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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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为推动健全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深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劳动第口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我市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主要任务(一)完善多元化解平台。人社局、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动在诉讼服务中心、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窗口),在劳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等行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

2、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衔接,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调裁审对接机制,将劳动争议解纷资源和力量派驻到市劳动关系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中欧劳动关系联处中心及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群众提供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律援助、仲裁审查、司法确认、财产保全于一体的一站式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服务。(二)推进纠纷源头治理。市人社局和总工会要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完善劳动争

3、议预警机制,特别是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市人社局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指导,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各部门单位要发挥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会律师、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关系协调员、人民调解员和法援律师、特邀调解员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积极推行劳动人事争议司法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制度,促进用人单位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三)发挥

4、调解重要作用。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调解成本低、对抗性弱、方式灵活、有利于修复关系的优势,督促各类调解组织依法认真开展劳动关系领域矛盾纠纷调解,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小额、简单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探索符合其特点的调解制度和方法技巧,就近就地予以化解。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介入,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探索建立无争议调解事实记载机制,对和解或调解阶段双方无争议事实记录在案,明确可在后续仲裁、诉讼中使用,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处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

5、作考评等制度,进一步规范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四)完善”入社+工会”裁调衔接机制。市总工会要积极选派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会律师,市司法局派选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入驻市劳动关系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中欧劳动关系联处中心,会同仲裁机构共同做好裁前调解、委托调解等工作。人社部门要指导仲裁机构做好调解与仲裁工作的衔接,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加强对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支持。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对重大疑难争议案件,可邀请仲裁机构参与调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

6、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弓I导其到就近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已经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的,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审查调解协议申请,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程序和内容合法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五)建立法院+工会诉调衔接机制。各级工会要积极选派调解员、律师入驻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窗口),会同人民法院共同做好劳动争议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诉后释法答疑等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劳动争议特邀调解制度,明确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的职责范围,制定特邀调解规定,完善特邀调解程序,进一步加强诉前委派、诉中委

7、托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指引和示范裁判案例。完善调解效力保障制度,对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效力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确认。发挥督促程序的功能,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为申请支付令的依据。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用人单位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先予执行或者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六)完善法院+人社”裁审衔接机制。市人民法院、人社局仲裁院要推四中裁与诉讼有效衔接,实现诉裁衔接

8、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T匕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充分发挥仲裁前置作用。规范保全程序衔接,防止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规范执行程序衔接,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开展类案分析,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服务争议当事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不断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七)加强联合普法宣传。为进

9、一步把握新时代企业和劳动者对用工指导、劳动保障的新需求、新期盼切实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同时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从源头预防劳动纠纷产生。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在遵循调解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总结推广调解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开展电台沙龙、法治直播间、巡回讲座、青年仲裁员志愿者服务企业等形式,积极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势,加大对在线调解的推广力度,提高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接受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助力我市经济建设全面高质量发展。(八)推动调解队伍专业化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人

10、社部门要加强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调解组织(中心藤设,工会要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在各类调解组织中配齐专兼职调解员,建立健全多层次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工会要规范律师参与,积极从职工维权律师团、职工法律服务团和工会法律顾问中遴选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积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甄选优质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探索建立劳动争议专职调解律师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员名册,广泛吸纳法学专家、退休法官检察官、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律师、人民调解员及其他领域专业

11、人才等社会力量加入名册。人民法院要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探索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与劳动争议调解员名册的衔接机制。(九)强化信息技术应用。人民法院、人社局、总工会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工作部署洪同做好劳动争议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等工作。要参照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模式,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推动各劳动争议解纷资源信息共享,全面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劳动争议纠纷线上一站式化解。二、组织保

12、障(-)加强组织领导。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工会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将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创新、和谐XX建设大格局中部署推进,不断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纠纷受理、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探索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的新途径、新方法,推进理论研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加强调解员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公信力。(二)完善经费保障。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协调和推动将劳动争议调解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将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职能,将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有关经费纳入专项预算,为开展劳动争议调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细化完善各项考核激励机制,健全上下级劳动争议调解经费支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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