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税收政策操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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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日期:2023.03.03生效日期:2023.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隐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税收政策操作细则目录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三、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四、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五、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六、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内容】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

2、年12月31日。【政策文件】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申请方式】申报即享,无需申请。【办理路径】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或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021-12366【政策问答】1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

3、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

4、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2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

5、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3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 .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

6、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5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

7、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6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

8、,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7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

9、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执

10、行期限】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期留抵退税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申请方式】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办理路径】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021-12366【政策问答】L纳税人按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文件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

11、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2.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

12、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三、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内容】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文件】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申请方式】申报车辆购置税时,符合条件的即享受免征政策。【办理路径】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021-12366【政策问答】1 .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了哪些

13、新能源汽车可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答:根据关于延续新能源;气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兔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2 .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工业和

14、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答: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四、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50%幅度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

15、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文件】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宣(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3)1号)【申请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办理路径】

16、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021-12366【政策问答】1 .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

17、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 .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答: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新设立企业尚无法准确预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L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

18、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3 .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4 .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

19、务机关提交资料吗答: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5 .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免优惠如何处理答: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免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

20、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逾期未登记的,是否可适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答:为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类型发生变化时享受减免优惠的具体时间,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和简化申报的原则,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

21、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五、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政策内容】持续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确保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政策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沪税发(2022)68号)【申请方式】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单一窗口提出出口退(免)税申请。【办理路径】电子税务局或单一窗口。【咨询电话】021-12366【政策问答】1 .办

22、理正常出口退税是指哪些?答: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六、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政策内容】大力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推进大企业乐企直连试点扩围。【执行期限】自2021年12月1日起【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

23、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申请方式】税务机关依职权或纳税人自行申请。【办理路径】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或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021-12366【政策问答】L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答: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上海市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工作,通过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数字化电子发票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特点,已收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关注。2

24、 .根据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上海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哪些?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上海市各渠道受理的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从未办理过票种核定但在通告发布后办理新增票种的存量纳税人。3 .我公司有机动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发票,可以加入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吗?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字化电子发票,上述发票功能上线的时间另行公告。您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卷式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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