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主动公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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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残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县残联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

2、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县残联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县残联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第三条残联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残联办公室;办公地址:政府院内残联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

3、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三是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S)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县残联受理机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县残联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县残联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第六条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县残联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第七条县残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

5、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八条县残联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县残联审核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县残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

6、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第九条县残联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十条县残联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S)依法不属于县残联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政府信息

7、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五)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县残联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

8、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第十一条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县残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第十二条申请人向县残联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

9、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第十三条县残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十四条县残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县残联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县残联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县残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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