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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积极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在政府采
2、购活动中,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是指国务院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的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为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应当将预算金额IOO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12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经采购人和相关机构评估不宜面向中小微企业或不符合成本效益、存在影响质量和履约的情形外,应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二、积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等证明材料,改为书面承诺,符合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虚假承诺的供应商将
3、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三、对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价格扣除优惠对于非专门面对中小微企业的项目,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高小微企业竞标的价格优势;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符合条件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四、降低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
4、点、中小微企业信用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支持中小微企业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采购文件替代纸质采购文件,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严禁转嫁费用。采购人应当充分考虑评审专家报酬和代理服务费用等,合理确定采购预算。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外,采购人应当按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严禁向中小微企业变相转嫁评审专家费用。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应当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行业标准合理定价,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不得在收取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5、,单项或批量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货物、服务和零星工程采购人原则应自行组织采购。(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五、精简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六、面向中小微企业推
6、进采购意向公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提供便于中小微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积极推进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的公开(涉密信息除外)。(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七、面向中小微企业组织开展定向采购凡属于协议供货(服务)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制度,按照协议供货(服务)相关要求以及采购货物(服务)品目属性,在其对应的供应商处采购,并通过上线后的电子交易平台上加挂中小微企业标识,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供应商。(责任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八、支持中小微企业合同融资积极搭建服务平
7、台,推动有需求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中小微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九、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一是采购人在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二是采购人应及时支付合同款。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成后,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三是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
8、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拖欠供应商合同款项。(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十、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把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监管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条款,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各部门、各单位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限制中小微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依法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加强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期限答复中小微企业供应商的质疑,不得敷衍塞责,财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和调查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提起的投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中小微企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加强中小微企业诚信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非法谋取中标(成交)、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小微企业,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督促中小微企业恪守诚信、依法经营,为诚信守法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竞争机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