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律法规.ppt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258872 上传时间:2023-03-29 格式:PPT 页数:99 大小:17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林业法律法规.ppt_第1页
第1页 / 共99页
林业法律法规.ppt_第2页
第2页 / 共99页
林业法律法规.ppt_第3页
第3页 / 共99页
林业法律法规.ppt_第4页
第4页 / 共99页
林业法律法规.ppt_第5页
第5页 / 共9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林业法律法规.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林业法律法规.ppt(9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林业法律法规,一、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制度(一)概述征用林地的含义 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用为国家所有,然后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的行为。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占用林地 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包括国家建设工程占用国有林地,乡镇村建设和个人等占用集体林地等。其特点是不改变林地所有权,但改变林地用途。,(二)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的几种情形1.建设工程长期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改变林地用途)(1)国家林业局审核:国有重点林区的林地;防护林、

2、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上;其他面积70公顷以上。(2)省林业厅审核:低于上述面积的审核机关: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3)交纳四费: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地上附作物补助费(4)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办理审批手续(5)需要采伐林木的,办理采伐许可证 占用林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能否处罚?,2.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制度(1)条件(2)审批权限:国家林业局:国有重点林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省林业厅: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地市级林业局:防护林或特

3、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县林业局: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下。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3)交纳三费: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3、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辅助生产林地(1)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设施的类型(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2)审批权限:国家林业局或委托单位审批:国有重点林区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省林业厅审批: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县林业局审批: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3)无须交纳任何费用注:农村居民修建房屋占用林地:向县林业局申请,逐级层报至省林业厅审核,由县

4、人民政府审批.免收植被恢复费。,二、珍贵树木保护制度森林法第24条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森林法第38条规定: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问题: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珍贵树木是否要获得许可?,三、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一)年采伐限额制度-国务院批准 每五年审核一次(二)采伐许可证制度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方式1.主伐: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抚育、更新采伐:防护林、

5、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3.禁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不得采伐,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及核发权限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2.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许可证。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4.农村居民采伐自

6、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5.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问题:1.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是否需采伐许可证?2.采伐风倒木、雪压木、火烧木、枯死木是否需采伐许可证?3.挖掘移栽树木是否需采伐许可证?,四、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制度森林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

7、木、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问题:1.林区有哪一级行政机关规定?2.林区的基本单位是什么?3.在非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是否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4.木炭是否属于木材?,五、木材运输管理制度(一)木材运输许可规定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二)监督管理规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

8、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1.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能否上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2.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对无证运输的木材是否有暂扣权?3.在林区内、非林区内运输、从非林区运出是否需运输证?4.农村居民运输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林木是否需运输证?5.运输挖掘移栽的树木是否需运输证?,国家林业局于2003年下发了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一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二是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三是运输采挖树木的,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采

9、挖树木运输的监督检查。四是在2009年,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要求各地坚决遏制大树进城之风。对古树名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树木、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天然林木、一级其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树木等,禁止移植。,六、法律责任(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法律责任。1.含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法律责任(

10、1)民事责任-依法赔偿损失(2)行政处罚第39条第38条1)补种10倍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3)罚款盗伐林木价值310倍问题:1.盗伐使用的工具能否没收?2.没收的盗伐林木能否返还受害人?(3)刑事处罚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3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第36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罚。问题:1.盗伐林木的价值能否作为立案标准认定?2.能否将立案标准中的前后株树相加来作为立案标准认定?3.盗伐的林木和盗伐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何处理?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

11、的树木。,3、盗伐林木行为的主要构成特征:(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2)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包括在采伐证规定的地点以外)(3)行为人采伐的是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森林或者林木。4、认定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不以占有为目的,泄私愤采伐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森林、林木,应当认定为毁坏公私财物行为,按情节的轻重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责任。(2)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应当认定为盗窃;(3)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定性为盗窃。不作为盗伐林木行为进行处罚。(4)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 量。

12、,(二)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法律责任1.含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二款第(1)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

13、证规定的情形。(3)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一般为5%。,2.行政处罚1)补种5倍2)罚款滥伐林木价值2-5倍问题:1.滥伐的林木能否没收?2.滥伐的工具如何处理?3.刑事处罚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3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第36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罚。问题:1.滥伐的林木和滥伐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何处理?2.如何认定盗伐和滥伐(林木的权属和主观目的)3.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4.如何认定盗伐或滥伐林木的共同犯罪,条例

14、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湖北省林业局关于林木转让后办理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01月29日 鄂林策函200211号2002年1月14日老河口市林业局:你局关于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河林字200130号)收

15、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一般情况下,采伐许可证应由林木所有者申请办理。对于依法转让的林木,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转让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据此我们认为:如果林木转让时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其采伐许可证应由受让方(买方)依法申请办理(转让双发另有约定的出外),但转让方(卖方)应当向受让方提供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已经转让的林木,受让方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的,属滥伐林木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转

16、让方则不应承担无证采伐林木的责任。,(三)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法律责任1.珍贵树木的含义2.非法采伐、毁坏的含义3.行为性质的认定-刑法规定为行为犯-刑法344条和【2000】36号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0836号第七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2000】36号司法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

17、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竞合适用。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例 孙某,男,36岁,农民,住某县上岗乡方坑村。2002年2月,孙某在未经任何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本村集体山场18林班第4小班的杂木做烧柴,折合立木蓄积1.5343立方米。在砍伐杂木过程中不慎将附近的

18、一株国家一级保护树种南方红豆杉压坏,而后孙某又于2002年3月,自带弯把锯将压坏的南方红豆杉伐倒,折合立木蓄积为0.6523立方米。截成原木三根,连同其余枝桠材全部运回家中备用。该案经群众举报案发,森林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2002年4月,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孙某对砍伐南方红豆杉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但以其不知道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树木为由进行辩解。问题()本案孙某涉及哪些违法行为?()对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说明理由。,(四)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法律责任1明知(1)知道(2)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

19、除外。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 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需进一步查证2对象-盗伐、滥伐的林木(1)无证收购,运输,收购,运输的是盗,滥伐的林木(2)有证收购,运输,但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的林木(3)无需要证收购,运输,但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的林木,2.行政处罚森林法43条(1)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只限于林区内森林法及实施条例(2)在非林区收购按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处罚(3)非法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森林法及实施条例无规定,则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实施条例第44条非法运输的规定处罚。3刑事处罚(1)刑法

20、修正案(四)345条: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取消以牟利为目的,不管动机,目的如何,均可构本罪 无林区与非林区之分 犯罪对象必须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司法解释的立案标准200036号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0836号第七十四条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21、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关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请示的答复(法研2007144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你局林公刑200758号关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来函中所提意见,即:对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案例 李某,男,32岁,红

22、岩寺镇某村村民。2008年10月李某得知本县某矿山高价收购青岗栎树坑木,便一人前往本组阳坡(自留山)采伐栎树39株,取材3米长的原坑木64根,材积3.72立方米。以120元运费,顾请本村张某货车(无木材运输证)运往某矿山销售,结果在运输出红岩寺镇时被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获。林业局法制股在讨论该案时,林业局办案人员对李某的行为构成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意见一致,但对李某是几个林业行政行为则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实施了滥伐林木行为,又实施了无证运输木材两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虽表现为滥伐林木和无证运输木材两种具体行为,但无证运输木材是李某为实现牟利为目的才滥伐林木

23、牵连行为,因而对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滥伐林木一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你的意见如何?,案例2003年2月14日,郝某在杨滩小村以950元的价格购买朱某的杨树12株(折合立木蓄积7。5立方米),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同月,郝某又以240元的价格购买白某已砍伐的杨树6株(折合立木蓄积4.5立方米),在此过程中,郝某以“保密”为由还价60元。不久,郝某将以上木材无证贩运到银川木材市场。同年3月8日,郝某又以1456元的价格购买张占海的杨树(防护林)112株(折合立木蓄积10.57立方)并且全部无证采伐。此案如何处理?,(五)毁林行为的法律责任1.毁林行为的形式放火、失火、盗伐、滥伐、故意毁坏

24、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非法占用林地、盗窃、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具体行为性质的认定要根据毁林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2民事责任依法赔偿损失3.行政处罚(1)森林法44条1、2款(2)条例41条1、2款4刑事处罚(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91年,两高院联合解释(2)破坏生产经营罪(3)非法占征用农用地罪。与 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的竞合适用(4)盗窃罪以谋取较大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占有)采种,掘根,剥树皮,挖笋等行为(5)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6)放火罪(7)失火罪(8)盗伐林木罪(9)滥伐林木罪,案例 下岗职工张某与当地某国有林场签订了一份承包造林合同,合同约定由该林场划定1

25、30亩荒山给张某承包造林,期限为30年,张某每年向林场缴纳土地承包费2.5万元。由于这块荒山已在四年前由林场栽植了林木,因此双方约定必须就林木处理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其他生产。张某于2002年4月,在未经林场同意的情况下,雇请推土机将该荒山进行了清理,致使林场栽植的幼树遭到破坏,经林业部门技术人员统计,共累计毁坏幼树2.6万株。,事发后,当地森林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盗伐林木罪立案侦查,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上述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接到法院判决书后,张某聘请了律师,在上诉期内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

26、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张某继续申诉,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再审,并且最终裁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某无罪,建议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给予林业行政处罚。问:此案定性是否正确?,(六)非法运输木材行为的法律责任1非法运输木材行为的认定无证超范围运输持伪造、变造的证件承运无证运输的木材行为人没有木材运输证的,即使补办了木材运输证,也属于非法运输木材-无证使用过期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无证重复使用的-无证2.行政处罚-条例44条(1)从林区运输木材无证超范围运输持伪造、变造的证件承运无证运输的木材(2)林区内、非林区运输,从非林区运出的,规定

27、按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3.刑事处罚,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制品罪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一罪和数罪的适用,卢某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2009年3月31日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木材经营户卢某某聘请朱某驾驶苏C16791货车在南昌装运一车杉木方料运往江苏销售,途经九江市区,被九江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获。经调查,卢某某未办理木材运输证从南昌装运12.06m3木材运往江苏销售。2009年4月4日,九江市林业局对卢某某做出没收无证运输的12.06 m3杉木方料,并处所运木材价值20%的罚款计2894.4元。对司机朱某处以没收运费2000元,并处运费2倍罚款计4000元

28、。,2006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替车主马某驾驶闽A69303货车从闽侯县驶往闽清县金沙镇上演村为刘某(另案处理)运树头。当晚6时许,在装车的过程中,被告人林某得知车上所装的树头和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后,还为刘某驾车运载红豆杉树木9节、树兜2个驶往闽侯县。当被告人林某伙同刘某驾车途经闽清县金沙镇乾面村路段时,被闽清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运输的木材为南方红豆杉(红豆杉立木蓄积量为0.4969立方米),属于国家级保护的珍贵树木。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07年2月1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七)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法律责任1.非法

29、占用林地行为的表现方式(1)毁林开垦(2)毁林采石、采砂、采土、挖沙、采矿等(3)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2.民事责任-依法赔偿损失-森林法44条3.行政处罚(1)森林法44条第1款(2)条例41条第2款(3)条例43条第1、2款,4.刑事处罚(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342条立案标准-司法解释【2005】15号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0、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第七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

31、0836号,第六十七条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2)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竞合适用,案例 被告人李某于2006年

32、7月与上海市青浦区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林地租赁协议,租赁位于该村李东生产队的废弃的林地30.15亩用于建办木材加工厂。后李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农用地上非法建造工业厂房、办公楼等非农用建筑物。2006年8月及2007年3月,在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依法两次责令李某停止建房的情况下,李仍继续其非法建房行为。经上海市农业保护监测站检验,李某占用林地总面积19,780.78平方米(29.67亩),其中12,002.52平方米(18亩)林地已遭严重毁坏,不能进行耕种。此案如何定性?,一、本案侵占的土地虽然因荒芜价值贬损,但仍应认定为林地 二、本案被告人与村民委员会所签租赁协议无效,不能改

33、变被告人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属性三、占地“数量较大”和“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是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两个必备要件,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一、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概述(一)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对象1珍贵、濒危的陆、水生野生动物2有益的、有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 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三)保护对象的级别1.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

34、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 1)一级(1)陆生97种(2)水生13种2)二级(1)陆生238种(2)水生35种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我国1981年加入)附录:核准为国家级(非原产于我国的)附录:核准为国家级(非原产于我国的),2.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3.“三有”动物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国家规定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林业局制定发布。2000年8月1日,共计1591种 4.有关国际协定中保护的野生动物1)中日候鸟及栖息环境协定

35、2)中澳候鸟保护协定,(四)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设立林业主管部门的,即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二、陆生野生动物管理的法律规定(一)猎捕规定1.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1)获发特许猎捕证2)审批机关(1)一级国家林业局审批(2)二级省林业部门审批3)核发机关:省林业部门4)持枪猎捕,须取得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2.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1)猎捕限额规定2)狩

36、猎许可规定(1)获发狩猎证(2)审批机关:省级部门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备案(3)核发机关:县级以上林业部门(4)持枪猎捕,须取得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3.猎枪、弹具管理规定 在所有的猎捕工具中,猎枪的使用最多,因此我国对猎枪实行严格的管理.1)猎枪的生产和销售必须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批准.2)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购买猎枪和弹具的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3)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发给猎枪弹具购买证,到定点的销售部门购买.4)凭猎枪弹具购买证和发票办理持枪证.5)严禁任何人无证持有猎枪和弹具.,4.几个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37、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以及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管理部门规定。依法取得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猎捕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种类、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活动。,(二)陆生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管理规定1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须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的,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驯养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地方性法规执行)2审批权限(1)一级 国家林业局或委托同级建设部门(

38、动物园)(2)二级 省林业部门或委托同级建设部门(动物园)3核发单位省级林业部门或同级建设部门,(三)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市场管理规定1.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出售、收购、利用一级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出售、收购、利用二级省林业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3)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林业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4)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

39、政主管部门审批。,5)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6)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2.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1)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2)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3)向核准登记的单位或政府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3.市场管理1)集贸市场内经营,由工商管理部门监督管理。2)集贸市场以外,由工商管理部门与林业部门共同管理,谁先发现谁先处理,但刑事案件必须移送森林公

40、安机关,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的计算标准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27条,林护字199272号,林护字19968号文件之规定如下:1)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含义。-猎捕、捕捉、收购、出售、利用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1)一级 保护费x12.5(2)二级 保护费x16.73)特殊利用价值或导致该种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价值计算。动物价值x80%其余部分价值=动物价值x20%4)产品价值(不包括标本)5)标本价值=动物价值x(150%),三、违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一)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2)犯罪情节轻微不需

41、要判处刑罚的;(3)过失行为造成的,不够成其他犯罪;(4)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检察院不起诉的、法院宣告无罪的;罚则: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刑事处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涉危野生动物罪-行为犯(1)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含义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2)具体罪名及量刑标准刑法341条及200037号司法解释 构成本罪主观要件必须故意直接

42、或间接故意: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案例某省在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云豹的栖息地划定了禁猎区。王某到此休闲打猎。一日,王某发现其下的铁夹夹住了一只云豹,因害怕被处罚,王某放开铁夹,但云豹终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后王某到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自首。问:王某声称其下铁夹并非要夹云豹,自己不是故意的。因此有干警认为王某出于过失,不构成犯罪。该干警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如何处理?,(1)不正确 应为间接故意。王某明知此地为猎豹栖息地,并已由某省划定为禁猎区(设置了警示牌),仍在此休闲打猎,主观上放任了可能猎捕到猎豹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放置铁夹猎捕了猎豹的行为,导致了猎豹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2)构

43、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了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王某的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非法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野生动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

44、,处以罚款:(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2刑事处罚-非法狩猎罪-刑法341条和司法解释【2000】37号(1)犯罪对象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2)犯罪时间、地点、方法、工具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3)情节严重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0836号 第六十六条违反狩猎法规,

45、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01年6月1日,王某买了一辆卡车。其朋友张某建议当日下午到某已划为禁猎区的野生动物栖息区捕捉几只草兔(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以示庆贺。王某非常赞同。于是二人准备了2只兽夹(当地县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用的工具),骑车前往。到了目的地,二人潜入,选择好位置,放置好兽夹,等待猎物上钩。一段时间后,二人喜获2只草兔收工

46、,趁天黑返回家中,晚上庆贺美餐了一顿。事后,经群众举报,当地县级野生动物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二人对猎捕事实供认不讳。(1)此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2)如果此栖息地是非禁猎区,此案又如何定性处理?,(三)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对于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2)犯罪情节轻微

47、不需要判处刑罚的(3)过失行为造成的(4)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检察院不起诉的、法院宣告无罪的;问题:1.对“三有动物”没有规定罚则-执行地方性法规。2.运输、携带地方重点保护或三有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未作许可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2刑事处罚-非法出售、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刑法341条及司法解释【2000】37号(1)非法出售、收购、运输的含义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2)具体罪名及量刑标准 主观上必须

48、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出售、收购、运输行为的既遂与未遂,案例农民陈某于2002年10月在禁猎区使用猎套(非禁止使用的工具)猎捕草兔8只,准备带到集市上出售牟利,在前往集市途中被县林业局林政执法人员发现。在对其住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石貂皮34张,均系陈某在集贸市场零星收购的。石貂的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为250元/只,皮张是其主要利用部分。陈某对自己所犯事实供认不讳。1试分析陈某的行为性质2石貂皮的价格如何计算?2如何处理?,(四)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的制品罪 1.含义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珍贵动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

49、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2.具体罪名及量刑标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

50、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3.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二者也应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两方面去把握。从主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的确不知道其所携带、运输、邮寄过境的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即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不能认为其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从客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走私行为的对象只是一般的动物及其制品,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当然,如果其走私一般动物及其制品,偷逃应税数额较大,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本罪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