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二届智力运动会单项竞赛赛风赛纪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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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6江苏省第二届智力运动会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江苏省第二届智力运动会赛风赛纪工作,进一步规范赛风赛纪违规问题处理,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加强对参赛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弘扬良好的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严肃追究赛风赛纪违规单位和个人责任,营造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第三条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属体育社团、各项目竞赛委员会承担相应项目赛风赛纪的监管责任。第四条各参赛代表团承担本单位参赛运动队和人员赛风赛纪的主体责任,领队是参赛运动队赛风赛纪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五条省体育局、组委会纪检监察部门、各项目竞委会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人员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作出处理

2、决定。第六条在运动会各项目比赛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赛风赛纪违规:(-)为谋求不正当参赛利益,赠送或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或接受宴请、旅游、高档娱乐等消费活动安排的;(二)在运动员参赛资格方面弄虚作假,或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自查、审查不严,导致重大资格争议的;()出现重大错判、漏判,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选派技术官员和干扰影响公正执裁的;(四)组织、参与操纵比赛、消极比赛、虚假比赛的;(五)无故弃权、闹赛罢赛、拒绝领奖等扰乱赛场秩序的;(六)发表涉及地域、民族歧视言论以及其他不实、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七)迟报、瞒报已发生的赛风赛纪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A)违反赛区管理规

3、定,对参赛队伍管理不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九)其它损害体育形象和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言行。第七条运动会赛风赛纪违规处理方式包括:()诫勉谈话;(二)书面检查;()赛会通报批评;(四)取消运动队(员教练员参赛资格;(五)暂停或取消裁判员执裁资格;(六)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七)向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处理决定;(A)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属体育社团、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追加处理。第八条赛风赛纪违规处理方式可根据赛风赛纪违规性质情节、后果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单位依纪依法处理。第九条受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主动采取有效措施

4、,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第十条受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干扰、抗拒调查,或同一单位、同一人在运动会上连续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第十一条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宣布并执行。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单位提起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第十三条省体育局、组委会纪检监察部门、各项目竞委会等相关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调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通报相关单位按人员管理权限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第二届智力运动会最后一个项目结束之日止。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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