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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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我校学生公寓的管理,提高学生公寓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国家和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公寓和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公寓是指高等学校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以及附属设备、设施和场所。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是指高等学校学生住宿房屋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的维护;以及对入住在学生公寓内的学生的教育、指导和服务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和校外建设和使用的学生公寓,以及学校在校外统一租用的学生公寓。第四条【指导思想

2、和服务宗旨】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要以人为本,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通过高效优质的管理服务,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舒适、整洁优雅、文明和谐”的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第五条【学生公寓管理的基本要求】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推行物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后勤集团、学生工作部、保卫部门、财务处、及二级学院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抓好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第六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创建达标要求】学校应确保提供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资源和条件,积极创建符合国家标准的学生公寓。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能第七条【管理机构的构成】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是学校专门设立的

3、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学校分管工作或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后勤集团、保卫部门、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二级学院领导代表及学生自治组织代表组成。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依照学校要求履行公寓管理职责,接受学校领导,对学校负责。第八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职责】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要有以下职责:(1)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本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2)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管理职责;(3)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和收费工作;(4)协调解决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5)根据学校要求,负责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等。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

4、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第九条【学生公寓中心的组成以及与学校的关系】学生公寓中心是学生公寓管理委员授权,直接承担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的执行机构,接受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第十条【学生公寓中心职责】学生公寓中心主要有以下职责:(1)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下,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水电、生活设施设备购置与维护、学生公寓区各类便利生活的商业设施设立的批准等;(2)制定学生公寓各项管理服务具体实施细则;(3)参与学生公寓文化建设,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4)根

5、据招生计划,制定和实施学生住宿分配表及毕业生离校退宿工作;(5)受理学生公寓突发公共事件,联络相关部门处理;(6)查阅公寓值班记录,对所记录问题及时处理;(7)监督学生公寓各级管理岗位制度实施情况,及管理服务人员的调配、业务培训和考核;(8)按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落实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等。第十一条【学生公寓中心管理服务人员要求】学生公寓中心应按照不低于住宿学生人数8%。比例配置管理服务人员。管理服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的学历、符合学生公寓管理要求的工作能力或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并通过岗前培训。学生公寓中心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服务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业务需求制定

6、年度业务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业务培训。第十二条【学生公寓中物业管理聘用】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投标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企业为学生公寓提供日常管理和服务。第十三条【聘用合同的签订】学校与受聘企业定期签订管理服务合同。受聘企业应依法经营,依约履行合同,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生活秩序。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包括:(1)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维护与保养;(2)公寓内道路、公共场所及共用楼梯走廊的保洁;(3)公寓区内花草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4)门窗、家具、供水、供电、照明排水设施的维护;(5)校外公寓区内餐饮食堂,洗衣、理发

7、、银行、邮政、通讯、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处,学生活动等公共场所设施的经营和管理;(6)公寓区内的治安消防、门卫值班等。第十五条【学生自治组织的培育】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培育和发展各级学生自治组织,在学校相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监督和文化建设。第三章条件与设施第十六条【设计建筑要求与标准】学生公寓的设计建筑应符合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建筑标准要求。第十七条【公寓内人均面积标准】学生公寓室内均使用面积,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每间公寓4至6人。第十八条【公寓居住标准】男女生应分楼或分区居住,如无法分楼居住,需设隔断分段管理。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

8、作为学生寝室。学生公寓不能兼作其他用途,学生生活服务和学校办公用房(非对外窗口单位)除外。第十九条【学生公寓实施标准】学生公寓设施设备应满足学生基本生活需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寝室配备完好的床、桌椅、衣柜、书架等生活设施设备及生活必须用品放置处;(2)寝室人均至少一个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每室安装智能限电装置。(3)寝室设有阳台,封闭的阳台能否自由开合,一楼公寓可不设阳台。(4)公共区域地面标准为防滑瓷砖以上,卫生间、盥洗室墙面贴瓷砖,高度不低于L5米。(5)每栋学生公寓应设置专业的值班室,尽可能为学生设立活动室或活动空间。(6)每栋学生公寓主要进出口、重点位置及公寓区内应配备安

9、保视频监控设施。(7)公寓区设有与校园卡相配套的数字信息管理设备;(8)公寓内或临近区域设有洗衣房或洗衣设备。(9)学生公寓区应设有自行车、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10)学生公寓可留有适当数量的机动用房,用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隔离、维修房间的周转。第二十条【鼓励学生公寓安装空调设施】学校应创造条件逐步为学生公寓寝室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型空调设备,新建、改建、扩建的学生公寓应安排空调。未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房间内须配有足够的公用电扇保证学生纳凉需求。第二十一条【学生公寓便利生活服务设施要求】学生公寓区各类便利生活的商业设施设立须经学生公寓中心批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校外公寓学生食堂应符合食品卫生

10、安全标准,价格与校内食堂的相当。第二十二条【学生公寓设施购置】公寓内的家具由学校招标采购。寝室床上用品可由学校经过招标确定企业进校销售,学生自愿购买。寝室内电视、电话等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配备,并有相应的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学生公寓节能建设要求】学校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型学生公寓。每栋单体公寓楼应安装智能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应实行分楼分户计算,限额使用,水电消耗记录完整。学生公寓区域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且无裸土。绿地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学生公寓应倡导清洁服务,低碳生活,健康起居,积极营造绿色环保居住环境,

11、设有规整醒目的节能警示牌。第二十四条【学生公寓文化建设要求】学校要加强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推动具体本校特色的公寓园区建设,开展各类公寓文化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积极分子在公寓文化建设中先锋作用。学生公寓区应设置公告栏、公共阅报栏、宣传橱窗等设备,及时为学生提供讯息及文化产品。第二十五条【学生公寓信息文化建设要求】学校推行学生公寓智能化、信息化管理,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第四章日常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六条【入住学生公寓程序及假期的特别安排】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入住申请,统筹安排入住事宜,代表学校在学生入住前与其本人签订住宿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为节能减

12、排或维修需要,寒暑假期住宿学生实行集中住宿。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在外住宿的程序】在学校可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学生应住在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学生公寓,不得私自到校外住宿。由于特殊原因必须在校外租房的学生,须向学生公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将学生在外租房情况书面告知学生所在院系和班级。物业管理部门向申请学生说明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因此个人应承担的责任。登记备案内容包括租房的原因、房屋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个人承担的责任等。同时,书面申请需经学生本人与家长双方签字。第二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公寓管理应尊重外国留学生、少数民族住宿学生的风俗习惯,但任何人

13、不得在非场所进行活动。公寓中心应为外国留学生公寓配备懂外语的管理服务人员。第二十九条【学生公寓中心管理细则的制定】学生公寓中心应根据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校级文件,制度管理细则,促进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化。物业管理部门制度执行应有完备的记录和档案。第三十条【日常管理服务原则】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体需求,实行服务承诺和第一责任人接待制度,为学生生活提供及时、周全的服务。第三十一条【管理制度告知】学生公寓中心应通过校园网、学生手册、告示牌、宣传栏等载体,及时告知学生与之相关的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安全管理原则】学校应保障学生在公寓的人身、财产安全;

14、建立和完善学工、后勤、保卫等部门学生公寓安全保卫联动机制;明确管理机构、住宿学生和公寓服务方的权责。第三十三条【安全管理机构】学校要将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制定目标管理细则。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学生公寓住宿、用电、用水、防火、防盗等工作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四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学校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要求,建立学生公寓消防、治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应急预案,确保处置规范、及时。每年组织师生员工进行突发事件模拟演练与培训,检验应急预案可行性,提高师生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第三十五条【安全检查制度】学校保卫部门应联合学生

15、公寓中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制定安全用电、用火管理规定,并登记执行情况;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建立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送制度,确保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第三十六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应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公寓安全保卫设施和装备的添置和更新,加强学生公寓保卫工作人员的技术配备和条件保障。第三十七条【学生公寓消防安全要求】学生公寓的消防器材、安防设备应符合安全规定,及时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各类安全警示指引、标示齐全,位置正确醒目,能够对危险或潜在的危险进行预防性提示。消防器材摆放有位,不得擅自挪动。第三十八条【

16、学生公寓消防安全要求】学生公寓应设有安全消防通道和消防预警系统。消防、出入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摆放任何物品。具备条件的学生公寓,消防和疏散通道可使用电磁疏散门。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教育】学校每学年应联合消防部门对学生和公寓管理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通过教育,学生和公寓管理服务人员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式及火灾逃生技能,熟悉有关报警和急救电话。第四十条【安全值班与会客登记制度】学生公寓应设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学生会客、大件物品进出管理制度,并有完善记录。第四十一条【学生公寓安全防范要求】学生公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

17、样本、剧毒级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做各类实验;不得使用煤气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不得使用危害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的电器。其它经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认定不得带入学生公寓或在学生公寓内使用的物品,学生公寓中心可代为保管。非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允许,禁止私自在公寓内接入电线、电话线、网线。第四十二条【禁止吸烟条款】学生公寓禁止吸烟。学生公寓区和学生公寓楼内应有醒目的禁烟标识。学生工作部门应制定相关文件,将学生公寓禁烟情况作为学生个人、班级、院系评优评先的参考之一。第六章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第四十三条【学生公寓思政工作原则】学校对学生在公寓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负主要责任,具

18、体责任部门为学生工作部门。学校要选派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进公寓开展工作,建立完善辅导员、公寓管理人员、学生党员和骨干密切配合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体系。第四十四条【公寓思政工作方法】辅导员、班主任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学生公寓走访学生,了解学生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学校要为辅导员、学生党团组织、学生社团进公寓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提供相应的活动场所和住宿条件。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在学生生活社区设立辅导员工作室,负责社区内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公寓表现考核制度】学校应建立学生在公寓表现考核制度,列入学生公寓管理制

19、度体系,纳入学生个人综合测评、品德鉴定、奖学金评定以及班级、院系评优工作。第七章住宿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第四十六条【住宿费的收取标准及申请程序】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学校不得自行确定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学校必须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住宿费。住宿条件变更需要调整住宿收费标准时,需要重新申办收费许可证。第四十七条【住宿费的使用原则】住宿费应专款专用,用于改善学生住宿生活条件,偿还公寓建筑贷款以及学生公寓管理开支等。第四十八条【住宿收费的公示】学校应将可提供给新生住宿的公寓情况、住宿费标准及对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在招生简章上列明,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进行

20、公示。第四十九条【住宿费的收取】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办理退宿后,学校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住宿费。学校应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开具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学生监督。第五十条【有偿收费及处罚的规定】学生公寓内方便学生生活的代理费、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学生自愿原则,据实核算,合理收费,不得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强制学生接受各种保险。不得对学生随意设置罚款项目,除法律法规授权外。第八章纠纷的处理与救济第五十一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测评】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每年应对学生公寓住宿学生进

21、行管理服务满意度测评,对管理服务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测评可采用自我测评、师生测评和第三方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测评结果应列入公寓管理服务工作考核指标,并作为物业管理合同续签的必要前提。第五十二条【学生投诉的受理】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应设立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多种形式,接受形式对公寓管理服务提出的投诉。受理投诉后要及时跟进处理、回复。学生的投诉率及投诉效果应列入公寓管理服务工作考核内容。学校作为上级监管机构,接受对公寓管理委员会工作的投诉。第五十三条【公寓管理服务中发生损害的救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学生扰乱公寓生活秩序或毁坏公寓财产的情形,依照校纪校规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四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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