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集体户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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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集体户籍管理规定1总则1.1 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全校教职工服务,根据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户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所指教职工户籍管理范围包括:教职工及家属户籍。1.3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1.4 集体户籍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由安全保卫部门统一保管。2户籍迁入2.1凡在我校工作且满足我校人才引进及市(或市)入户条件的教职工,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校集体户口(市或市)。申请时只限教职工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2.2经人事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需填写户籍业务办理申请表(见附件

2、2),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人事公章,到安全保卫部门办理户籍迁入手续。2.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户籍不得迁入我校集体户口:2.3.1夫妻中一方在市或市有固定房产,不得迁入当地我校集体户口;1.1 3.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1.2 3.3无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户籍接收证明。2.4 教职工配偶申请入学校集体户(市或市),须本人户籍在相应的校区集体户,同时配偶符合市或市入户政策。2.5 集体户教职工出生的新生婴儿,出生半年内可按相关规定随父或随母入户。2.6 集体户教职工子女申请入学校集体户(市或市),子女须是16周岁及以下。如属在读初中或高中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2.7 集体户教职工

3、家属(包括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办理入户,应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2.8 7.1教职工家属入户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须归属部门负责人、人事管理部门审批签名,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备案。2.7.2原户籍所在地居委计生部门开具的计生证明(需加盖原居委会公章和街道办事处公章)。2.7.3身份证复印件。2.7.4已婚的还需提供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2.7.5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2.7.6子女投靠需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准生证出生证原件审核和复印件留档。2 .7.7已迁入集体户的教职工及家属,必须把常住人口

4、登记卡交至安全保卫部门统一管理。3户籍迁出3 .1教职工辞职、调离学校、被辞退等情况,人事管理部门应及时出具的职工离校通知单至安全保卫部门。3.2集体户教职工出现辞职、调离学校、被辞退等情况,须在半年内迁出集体户,其家属户口同时一并迁出。规定时间内没有迁出,安全保卫部门有权拒绝办理除迁出集体户外所有业务。3.3集体户籍职工因辞职、调离学校、被辞退等情况需迁出户籍时,须向安全保卫部门提交户籍业务办理申请表(见附件2),并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首页复印件及迁出证明。4户籍卡管理与借用4.1常住人口登记卡借取后,应在两个月内归还,如需延期,需通知安全保卫部门。户口首页原则上不外借,只提供复印件,如

5、有特殊情况,须提交户籍业务办理申请表(见附件2),填写集体户户口首页借取事项,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核通过,并于15个工作日内归还。4.2集体户籍人员因事需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首页复印件时,可采取本人亲自办理借用手续和委托他人办理借用手续的方式借用。4. 2.1本人亲自到安全保卫部门借用,须持本人身份证办理借用手续,同时填写户籍业务办理申请表(见附件2)、户籍卡借取条。4. 2.2委托他人到安全保卫部门借用时,委托人应亲笔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4. 2.2.1受委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以及与委托人的关系;4 .2.2.2委托人所在学校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事由。受委托人需

6、持本人身份证。5 .3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首页期间,借用人应妥善保管,按时归还,谨防被盗或遗失;保持卡片清洁、完整,不得擅自涂改、增减内容,不得折叠、损坏。6 .4如常住人口登记卡借取期间不慎遗失,应及时到安全保卫部门备案,提交户籍业务办理申请表(见附件2),并领取户籍卡补办证明、户口首页复印件到集体户所在公安办证中心补办常住人口登记卡。7 .5如户口首页借取期间不谨遗失,应及时到安全保卫部门备案,提交户口首页遗失情况说明(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因何事遗失、本人亲笔签署及归属部门负责人亲笔签署),由安全保卫部门补力、户口首页。5户口注销5.1 集体户口人员死亡,由其亲属或委托

7、相关人员携带医院或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安全保卫部门领取常住人登记卡户口首页复印件,到属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户口注销。5.2 集体户口人员被司法机关判处死刑或宣告死亡的,由其亲属或委托相关人员携带司法机关出具的死刑判决书、死刑执行书或宣告死亡判决书,到安全保卫部门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首页复印件,到属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户口注销。6附则1.1 1教职工离校时无正当理由不迁出户口,造成户口空挂在学校的,安全保卫部门有权不提供任何与户籍相关的服务。凡因违反户口政策或本规定,造成户口管理混乱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1.2 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相抵触,依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为准。1.3 本规定条款由学校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负责解释。1.4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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