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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遗址保护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XX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XX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一XX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XX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一、XX遗址保护原则(一)XX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应当遵循长期规划与分步实施、专业管理与群众保护、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与发展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保护管理工作以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文化遗产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为目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
2、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XX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诠释、展示与宣传XX遗址的普遍价值,增进公众对XX遗址突出普遍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对XX遗址及其历史环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XX遗址的研究和利用。二、XX遗址日常保护和管理的工作责任(一)XX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XX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广旅体局、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XX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XX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二)XX县文广
3、旅体局牵头负责XX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 .负责XX遗址保护规划的组织实施;2 .对XX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3 .会同有关部门对XX遗址考古工作实施监督;4 .负责XX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5 .组织XX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6 .其他与XX遗址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5) XX县人民政府应当把XX遗址的保护列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XX县人民政府将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方式筹集XX遗址保护和管理资金。建立补偿机制,对XX遗址保护范围内因文物保护造成的居民个人或者单位的权益损失给予补偿
4、。(四)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XX遗址的义务。对保护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XX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五)XX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由XX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XX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公布。XX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三、XX遗址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XX遗址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根据XX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一XX遗址文物保护规划(X政函(2020)78号)之相关规定执行。(一)XX遗址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L保护范围
5、边界与规模保护范围分为两个区域,占地面积为X.XX公顷。(1)保护范围区域一,占地面积为X.XX公顷。四至边界为:北界:XX山脚与现状公路(XX线)南界;西界:XX西侧山脚的水稻田边缘、向南延伸至现状水渠;南界:XX南侧山脚与现状沟渠北岸;东界:XX东侧的现状山体断崖;(2)保护范围区域二,占地面积为X.XX公顷。四至边界为:北界:现状乡间土路北侧断崖;西界:现状房屋南墙与第一重丘陵山顶的连线;南界:第一重丘陵山顶的山脊线;东界:丘陵东侧的山脊线;2 .建设控制地带边界与规模XX遗址建设控制地带的占地面积为XX.XX公顷。四至边界为:北界、西界、东界:XX河北侧、西侧、东侧驳岸;南界:XX南侧
6、丘陵的第一重山脊。(1)一类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包括从东、北两面环抱保护范围所在的XX山体;地块编号XXXX,占地规模为X.XX公顷,用地四至为:北起公路南侧,南至山坳,西与保护范围边缘一致,东至山脚,包括整个XX山体。范围包括XX线北侧,村庄东侧山包区域;地块编号XXXX,占地规模为X.XX公顷,用地四至山包的山脚一圈。(2)二类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为XX河环绕的XX村村落建成区及农田区域;地块编号XXXX,占地规模为XXXX公顷,用地四至为:南起东南角XX山南侧,东、西、北三个方向沿XX山山脚溪流延伸,范围至溪流外侧线。3 .环境控制区边界与规模环境控制区占地面积XX.XX公顷。四至边界为:北界:
7、XX村东南侧、西南侧丘陵的山脊;西界:XX村西侧一系列丘陵的第一重山脊连线;南界:XX南侧丘陵的第二重山脊连线;东界:XX南侧丘陵的山脊连线。(二)XX遗址保护范围设立界桩、标志碑和说明牌予以公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刻划、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桩、标志碑和说明牌。(S)除XX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XX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内的水网、山体、土墩等环境地貌。(四)XX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由XX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事先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对XX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发现的其他文物古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上报省、
8、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与XX遗址直接关联的重要文化遗址,应当列入XX遗址的保护范围,并对保护规划作相应调整。(五)XX遗址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和环境控制区内,禁止从事对遗址和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确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后,方可组织实施。(六)XX县人民政府应当在XX遗址建设控制范围外划出一定的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用于缓解XX遗址内居民生产、生活压力。(七)XX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XX遗址的日常监测,形成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提出日常监测报告,并定期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汇报。(A)
9、XX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XX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XX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XX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同时向县政府报告。(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XX遗址内发现文物或者其他遗存,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XX遗址保护管理机构。XX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处置。(+)XX遗址考古发掘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具有发掘资质的考古专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田野考古规程实施。考古专业单位在编制XX遗址考古工作规划时,应当征求XX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XX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考古专业单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制作相应记录。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XX遗址内从事遗址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标本采集等活动。(十一)XX遗址考古工作结束后,考古专业单位应当向XX遗址保护管理机构通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情况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并提出保护意见。(十二)XX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XX遗址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展示与宣传;组织XX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展示和宣传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确保XX遗址普遍价值和内涵的有效阐释。(十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