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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第一节 进出口交易磋商,发盘,还盘,接受,询盘,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一、询盘 含义,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买方询盘卖方询盘互联网上的询盘问题,.,说明:1、询盘对于询盘人和被询盘人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步骤。法律中被称为“要约邀请”。2、询盘采用的主要词句:Please advise Please quote.Please offer.,.,例:,2nd April,2005Dear sirs,We learn
2、 from Thomas H.Pennie of New York that you are producing hand-made gloves in a Variety of artificial leathers.There is a steady demand here for gloves of high quality at moderate prices.Will you please send me a copy of your glove catalogue,with details of your prices and terms of payment.I should f
3、ind it most helpful if you could also supply samples of these gloves.Yours faithfully-,.,询盘注意问题,1、不应在某一时期集中对外询盘。防止暴露购/售货心切。2、避免出现只询不买/卖现象,尽管可以这样做。但也有可能会失掉信誉。3、不应只询问价格,还需询问其他交易条件 4、可以拖延时间或拒绝发盘,但习惯上 应及时回复,以示尊敬。,.,二、发盘(OFFER),(一)定义:公约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
4、买方提出(递盘),.,(二)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内容必须十分确定,送达受盘人,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补充说明:发盘须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如发盘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条件建议同对方进行磋商,而根本没有受建议约束的意思,则此项建议不能被认为是一项发盘。例如:发盘人在其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加注诸如“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最后确认为准”或其他保留条件,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是邀请对方发盘。,.,大陆法:不得视为发盘英美法:只要内容确定,在某些场合下也可以视为发盘公约: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盘,
5、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不同于向广大公众发出的广告,例:“本广告构成发盘”;“广告项下的商品将售给最先支付货款或最先开来信用证的人”等,即为发盘,.,(三)发盘的有效期,口头发盘的有效时间如何?未规定有效期如何处理?,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如何规定,.,说明,口头发盘,如无明确规定,仅当场有效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国际惯例,应理解为合理时间内有效。,.,案例: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
6、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四)发盘生效的时间,口头方式:自对方了解时生效,书面:到达主义(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数据电文形式:进入特定系统时间,.,(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不同点是什么?,公约规定,未生效之前,可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不得撤销的发盘:规定了有效期;或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得撤销的,且采
7、取了行动。,1撤回,2撤销,发盘生效后,在未接受之前,可撤销,如果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六)发盘的失效,有效期已过,发盘人依法撤销,受盘人拒绝或还盘后而失效,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发盘的失效,.,实盘与虚盘-我国的习惯分类,习惯上把有约束力的发盘叫做“实盘”构成条件:包括主要交易条件,且明确、完整、无保留。如:不得有“参考价”、“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等语句。是否注明“实盘”字样不是构成实盘的必要条件。习惯上把对发盘人无约束力的发盘叫做“虚盘”构成条件:不具备实盘条件和要求。,.,三、还盘,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
8、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提出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法律后果:原发盘失效,可能构成新的发盘,.,案 例,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情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各项条件。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分 析,交易未达成。因为我方3月22日去电是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失效,同时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出答复。而3月25日电是对
9、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交易。,.,四、接受,在规定时间内,受盘人以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注: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除非有相反证明,如双方惯例等,(一)含义,.,(二)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必须由受盘人作出,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有条件的接受,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还盘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除非发盘人反对,仍构成接受,.,案例,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
10、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及其律师共商逃避损失的计谋。随后,美商来电称:xx日电对发盘中的包装条件作了变更,因此是一项“还盘”,你方未对该“还盘”予以确认,所以合同并未成立等等。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1)中美均为 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 均未排除 公约。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 公约中有关 条款的约束。(2)按 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而 对发盘内容做非
11、实质性改变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 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 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中所载的更改为准。(3)根据 公约第19条(3)款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 不履约,我方自应按 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赔。,案例分析,.,案例,香港某中间商 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4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 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 B
12、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 B发盘,而美商 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分析,对方的要求不合理。根据 公约的规定,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接受应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必须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接受方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本案中,我方发盘中特定的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因而,14日我方收到美国 B商人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为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我方的接受,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
13、未成立的情况下,B商人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三)接受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投邮主义,大陆法系:到达主义,公约规定:到达时生效。或以某种行为表示,.,(四)逾期的接受,又称迟到的接受,是指接受通知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发盘人。逾期的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说 明,公约:逾期接受在下列情况下仍有接受的效力:(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就有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案例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
14、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五)接受的撤回或修改,问题:在英美法国家,接受可以撤回吗?,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
15、原发盘通知应生效之前或同时到达发盘人,接受得以撤回,.,案例: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当天即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分析: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经过C公司17日
16、的还盘已失效。我方失误。具体有二:1、我C公司不接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盘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二、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概念,成立判断依据:接受是否生效,生效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接受通知到达时或作出接受行为时,依照合同写明日期,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生效,公约,实际业务中,我国合同法,.,二、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合同必须有对价(英美法)或约因(法国法),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合同要件,自愿与真实的基础,.,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一、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最为常见,比较有利,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接受,.,二、合同的基本内容,约首,基本条款,约尾,三个部分,.,三、格式合同四、合同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