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2023修订)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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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3.02.01生效日期:2023.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2023修订)(2012年8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防止环境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火类观赏品,是指利用烟火剂、燃料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色、音响、气动、发烟等效应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弹、日景彩烟、冷焰火、孔明灯等物品。第三条凡在本市行

2、政区域内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烟火类观赏品的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布点、经营审批及监督管理;(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环节固定场所内经营孔明灯的监督管理;(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孔明灯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开展烟火类观赏品施放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

3、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火类观赏品施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和施放孔明灯、氧气炮、铁管炮、拉炮、摔炮、砸炮等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极易引起火灾和环境污染的烟火类观赏品。第八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时至农历次年一月十五日二十四时,允许施放烟火类观赏品,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施放。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确定限制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时间、区域。允许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时间内,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环境监测结果发布二级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在确定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第九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农

4、历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时至农历次年一月十五日二十四时为零售经营者集中销售烟火类观赏品时间,其他时间除烟花爆竹专营公司按照规定经营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烟火类观赏品的经营者必须取得销售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期限、地址等内容经营。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制度,登记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品种数量及用途等信息并保留两年。第十条下列地点或者区域禁止施放烟火类观赏品:(-)文物保护单位;(二)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地下空间)等市政公用设施;(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他货(堆)场、仓库;(四)重要军事设施;(五)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5、及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六)平房密集区及居住密度高、停放车辆多的居民小区;(七)车站、码头、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公共娱乐服务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及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确需禁止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由市、县(市)公安机关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施行。第十一条下列地点和部位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施放烟火类观赏(-)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及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二)公园及城市景观;(三)安全、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区域;(四)高层建筑、建筑工地、绿化地带、蔬

6、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域。第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施放礼花弹及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必须由具有相应操作资质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经批准后施放。第十三条施放烟火类观赏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施放;(二)禁止在建(构)筑物上悬挂、垂吊施放;(三)禁止在建筑物内、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施放;(四)禁止采取其他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方式施放。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据中华人民共

7、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施放烟火类观赏品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第七条规定,施放禁止施放的烟火类观赏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二)违反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或者市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二级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后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向行人、车辆、建筑物

8、投掷施放的,或者在建(构)筑物上悬挂、垂吊施放的,或者在建筑物内、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施放的,或者采取其他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方式施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第十五条违反第七条规定,在流通环节固定场所经营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体工商业户的,处以IOOO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形式的单位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

9、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至IOOO元的罚款;经营除孔明灯以外其他禁止施放的烟火类观赏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烟火类观赏品或者未按照许可规定内容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烟火类观赏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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