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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与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鲁发(2022)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收费管理。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本办法所称托育服务,是指幼儿园托班等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下婴幼
2、儿实施的照护和保育。第三条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管理方式。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成本,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健全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实现幼有所育、幼有善Bo第二章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第五条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托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第六条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为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第八条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儿童提供
3、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第九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以及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第十条代收费是指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为方便儿童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幼儿园服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延时托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公办幼儿园托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托班,以及其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
4、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与非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及托育机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分级管理范围,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三章收费标准制定第十三条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第十四条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机构的保教费、托育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运行成本、财政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
5、支的公办幼儿园,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第十五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第十六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应以方便儿童保育教育、托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第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教费、住宿费、托育费、延时托管服务费等收费项目政府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杳或监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杳或监审。对公办幼儿园的成本调查或监审报告
6、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调查或监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第十八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收费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杳或监审工作。第十九条公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法履行调整程序。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保教费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普惠性民办幼
7、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状况,向教育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教育部门对调整申请审核后形成调整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转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性质认定情况、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等,以及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一条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标准,由托育机构根据运行成本和财政投入等情况,向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申请,卫生健康部门对相关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或调整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第四章收费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微信
8、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第二十三条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第二十四条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托育费、延时托管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退费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第二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非惠普性托育机构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托育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
9、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托育机构调整托育费的,应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示。第二十六条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企业举办的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的民办幼儿园,向外籍人员子女收取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定。第二十八条幼儿园之外的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按照本办法幼儿园收费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收费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收费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公布。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