和本组织议事规则,召开大会、理事会、地区会议以及各种有关会议,讨论并解决涉及国际航空安全、航空保安和持续发展的各种难点、热点问题。,ICAO-主要技术活动,航行委员会,航空运输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联营导航委员会,非法干扰委员会,新航行系统实施委员会,爱德华奖委员会,大 会,秘 书 处,理 事 会,罗伯特高贝冈萨雷斯理事会主席,国际民航组织(ICAO),大 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通常每三年举行一次大会。经理事会召集或经1/5以上缔约国向
10、秘书长提出要求,可随时召开特别会议。大会决定的事项,以大会决议(Resolution)形式,并应由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票通过。大会的权力及其主要职责:选举理事国;审议通过下三年度的预算及有关财务安排,审查费用支出情况并批准帐目。,审议理事会的各项报告、对报告采取行动,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理事会的报告通常涉及以下问题:关系到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的政策性问题;有关国际航空安全及保安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关国际航行技术方面的关键性问题;审议有关变更或修订芝加哥公约条款的提案;赋予理事会为履行本组织职责所必需的或适宜的权力,并随时撤消或变更所赋予的权力;审议批准与其他国际组织或机构间的合作事宜及有关国际协议。,大
11、 会,大会的常设机构(36国),每三年选举一次理事国分为三类:I 类:在航空领域居特别重要地位的缔约国,现有11个II 类:地域辽阔,对提供国际航行作出突出贡献的缔约国,现有12个III 类:区域代表缔约国,现有13个理事会每年召开三届会议,每届会期两个月,理事会,三类理事会成员国:第一类:11个,在航空运输界有重要作用的国家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中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第二类:12个,为国际民航作出重要贡献的国家阿根廷、比利时、哥伦比亚、丹麦、埃及、印度、墨西哥、尼日利亚、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阿根廷、埃及、冰岛、印度、墨西哥、尼日利亚、沙特阿拉
12、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士和委内瑞拉(第36届)第三类,13个,保证在地理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布基纳法索、喀麦隆、古巴、危地马拉、马来西亚、摩洛哥、巴拉圭、秘鲁、韩国、斯洛文尼亚、斯威士兰、乌干达、阿联酋喀麦隆、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加纳、马来西亚、纳米比亚、韩国、罗马尼亚、突尼斯、乌干达、阿联酋、乌拉圭,理事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能: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大会的决议并履行芝加哥公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选举理事会主席,任命秘书长;决定设立航行委员会及航空运输委员会,任命各委员会的委员;审议通过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批准航行服务程序及地区补充程序。征求、搜集、审查并出版关于航行发展及国际航
13、班运营的资料、信息;向缔约各国报告关于违反芝加哥公约及不执行理事会建议或决定的任何情况;向大会报告缔约国违反公约,在通知后合理期限内仍未采取适当行动的任何情况;审议任何缔约国向理事会提出的有关芝加哥公约的任何事项。,理事会,秘书处,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下设五个局:航行局运输局技术合作局法律局行政局秘书处的主要任务是向理事会、各委员会提供技术和行政帮助职员、专业人员按照地理平均分配的原则,面向各缔约国招聘。一般性人员,如文书、后勤人员在当地雇用,国际民航组织下设七个地区办事处中东地区办事处(开罗)亚太地区办事处(曼谷)西非、中非地区办事处(达卡尔)欧洲及北大西洋地区办事处(巴黎)北美、
14、中美及加勒比地区办事处(墨西哥)东非、南非地区办事处(内罗毕)南美地区办事处(利马),秘书处,7个地区办事处,ICAO 技术规范,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Annex)航行服务程序(PANS)地区补充程序(Regional Supplementary Procedures)航行规划(Air Navigation Plans)技术手册(Technical Manuals)ICAO通告(Circulars),附件(18个)全称:国际民航公约附件(Annex to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是实施公约所述原则的具体规
15、定和指导国际航行的基本文件两大内容:标准(Standards)建议措施(Recommended Practices)标准与建议措施的区别:标准是为了国际航行的安全与正常必须统一实施的规范建议措施是鼓励采纳,但不是必须采纳的规范,ICAO 技术规范,附件(SARPS=标准+建议措施),附件(SARPS=标准+建议措施),航行服务程序英文全称:Procedures for Air navigation services,缩写:PANS是附件的补充文件,含配合标准与建议措施实施的具体操作程序,是附件的细化PANS通常由航行委员会根据专业航行会议的建议制定现有的三个航行服务程序PANS-ABC,国际民
16、航组织缩略语和代码(DOC8400)PANS-OPS,航空器运行(DOC8168)PANS-ATM,空中交通管理(DOC4444),ICAO 技术规范,地区补充程序英文全称:Regional Supplementary Procedures为满足各地区的不同需要而制定,是航行服务程序的补充规定内容涵盖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搜寻援救、航空电信及气象服务等技术领域,包括:飞行计划的申报空中交通服务的协调航空器的间隔标准地空通信程序通信失效程序气象报告的要求对航空器机载设备的要求等,ICAO 技术规范,航行规划(Air Navigation Plans)为了满足该地区及与其相关地区目前及未来运行需
17、求而制定的业务规划。1997年2月,理事会批准将原航行规划一分为二稳定性内容,如情报区、ATS航路等保留在Basic ANP中易变内容,如航路、机场航行设施的具体内容纳入设施与服务实施文件航行规划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机场等级、物理特性、助航及灯光设备ATS航路飞行情报区及搜寻援救区的划分空中交通服务、通信雷达导航、气象保障及航行情报服务的设施等,ICAO 技术规范,技术手册(Manual)是帮助缔约国实施标准与建议措施的指导性文件内容比航行服务程序更为详细,如9137文件,9157文件等技术手册的制定和修订通常不征询缔约国的意见,ICAO 技术规范,ICAO通告(Circulars)是发给缔约国参
18、考的特殊信息,包括:技术课题的研究成果有关国家非正式文件的再版或摘录标准与建议措施实施情况的报告及航空器事故摘要等待成熟后将升格为手册(Manual)不征询缔约国的意见,ICAO 技术规范,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Universal Safety Oversight Audit Programme安全监督:国家用于确保有效地实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和有关的ICAO文件中与安全有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及其相关程序的一项职能。意义:国家的安全监督职责是全球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基础。(一个缔约国如果缺乏适当的安全监督,则会危及民用航空器的正常国际运行。)(引自安全监督手册2.1.1),全面的系统方法CSA,航
19、空器运行附件 6,18PANS-OPS,立法和规章公约附件 2,人员执照附件 1,组织机构及安全监督职能SAAQ,航空器适航性附件7,8,16,机场附件 14,航空导航系统附件 3,4,510,11,12,15&PANS-ATM,事故和事件调查附件 13,有效的国家安全监督 体系,审计关键要素,CE1 基本的航空立法CE2 具体运行规章CE3 国家民航体系及安全监督职能CE4 技术人员资格及培训CE5 技术指导、工具和提供重要安全信息CE6 颁发执照、合格审定、授权和批准的义务CE7 监察义务CE8 解决安全关切,最新审计结果,自2005年4月至2008年12月,按照全面的系统做法开展113次
20、安全监督审计,这113个国家约占全球航空业务量的75;对八个关键要素的全球平均实施率为42;有效实施率最低的关键要素为第4个关键要素 技术人员的资格和培训,其有效实施率为59全面系统审计于2010年年底结束,对中国的审计情况,2007年3月20日-4月3日 北京和上海 最终报告问题民航法的施行已有11年,未出台修订,法律修订工作相对滞后缺少与贯彻法规规章配套的可操作的实施程序,有待细化和完善有关档案台帐、培训记录等文档管理类工作需要加强,特别是在岗培训普遍存在人员岗位职责不够清晰的问题事故调查工作缺乏独立性,中国与ICAO的关系,中国是芝加哥公约的签字国和最早的批准国之一1971年11月9日,ICAO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5日,新中国承认1944年通过的芝加哥公约,并从当日起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1977年9月,国际民航组织第22届大会通过决议,确定中文为其工作语言之一在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中国以高票第一次当选为I类理事国,中国与ICAO的关系,我国应对国际航行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要加大参与ICAO活动的力度继续扩大中文在ICAO的使用让业内人士更多地了解国际民航组织管理使用好国际民航组织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