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体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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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体系国务院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法律体系国务院文件,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法律体系综合性规章和政策,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2、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法律体系综合性规章和政策,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5、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8316号),法律体系综合性规章和政策,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7、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第2号令)8、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27号令),法律体系综合性规章和政策,9、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56号令)10、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

3、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法律体系综合性规章和政策,1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11号令)1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14、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法律体系综合性规章和政策,15、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第20号令)16、国家认监委等7部委关于发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认证联201553号)

4、1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号),河北省招标投标管理政策规定,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办字20033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的通知(办字200440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河北省招标投标管理政策规定,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28号)5、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冀发改招标20152

5、74号)6、河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冀发改法规2018 174号),河北省招标投标管理政策规定,7、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冀发改招标2015276号)8、河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冀发改招标2009349号)9、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冀发改招标2009353号),河北省招标投标管理政策规定,10、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冀发改招标2015527号)11、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招标2016230号)12、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启用

6、河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的通知(冀发改法规2017719号),河北省招标投标管理政策规定,13、河北省“互联网+招标采购”工作方案(2017-2019)(冀发改法规2017864号),公法与私法,就法律调整而言,凭借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的为公法;国家不直接介入,由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决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为私法。公法中实行法定原则,公法规定不得被私人约定所变通;私法中既实行法定原则,也实行约定原则,若是强制性规范,法定优于约定,若是任意性规范,约定优于法定。公法关系中的行政权力是不能放弃的,但行政相对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私法关系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但以

7、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履约罚则,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履约罚则,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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