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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进出谈话场所规定一、审查调查谈话工作中无特殊情况,均在镇纪委谈话室中进行,镇纪委监察室确定办案人员名单和谈话对象报领导审批,审批后备案。二、办案人员佩戴统一标示进出谈话室,禁止将无关人员带进谈话室,其它非办案人员未经镇纪委领导审批同意,不准进入谈话室。三、案件调查中负责不同谈话对象的办案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非本人负责的谈话对象所在的谈话室。四、办案人员进出谈话室不得携带与办案无关的物品,特别是不得携带刀具、火种、尖锐物等危险物品进入办案场所。五、不准强行进出和刁难、阻挠工作人员正常履职。六、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前由办案工作人员对其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于禁止携带进入谈话室的物品由纪检监察室登记后暂存。七、谈话室使用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将相关资料全部带离谈话室,清理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