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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3.02.03生效日期:2023.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景区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杭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促进杭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2号)有关精神和杭州市人民
2、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57号)要求,设立杭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运营基金),并制定本办法。-、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资金,运营基金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重点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探索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商业模式。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原则管理。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代表杭州市政府履行政府出资管理职责,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高投)或其新设立管理公司作为运营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运营基金
3、的日常管理等职责,具体包括:(一)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运营基金管理人;(二)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派遣代表,监督运营基金投向;(四)向杭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运营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三、杭高投子公司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运营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将政府出资资金以该受托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受托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出资资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代表运营基金和合作方签订协议;(二)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财政
4、资金及时拨付运营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三)以出资金额为限对运营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四、运营管理机构可按照运营基金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的0.8/年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按照运营基金存续年限提取。五、运营基金拟通过与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主要投向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布局、专利密集型企业和产业投资等。重点投资于杭州市确定的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密集型产业领域,特别是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人工智能等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和服务。六、运营基金参与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应注册于杭州市,规模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其中运营基金出资金额一般不超过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5,投资基金管理
5、人在投资基金中出资金额不低于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o七、投资基金中运营基金出资金额中10用于专利布局和运营,具余用于专利产业化投资。用于专利布局和运营的部分,通过分析和利用,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人工智能等杭州市重点发展产业和领域构建1个以上专利池。用于产业化的部分,投资于注册地在杭州的企业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运营基金出资金额的2倍。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超过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原则上要求被投资企业拥有有效专利2项以上。八、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运营基金出资部分在投资基金中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通过到
6、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因相关资产被冻结或发起人无法达成一致等特殊原因,投资基金到期无法清算,投资基金管理人应承诺受让运营基金所持股权或基金份额,受让价格按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确定。九、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可申请同运营基金合作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申请时需明确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为投资基金的合作单位。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投资机构经验证的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投资管理机构经验证的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
7、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四)具备良好的投资业绩,有至少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五)机构和主要负责人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或失信的不良记录;(六)申请机构已获得相关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开展股权(私募)投资、投资管理等业务的资质认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注册,且经验证的实缴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有
8、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二)经认定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服务型)或有2名以上知识产权运营业务经验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开展过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的专利服务机构;()管理和运作规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四)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无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或失信的不良记录。十、运营管理机构统一受理运营基金合作申请并对申请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对于符合要求的,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投资、财务、法律、专利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七人评审委员会对申请
9、机构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机构,将在杭州科技信息门户网等有关媒体上公示7天,公示中发现并查实问题的申请机构,将不予支持。通过专家评审和媒体公示的申请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其签订相关投资协议。十一、运营基金参与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费用按照不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年确定。主要用于基金的设立、管理、终止、清算等相关费用。专利组合(专利池)项目所需较大额度的专利分析费用从投资基金管理费列支。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营基金投入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自市市场监管局批复后超过6个月内,投资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的;(二)运营基金首次出资1年以
10、上,投资基金未开展业务的;()所设立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运营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运营基金以出资金额为限对投资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十四、运营基金所参股投资基金投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营基金出资所获收益让渡;当所参股投资基金出现亏损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首先由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出资金额承担亏损,且优先受偿或者相较于其他出资人优先受偿。十五、在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前提下:在投资基金存续期内,鼓励投资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运营基金所持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投资基金的股东(出资人)优先购买。在运营基金首次出资之日起4年内(含4
11、年)购买的,以运营基金原始出资金额转让;4年以上且8年内(含8年)购买的,以运营基金原始出资金额及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运营基金首次出资之日起8年后,运营基金与其他出资人以同股同权的方式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如投资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则投资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不享受以上优惠条件且优先受偿或者相较于其他出资人优先受偿。十六、运营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
12、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三)有独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部门和专职人员,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四)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或失信的不良记录;(五)业务主办行托管过政府类引导基金。十七、托管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运营管理机构报送季度运营基金及所参股投资基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运营基金及所参股投资基金托管报告。发现运营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运营基金及所参股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二)投资于股票、期货
13、、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十九、运营基金所参股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每半年度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运营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二十、运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运营基金所参股投资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所参股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运营管理机构应每季度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运营基金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运营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运营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运营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运营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二十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运营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进行绩效评价。二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二十三、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