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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 合同的标的,名称,质量,数量,包装,标的,第一章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一、约定名称条款的意义(一)概念 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二)商品名称的命名方法,二、品名条款的内容:列明商品名称,有时也将型号包括进去三、注意事项:明确、具体、实事求是、通用、合适,举例名称:山东花生仁Name of Commodity:Shan Dong Peanut,签订品名条款应注意的问题,(1)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2)条款中约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且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词句都不应列入。(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2、。(4)注意使用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货物的进出口并可以节省运费。,第二节 商品质量的含义和要求,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品质的综合,一、含义,案例:2002年3月,我某出口公司对外成交一批食用柠檬酸。在交货时误将工业用柠檬酸装运出口。轮船开航后数天才发现所装货物不符。为了避免造成严重事故,公司急速通知外轮代理公司,请该公司转告香港代理,于该船抵达香港时,将货截留。虽避免了一次严重事故,但出口公司损失严重。,二、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一)对进口商品质量的要求(二)对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ISO9000系列标准 ISO14000系列标准,案例:北京K公司向伊拉克出口北京冻鸭一批,合同规定:所
3、有鸭子必须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但K公司并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在加工时改用科学的“钳杀法”。货到国外后遭对方拒收,并通知K公司,或当地销毁,或立即退货。问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什么?该如何处理?,简评:K公司是因为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备货而遭退货,究其原因,是不了解国外市场的情况,不熟悉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规章法令、民俗。处理:K公司应抓紧办理退货,并设法转售其他市场,可减少一些损失。,第三节 质量的规定方法,一、实物表示,看货买卖,凭样品买卖,注意事项,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回样,原样 复样 回样 封样,案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
4、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按本国行业习惯均表示为手工制造(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简评:应注意双方对货物品质在不同地区的理解差异,明确货物的品质标准究竟是依照样品还是强调完全手工。结果: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有关人士调解,双方取得谅解,中方赔偿部分损失。,二、文字说明,凭规格、等级、标准,凭说明书和图样,凭商标或牌
5、号,凭产地名称,例:china green tea special Grade,例:MAXAM dental cream,例:Beijing duck,凭规格交易时应注意的问题,品质机动幅度(Latitude),例:大米:碎粒15%水份10%杂质2%,品质公差(Tolerance),(MAX),(MAX),(MAX),F.A.Q.,凭标准交易时应注意的问题,ISO9000,G.M.Q.,凭商标和牌名成交时,应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案例:某出口公司与国外的买方订了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24罐100克/箱”,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
6、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消合同。问:买方是否有权这么做,为什么?,分析:买方有权这么做。本案中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为每罐100克,而卖方却交付的是每罐200克,与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明显不符,违反合同中的品质规定。尽管卖方交付给买方的罐头重量高出一倍,对于买方来说,也并非好事。如果此规格的罐头不适销,还会给买方带来损失。另外,假设进口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重量比进口许可证的重量多一倍,就可能遭到行政当局质询,甚至被怀疑有逃避进口管制、偷税等行为而追究责任,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案例: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信用证上列明的是三极
7、品,但到发货装船时才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分析:不妥当。根据UCP500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本案例与此规定相背。如当地市场价格疲软或下跌,买方完全可以借与原合同不符拒收或提出索赔。,案例:A公司进口一批青霉素试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物局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检验。经反复查明,在英国药检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试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根据。,简评:此案说明在进口贸易
8、中,一定要认真制订商品品质条款,如需要用标准来说明商品品质时,为了便于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以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为宜。此外,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出口国规定的品质标准。但要密切注意各种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以免引起争议,造成损失。,布匹,样品,大豆,医药,标准,规格,茶叶,日用化妆品,电器,榨菜,等级,说明书,品牌,产地,第四节 买卖合同的质量条款,一、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举例:饲料蚕豆,水分最高15%,杂质最 高2%Quality:Feeding Broadbean,Moisture max 15%,Admixture max 2%,二、质量机动幅度条款和品质
9、公差,签订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1)应根据不同的产品特点,确定表示商品品质的办法。(2)品质条款的内容和文字,要做到简单、具体、明确,既能分清责任又能方便检验。(3)凡能采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的商品,应订明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允许值。(4)注意各品质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第二章 商品的数量,第一节 数量的计算,(1)毛重(GROSS WEIGHT)(2)净重(NET WEIGHT)(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公量=商品净重*(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适用于有固定规格和尺寸商品(5)法定重量和
10、净净重,二、常见度量衡制度 三、计量单位,(weight/number/length/area/volume/capacity),1 Metric Ton=1000 kilograms1 Short Ton=907 kilograms1 Long ton=1016 kilograms 1 Oz=28.35 grams1 Ib=0.454 kilograms,1 Gross=12 Dozens=144 Pieces,案例:大连某进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280美元FOB大连。但在签定合同时,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公吨,而发
11、货时日商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能否答应?,分析:只能答应外商要求长吨交货。虽然在洽谈时是2000公吨,但在合同中并未具体规定使用哪种度量衡,只笼统规定2000吨,而不同的度量衡制度所代表的量是不同的。这让外商有机可乘。我方应接受的教训是: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写明计量单位并明确度量衡制度。,第二节 数量条款,一、基本内容,成交商品的具体数字和计量单位,二、数量的机动幅度,1、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2、约量(ABOUT OR CIRCA OR APPROXIMATE):UCP500规定,不超过10%。,多交或少交货物如何计价?,有关规定(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凡“约”、“
12、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2、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例:1.1000M/T,WITH 2%MORE OR LESS(1000公吨,2%溢短装)2.The seller has the option to load 5%more or less than the quantity contracted,each difference shall be settled at t
13、he contract price.3.About 1000 dozens.,案例: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分析:根据CISG规定,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本案例中,我方对外商多交的30万公吨,可以拒收也可以全部收下,还可以只收下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我方收取多交小麦的全部或一部分,要按每公吨100美元付款
14、。,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无权拒收全部小麦。CISG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满前补交,但不得使卖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例中外商只比合同规定少交20万公吨,我方可以要求外商在交货期内补交,没有权拒收全部小麦,如在补交期间,外商给我方带来不合理的开支,我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案例: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1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
15、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同年5月,此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支付。合同签定后,俄罗斯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中,按合同规定,卖方最多可交515公吨,最少交485公吨,增减部分按合同计价,如在交货前市价上涨,少交对卖方有利,如交货前市价下降,多交对卖方有利。,我方最多可交1000公吨,最少可交950公吨。根据UCP500规定:对合同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散装货,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取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数量准许有5
16、%的增减幅度。在本案例中,小麦是散装货,数量可有5%的增减,即卖方交货数量可在95-1050公吨,但信用证金额只有100000美元,因此,卖方最多也只能交1000公吨,最少可交950公吨。,(三)应注意的问题1应注意不同的度量衡下,运用不同的计量单位。2数量有机动幅度,即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X%3如以“约”、“近似”等词语来表示数量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则须由双方就这种约量作出必要的约定,否则,极易引起纠纷。,第三章 商品的包装,包装的作用和种类,运输包装,保护商品、方便运输、减少运费、便于储存、节省仓租、便于记数,固济牢经,销售包装,美化、宣传、介绍商品,美观 吸引,散装货物 裸装货物
17、包装货物,第一节 运输包装,一、运输包装的种类*按包装方式分(单件运输包装、集合运输包装)*按包装造型分*按包装材料分*按包装质地分*按包装程度分,案例:2002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共值人民币128万。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我公司实际交货时,因塑料袋无货擅自改用纸袋代替,并只使用有英文贴头。货运到后,加拿大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认赔。问我方受损原因是什么?,分析:本案例中,我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1、擅自更换包装材料,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而我公司擅自改用纸袋包装代替;2、未按
18、合同规定使用贴头,合同规定每件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我公司只使用英文贴头。根据CISG规定,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我公司违反了此规定,应给予外商赔偿。,二、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唛头 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警示性标志(warning mark),NOS.24/50DUBRES445060G.125KGSN.100KGST.25KGSMADE IN CHINA,A,二、包装标志,(一)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ABC,LONDONSC123NOS.1-100,标准化运输标志,ABC收货人代号,1234参考号,L
19、ONDON目的地,1/100件数号码,案例: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在货物即将出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如买方同意改证,卖方应坚持在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后再对外发货;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以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所花费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切记,在收到信用证发现与合同不符后,不要做出既不通知买方要求其改证也不重新更换包装而自行按原唛头出口的错误行为。,(二)指示性标志(Indicating Mark
20、),(三)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四)重量体积标志(五)产地标志,第二节 销售包装,ShapeSizeColorLetterNumberPictureBrand nameTrade mark Bar code,一、销售包装的种类二、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三、条码标志,第三节 定牌、无牌与中性包装,(一)定牌 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由于版权问题,要在合同中注明责任由对方承担。(二)无牌(三)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既不表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表明商标(trade marks)或牌号(brand)的包装
21、。包括无牌中性和定牌中性,三、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定牌,无牌,+,+,=,=,定牌中性,无牌中性,案例: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公司洽谈进口中国“永久”自行车100辆,采用定牌生产,但要求我方改用“箭”牌商标,但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请问,我方是否能接受?处理时要注意什么?,分析:我方不应接受。因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采用定牌生产时,除非另有约定,在我国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均需标明“中国制造”字样。在处理此项业务中,应认真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以防上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案例: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
22、,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木箱装)。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 B签回。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货到目的港。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因此,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卖方此时才意识到C.K.D.是指COMPLETELY KNOCKED DOWN(完全拆散),只好认赔。,评析:1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第四节 合同中的
23、包装条款,(一)明确具体(二)考虑商品特性及有关法律(三)何方提供运输标志(四)费用由何方承担,包装条款应包括:包装材料 包装方式包装费用 运输标志,包装:箱装,(什么箱、多大的箱),包装:纸箱装,每箱100双,判断题1、在出口贸易中,表达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为了明确责任,最好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的方法。()2、在出口凭样品成交业务中,为了争取国外客户,便于达成交易,出口企业应尽量选择质量最好的样品请对方确认并签订合同。()3、在约定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范围内的品质差异,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不另行增减价格。()4、某外商来电要我方提供大豆,按含油量18%、含水量14%,不完善粒7%,杂质
24、1%的规格订立合同。对此,在一般条件下,我方可以接受。(),5、中国A公司向公约缔约国B公司出口大米,合同规定数量为50000公吨,允许卖方可溢短装10%。A公司在装船时共装了58000公吨,遭到买方拒收全部货物。按公约的规定,买方有权这样做。()6、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就是指运输标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唛头。()7、对于警告性标志,各国一般都有统一规定。但我国出口危险品货物除印刷我国的危险品标志外,还应标明国际上规定的危险品标志。(),8、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9、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可由卖方选择也可由买方选择,不论由何方选择,每次装货均不得超过承运人宣布的船舶装载量。()10、
25、在出口贸易中,表示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为了明确责任,最好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的方法。(),1、我向国外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买方收货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数月后买方寄来服装一批,声称是用我方面料制作,服装有严重的色差,难以销售,要求赔偿。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2、中国A公司曾向B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在货物装运前,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卖方认为,
26、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赔。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而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处理解决此案争议。鉴于签约前卖方给买方寄送过样品。签约后,卖方又主动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且存样已经遗失,故在仲裁机构的协调下,由卖方赔付买方品质差价的办法了结此案。我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3、我出口冰冻黄花鱼一批20公吨,每公吨400美元 FOB上海。合同规定数量可以有10%的增减,国外来证规定:总金额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我方装
27、出22公吨,当持8800美元的汇票到银行议付时却遭到议付行的拒付,试分析议付行拒付的原因。,4、国内某公司出口至俄罗斯黄豆一批,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公吨。货抵俄罗斯后,经检验,黄豆每袋仅重96公斤,1000袋合计96公吨。适值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客户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5、日本A商在我国某地采取定牌来料加工某电器产品。成品返销日本市场后,日本另一B电器生产厂商控告A冒用他的牌子。事后查明B厂商上述牌子在日本和我国均办妥商标注册。在上述情况下,A商应承担什么责任?我国厂家有何教训?,6、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意大利客商签订一份出口500公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每公吨200美元CIF悉尼,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我公司凭证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货到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7、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买方签订一份出口5000套西服的合同。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对货物复验后,发现部分西服有水渍,因此买方向我纺织品公司提出30%的折扣索赔。但我方欲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已将该批西服运往他国销售。问,我方是否应该仍赔偿对方的损失?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