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法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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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国际知识产权法,2006年10月18日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一项新式的汽车外观设计,10月30日,该公司向法国专利局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7年2月4日,法国专利局对该项申请予以公布。2007年5月3日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此同时,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2月4日完成了同样设计,并与2007年2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问:1、中国专利局应该将该项专利权授予哪个公司?2、说出理由。参考答案:1、中国专利局应该将该项专利权授予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2、这涉及优先权问题。,第六章 国际知识产权法,思考角度:巴黎公约优先

2、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该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入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优先权期限是自2006年10月30日至2007年4月30日。中国和法国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应该遵守优先权的规定。2007年5月3日是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的有效申请日,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有效申请日是2

3、007年2月5日。利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先,所以,中国专利局应该将该项专利权授予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课后案例,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投资的概念投资这一概念,一般被视为为了预期的产出,而投入资本于特定行业或部门的经济活动。国际投资的定义目前尚未统一,这种状况与国际投资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内容尚处在发展与探索过程中有关。普遍认为,国际投资是指以资本增值,生产力提高为目标的国际资本流动,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国外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它具有带动生产要素和产品转移的功能。国际投资的类型对具体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直

4、接投资是与国际间接投资相对应的一种国际投资基本形式区分国际投资的“直接性”与“间接性”原则 从投资资金到投资项目的阶段上看,直接投资为一步到位,即某项投资直接到生产领域,而间接投资是分部到位,即资金先到金融领域,再到生产领域。从能否派生投资主体角度看,直接投资一经完成后,不产生新的投资主体,而间接投资可产生新的投资主体。从获利途径看,直接投资通过参与和控制经营管理来获取其经济效应,获利的多少直接与投资主体所控制的企业经营成果相关。而间接投资者自身不参与经营管理,仅以其债券利息或股票股息为目的。但是,当购买股票的数量过大而涉及经营权时,则另当别论。在上述三条原则中,经营权是核心。对企业而言,只要

5、以控制经营为目的,无论在国外获得的是实物资产或是股票,均为直接投资。,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直接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 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特殊形式直接投资-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国际合作开发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通常由东道国政府或国家公司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合同,在东道国指定的区域,在一定的年限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依约承担风险,分享利润。例如,海洋石油资源的开发,风险大,投资多,技术高,建设投产周期长,单靠资源国本国的资金、技术,往往难于形成规模,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都采取国际合作的方式,来开发石油资源。我国为了加速现代化建

6、设步伐,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发我国石油资源。自然资源的开发通常主要是针对石油或煤炭资源的开发。,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特殊形式直接投资-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合作开发的方式,国际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A特许协议特许协议是外国公司在资源国进行石油开发最早使用的一种形式。所谓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与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特殊形式直接投资-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B联合经营联合经营是在投资和经营方面,由外国石油公司

7、与资源国或资源国石油公司共同负责进行的合作方式。联合经营分为两种:一是设立合营企业的股权式合营,二是契约式合营或合伙,称联合作业协议。C、产品分成合同 其一,资源国拥有对作业区的土地和资源的所有权。其二,外国合同者负责筹措资金、提供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技术,并承担风险。其三,资源国国家石油公司负责石油开发作业的经营管理。其四,在整个合同期间,全部石油产品弥补开发费用后,由国家石油公司与外国合同者依合同规定分成。,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特殊形式直接投资-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D服务合同典型的服务合同是,外国私人石油公司同意给政府或政府石油公司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如负责勘探或开采

8、作业,以取得规定的报酬。在服务合同中,石油产品全部由东道国或其国家石油公司取得,外国合同者只是取得相应的报酬,通常是取得一部分石油产品。石油服务合同可分为风险性服务合同和无风险服务合同两种。,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特殊形式直接投资-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E国际合作开发建设的新形式BOT项目融资方式BOT(BulidOperate Transfer,英文译意是建设经营转让)是20世纪80年代初才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利用国际私人资本进行基本设施项目建设投资、融资的方式。一些国家和地区亟待发展其基础设施但又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于是就采取BOT方式促进政府和国际私营企业合作BOT项目融资,即指政府,通过

9、契约的方式,同私营企业主办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协议,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项目公司融资和建设通常由政府享有专营权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其特许期内占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通过运营,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收益偿还贷款本息,回收投资和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经营期届满,该项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例如英法海底隧道、香港东区港九海底隧道等一批耗资巨大的项目,都以BOT方式集资建设并投入运营。在我国,广东人亚湾沙角火电站也采用了BOT方式。目前,在国际经济活动中BOT模式已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和广泛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与发展委员会1996年年会对此作了专题讨论,并指示制订BOT立法指南。,第

10、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特殊形式直接投资-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E国际合作开发建设的新形式BOT项目融资方式基础设施通常包括港口、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电力等社会公用设施。社会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这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公用设施理应由国家所有和经营。传统的方法一般是由政府通过税收或国家财政筹资建设并由政府经营。然而,基础设施建设的特点之一是,其建设周期长,耗资大。BOT方式允许私人企业参与基础设施投融资,从而使项目风险的承担由公共部门转移到私营企业,投资主体、经营主体、责任主体均由一元转为多元,投资风险和债务偿还由单一的国家转移利分散到私人企业投资者。这一特征把BO

11、T方式与一般合资、合营方式区别开来。,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特殊形式直接投资-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E国际合作开发建设的新形式BOT项目融资方式BOT方式资金结构的特殊性 BOT是为适应国际上一些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巨额资金需要而逐步开展起来的,其筹资方式是传统的股本投资利项目融资结合起来的一种较新型的国际投融资方式。一方面,项目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已投入股份的形式,组成项目公司,主持项目建设。另一方面,项目公司又以独立企业方式,向国际机构贷款融资,这是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结合,是投资融资的结合,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国内法制度包括资本输入国(东道国)对外国

12、的投资待遇,保护鼓励制度,这里不详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重要的国内法制度,为使本国私人投资免受东道国政治风险的影响美国于1948年根据对外援助法实施马歇尔援欧计划,首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主要针对欧洲国家的货币汇兑风险,其后转变为针对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随后,德国、法国、丹麦、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士、英国等西方国家仿效美国,建立了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投资保证制度,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根据公约的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目标是鼓励在会员国之间,特别是

13、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它国际性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第2条)。为达到上述目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机构应:(1)在一会员国其它会员国进行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共保和分保。(2)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3)为推进其目标,使用必要和适宜的附带权力。,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的业务由于它具有担保和政策协调的双重作用,故其业务分为:(1)担保业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对国际投资所遇到的政治风险予以担保(2)非担保业务(1)服

14、务于担保业务的政策磋商、技术咨询和协助的研究。(2)资料的收集和准备。(3)技术咨询和协助,即应成员国的要求,机构可以帮助该国判断并改正广泛影响外资流入的政策或机制上的缺陷。(4)政策磋商:机构可以协助改善投资条件,特别是引导两类国家就资本流动的规模和开发质量的政策进行磋商。(5)其它活动:如推动成员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条约,促成东道国与投资者争端的和解。,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在促进外国私人资本自由流动方面的主要作用表现在如下几方面:(1)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这为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资本输出国缺乏投资担保机构的弊端提供

15、了弥补的机会,起到了消除这些国家的投资者对非商业风险的忧虑的作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资本流动。(2)便于承保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多边投资担保方案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它对合格投资者的国籍要求较为宽松,只要具有成员国国籍就行。(3)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由于强调了所担保的投资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该投资在该东道国受非商业风险影响的可能性就小,机构受损失的可能性也小。这既符合东道国利益,又符合机构自身的利益。(4)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作为实现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的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

16、疑,促进两者的合作。,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争议解决的方法与程序(1)仲裁申请(2)仲裁庭的组成及其权限范围(3)仲裁审理(4)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裁决可以由执行地法院进行审查,如果没有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条件,经裁定后发出执行令执行裁决。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的裁决相当于缔约国法院的最终判决,各缔约国法院不得对它行使任何形式的审查,包括程序上的审查。也不得以违背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为由而拒绝承认与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得对裁决提出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除公约规定以外的补救办法。除依公约有关停止执行的情况外,当事各方及各有关缔约国法院均应遵守和履行

17、中心的裁决。,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争议解决的方法与程序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规则的优点在于:(1)考虑到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平衡。(2)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国际投资争议在原则上应服从东道国国内管辖并受其法律调整。(3)建立了行之有效的中心管辖制度。(4)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确立了一套统一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5)建立了简单、有力、又较合理的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制度。总体上看,公约及其建立的“中心”在国际投资争议的处理中,是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的。,第八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1944年在美国新罕布尔州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签订了国际货

18、币基金协定和世界银行协定。布雷顿森林体系是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建立的,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其内容是:1、建立双挂钩的汇率制度,即美元与黄金挂钩,各会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2、实行固定汇率制,各会员国对美元的汇率,一般只能在1%的幅度以内波动。国家有义务干预外汇市场,保持汇率稳定。60年代开始,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动摇。,第八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1978年修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牙买加协定生效,布雷顿森林体系终结。现行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协调作用包括:1、宗旨之一是:促进汇率稳定,维持会员国之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避免竞争性外汇贬值。基金组织允许各成员国选择汇率制度,承认固定汇率制和

19、浮动汇率制并存。(1)成员国应履行金融合作义务,避免对外汇汇率和国际金融制度操纵,取得不公平竞争优势。(2)为应对会员国汇率变动危机,基金组织可以命令该国干预外汇市场。(3)会员国实行外汇干预时,应考虑其他会员国利益。,第八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2、外汇管制。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二是:协助会员国建立经常交易的多边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多边管制。第8条规定,会员国未经该组织批准,不得对贸易和非贸易等国际收支经常性交易项目支付加以限制,不得采取歧视性的差别汇率和复汇率制度。会员国接受这项义务,取消外汇管制后,成为所谓的“第8条会员国”。但是第14条又允许会员国维持和实施某些过渡性外汇限制措施,这种

20、限制至今仍继续有效。3、金融资助。成员国国际收支发生紧急困难时,基金组织提供金融资助。,第八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第八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为了更新设备,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笔120万元的纺织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按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购进纺织机械设备一套。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购买。设备所有权属于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设备租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租期4

21、年。租赁期满以后,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产权转让费,设备归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同时,三方约定,如果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出现瑕疵,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索赔。,第八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后设备出现技术问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更换设备。设备更换后仍然达不到技术要求。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索赔,要求赔偿损失,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的买方不是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

22、司,是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无权要求索赔。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于法院。问:1、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设备之瑕疵是否应该承担责任?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无效包括哪些?,第八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1、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设备之瑕疵不应该承担责任。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无效包括:一是由租赁商业选择供应商,设备种类、数量、规格、型号、商标等的情形;二是租赁公司明知有瑕疵而未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可因违反诚信原则而使免责特约无效;三是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四是未给用户以救济手段或用户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第九章 国际税法,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

23、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圆,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圆。问:1、什么是国际重叠征税?2、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1、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2、在上述纳税中,属于国际重叠征税的:丹麦和希腊,2个国家都要就道奇森公司从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得的20万美元股息征税。,第九章 国际税法,国家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1)住所标准(2)居所标准(3)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4)国籍标准(5)意向标准2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1)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24、2)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4)控制选举权标准(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第九章 国际税法,来源地税收管辖权1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认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认3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认,第九章 国际税法,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及其产生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冲突有以下几种: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第九章 国际税法,国际双重征税的种类1.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

25、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2.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有的国家也将其称为国际双层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是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对象上重叠而造成的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1)在股份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分处于各自境内的股份公司的跨国所得和股份公司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征税。这样,在股东取得的股息中就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税收管辖权重叠的现象。(2)在控股公司与被其控制公司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控股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的一定数量股份,从而控制其营业活动的公司。控股公司的重叠征税

26、是基于其他公司分配给控股公司的股息发生的。,第十章 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出传票,传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ALT有限责任公司询问律师是否应诉,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第十章 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应该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这涉及到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问题。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

27、:争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必须受仲裁协议约束,依仲裁协议向双方指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而不能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26条还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第十章 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此外,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2条第(三)款还规定: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个

28、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仲裁协议时,除非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执行的,应该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今当事人将案件提交仲裁。另一方面含义是指:仲裁机构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我国仲裁法第9条即有类似规定。,第十章 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协商确定实践中常用的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方式有:1.协商 2.调解 3.国际经济仲裁 4.国际经济(民事)诉讼 5.ADR(ALTERNATIVE

29、DISPUTE RESOLUTION)方式,调解,概念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调解,依调解人的不同,可将调解分为以下五种:1、民间调解民间调解是指由仲裁机构、法院或国家指定负责调解的机构以外的第三方主持进行的调解。该调解人称“民间调解人”。2、专门机构调解专门机构调解是指由设在商会或仲裁协会内部的专门调解机构主持的调解。3、联合调解 联合调解也称共同调解(joint conciliation),它是我国贸促会与美国仲裁协会

30、于1977年共同开创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新方式。联合调解是指由中外争议当事人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邀请他按照两调解中心的联合调解规则调解解决争议,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了调解邀请,调解程序开始,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两调解中心秘书处中的任何一个作为案件的行政管理机构,如未选定,由被申请人所在国家的秘书处进行管理。4、仲裁机构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是指由仲裁机构主持进行的调解。即将调解纳入仲裁程序,由仲裁机构在开始仲裁前或仲裁中征得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则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制作调解书,并撤销案件。5、法庭调解法庭调解也称法院调解或司法调解。它是指由法院主持进行的调解。,国际经济仲裁,1、国际

31、经济仲裁的概念仲裁(arbitration)一词来自拉丁文,指争议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将争议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的方式。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概括而言,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做出仲裁裁决的方式。2.国际经济仲裁的国际立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仲裁方面的法律。为统一各国仲裁法律,国际社会制定了若干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2)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总则、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程序的进行、裁决的做出和程序的终止、对裁决的追诉、裁决的承认和执

32、行。3.国际经济仲裁的国内立法,ADR方式,如上所述,调解方式主要在东方国家使用,但近年来,西方国家在调解基础上产生了ADR方式。由于它没有复杂的程序,且不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很多西方国家采用。一些商会及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伦敦国际仲裁院都以各种形式提供ADR程序。国际商会还制定了ICC选择性调解规则。有的国家的法院开始运用ADR程序,例如,英国的中央伦敦郡法院在1996年曾开始试行调停方案。,ADR方式,ADR是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对ADR方式目前有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除了诉讼,其它方式(包括仲裁在内)均属于ADR方式;另

33、一种理解是,除了仲裁和诉讼,其它方式均属于ADR方式。通过ADR方式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达成的协议,仍然需要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因此,ADR方式并不是适用于一切争议的解决。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某些合同中约定“ADR仲裁方式”。例如,香港新机场工程即采用了此种方式。其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以下顺序的争议解决方式:(1)将争议提交工程师解决;(2)调解;(3)裁判;(4)仲裁。其中,调解、裁判、仲裁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由于ADR方式在提交仲裁或诉讼前进行,也有的学者将其称为“过滤程序”。现在流行的几种主要ADR方式有以下:调解、调停、微型听审、聘请一名法官(或称专

34、家裁定)、在法院协助下的ADR。,国际经济仲裁机构,(一)临时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按仲裁地所属国的仲裁法律规定,自行选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裁决做出后即行解散的仲裁机构。(二)常设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 CIETAC)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CMAC)3、国际商会仲裁院 4、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5、伦敦国际仲裁院 6、美国仲裁协会(英文缩写AAA)7、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HKAC)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

35、裁中心 除上述机构外,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也是国际上较有影响的常设仲裁机构。,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概念与作用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法院的判决原则上只能在该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强制执行,而在外国则没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国际经济纠纷的当事人身处不同国家,如果一国法院对其纠纷做出的判决不能在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执行,则这一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的判决就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使一国法院的判决在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所谓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指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本国

36、境内具有与本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在承认的基础上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做出判决法院的请求,按照本国法和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本国境内强制执行外国判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二)关于我国与外国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至第268条作了如下规定:1、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2、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请求承认的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命令,依民诉法规定执行。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以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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