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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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案例分析,案例1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丁报社侵犯著作权案,1994年4月,原告甲公司为拓展业务,在某杂志上刊登丁一则介绍其客户某公司生产的收款机的广告。该广告除图形内容外,还配有一段300字左右的文字介绍,内容大致为:“某公司与甲公司共同向商界朋友诚心推荐某收款机,该机采用开放设计、分体式结构,多种扩展选件功能齐全、操作方便,既可独立运行,也可在网络环境下工作,适用于大中小型商场等单位,配以先进的全汉化软件系统,可实现各种经营管理的目标。,借鉴国外先进的收款技术,结合我国特点,具有直观的界面、方便灵活的操作等特点,随时为管理者提供仟意需要的各种管理报告。可进行商场的进销、调存自动化处

2、理,及时为决策者提供有效的资料数据。”1994年7月,乙公司在丁报社的自动化专刊上刊登广告,介绍自己销售的戊公司的系列电子收款机。该广告包括图形和文字,产品的文字是由乙公司提供的,其中介绍某种电子收款机的产品说明完全照抄了上述甲公司所登广告的文字内容,仅将开头的名称换为乙公司和戊公司。该广告于当年9月又刊登了一次.问题 产品说明书有无著作权?,参考结论,法院认为,原告甲公司的广告词属于具有一定独创性的产品说明,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乙公司使用甲公司具有独创性的产品说明做广告,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经法院主持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在某报上刊登经双方商定的致歉声明,并立即停止使用。甲公司撤诉

3、。,案例2:甲出版社诉乙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1992年初,著名作家A某创作一部小说虹云,该作品立意广阔、内容丰富,被甲出版社看中,遂向作者求稿,A某欣然同意,双方签订了出版合同,甲出版社根据该合同取得小说虹云的专有出版权10年。1993年初,甲出版社发现乙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该小说的缩编本,字数大概是原作字数的一半。甲出版社认为乙出版社侵犯了自己对该书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乙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并且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发行并赔偿损失。但乙出版社认为,他们出版的是该小说的缩编本,并非原版本,因此不受甲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限制其行为也不会影响原小说的销路,不同意承担法律责任。双方争执

4、不下,诉至法院.问题: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含义及范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追加作者A某为共同原告。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出版社依据其与著作权人A某签订的出版合同,享有专有出版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有效地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合形式侵犯甲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本案被告乙出版社不顾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以缩编本形式出版该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该作品,不仅侵犯了甲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同样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因此,乙出版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乙出版社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立即停止发行该小说的缩编本。,案例3:A诉甲话剧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5、,A某是位职业话剧编剧。一日他从某杂志上看到B某发表的小说天上云,产生了将其改编为话剧剧本的冲动。在得到B某授权的情况下,A某利用业余时间将小说天上云改编为话剧剧本云,并在剧本杂志上发表。剧本杂志刊登云文时,没有著作权人声明禁止使用的启示。不久,甲剧团上演了一部话剧云,演出颇为轰动,但没过多久,剧本云的作者A某状告云剧的四位主要演员,指控四位主演作为表演者,未经其授权就上演了云剧侵犯了他的著作权.问题: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是否需著作权人许可?,法院审理后,变更了被告,将被告变更为甲剧团,其理由是:云剧的上演是甲剧团的法人行为,主要演员进行表演均是职务活动,其行为后果均应由甲剧团

6、承担,甲剧团是表演者。法院经审理认为:A某系改编B某天上云小说而成的剧本云的著作权人,曾于改编前,得到B某的授权。A某改编完成后,在剧本杂志上发表时,没有“未经本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的声明。甲剧团使用该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属法定许可使用,可以不经A某同意,但应按规定向A某支付报酬。,案例4:甲葡萄酿酒公司违法使用原产地名称案,甲葡萄酿酒公司因在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大香摈”字样,当地工商局得知后,作出收缴100多箱香摈酒商标标识,罚款45万元酌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起诉至该市法院。法院查明,甲公司2006年2月至2007年2月间,在当地销售2000多箱外包装印有“大香摈”字样的葡萄酒。1工商局对

7、甲葡萄酿酒公司所作的处罚是否正确?2“香摈”两字为何不可作为商标使用?,法院认为,当地工商局收缴100多箱香摈酒商标标识,罚款45万元的处罚正确。香摈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指产于法国香摈省的一种白葡萄酒,既属于原产地名称,又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是酒的通用名称。我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义务保护原产地名称.国家工商局早在1989年发出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摈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通知要求:我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在中国的外国(法国除外)企业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Champagne”或“香摈”(包括大香摈、小香摈、女士香摈)字样,否则将视为构成违反

8、商标法行为。,案例5: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法律责任,某市甲新特药公司于1996年6月向乙卫生医药服务部购进“广和”正露药丸4万瓶,“广和”正露药丸与商标注册人的“正露”商标文字的设计、排列是一样的,商品的包装装横上广和、正露两者分别排列,突出“正露”。使用在药丸商品上的“正露商标,由(日本)丙药品株式会社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甲新特药公司销售的“广和”正露药丸中的“正露”名称与(日本)丙药品株式会社己注册的“正露”商标标识构成相同,日方请求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甲新特药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1中新特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甲新

9、特药公司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构成商标法第38条第(4)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39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封存侵权商标的商品;(3)消除被封存药丸上的“正露”标识,商标与商品不能分离的,责令销毁;(4)处以非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案例6: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扩大保护范围,1997年在某市发现一种由甲雨伞制造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生产的雨伞,商标为“杏花村”。其外包装的正面图形、字体、色彩与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杏花村”商标图案一致。当地工商机关得知以后,对甲公司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可是时

10、隔不久,甲公司又开始了上述行为。1998年底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找到该公司,要求其停止使用“杏花村”商标销售产品,未能阻止。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只能请求工商机关处理。问题:案中所涉及的商品不属于同类,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能否得到保护?理由是什么?,工商机关依法认定甲公司在雨伞上使用“杏花村”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责令甲公司停止销售该种雨伞,收缴“杏花村”商标标识,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而本案中,雨伞与白酒并不属于问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工商机关仍认定为商标侵权,并作出了处理。其理由是“杏花村”商标是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超出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很多国家都规定了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制度

11、。对于一般注册商标来说,保护的范围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但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保护的范围不仅及于相同类别、性质相关的商品上,而且还及于不同类别、性质亦不相近似的商品上。,案例7:A向专利局撤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案,某大学外语教师A被借调到甲印刷厂担任资料翻译工作,他在工作中接触到了该厂的技术资料,发现了一种用水印刷工艺的润湿片剂,用这种片剂代替以往的水剂,具有安全、无毒、携带方便等特点。于是A主动提出搞润湿片剂和粉剂的试验,在试验过程中得到了甲印刷厂在人力、物力上的支持和协助。该新产品于1996年试制成功,同年通过技术鉴定并获市科技成果奖。1997年,由于工资、待遇等问题

12、末解决,A从甲印刷厂回到原单位。不久后,他辞职办厂,生产上述同类产品,产品因质优价廉畅销国内外市场。在此之前,A以非职务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甲印刷厂知晓后认为该发明创造是在甲印刷厂时搞出来的,应属于甲印刷厂的职务发明创造。1确认”润湿片剂”发明性质的关键是什么?2A是否应当以非职务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参考结论:甲印刷厂及时与A联系、协商,讲清“润湿片剂”发明符合职务发明创造的条件,A向中国专利局撤回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的专利。该案中首先应确认“润湿片刑”发明的性质,其关键问题是借调人员从事工作的单位应否视为“本单位”。借调是我国的一种就职形式,借调单位将借调人员的工资纳入计划

13、,列入该单位的工资范围,借调人员往往承担一定的职责,在形式上已是该单位的一员,所以借调人员应视为本单位的职工。,那么,借调入员A在履行职务中,发现了别人接触不到的技术资料,萌发了搞发明创造的想法,进而在发明过程中,得到了本单位人力、物力的大力帮助。显然,A研制成功“润湿片剂”,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润湿片剂”发明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属于甲印刷厂,A只是发明人。可见,A不应当以非职务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事后A撤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是明智的做法。,案例8 A侵犯甲厂制造权、使用权和销售权案,某市郊区甲工艺美术品厂(以下简称甲厂),利用地处旅游区的优势,设计

14、多种旅游纪念品。2001年6月19日选择设计构思新颖的产品“即塑摆件”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01年12月4日公开,2002年3月25日授权。乙工艺品加工部(以下简称乙部)负责人A见该产品十分畅销,便与其妻、姐夫雇佣5人在甲厂专利公开前及公开后大量仿造,并以低于甲厂产品的价格出售,严重的是直到甲厂专利授权后仍在仿造、销售。专利权人于2002年4月10日向某市专利管理局提交请求书,要求调处乙部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1乙部A的仿造、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利权人的哪些权利?2甲厂是否可以向果市专利管理局请求调处?3某市专利管理局的处理决定是否合理、合法?,某市专利管

15、理局接到专利权人的请求后,对上述事实经调查认为:按照专利法第11条、第60条的规定,乙部A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雕塑摆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已构成侵权,必须立即停止侵权。由于专利权人要求赔偿其3万元经济损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决定以不低于一般专利许可费的合理数额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乙部A应赔偿专利权人15万元损失并负担全部调处费用。,本案中乙部A看到甲厂的专利产品畅销,就擅自雇佣人员生产并以低价出售,与专利权人暗中竞争,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侵犯专利权人的制造权、使用权和销售权。对此,甲厂作为专利权人与乙部如果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有权选挥向某市专利管理局请求处理。某市专利管理局认定乙部

16、侵权行为成立,可以责令乙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按专利法处理,某市专利管理局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也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因此,某市专利管理局在原有法律规定不具体的情况下,其处理决定是合法的,也是基本合理的。,案例9 具有计时等功能的磁疗表”不具有新颖性,甲厂研制出一种“具有计时等功能的磁疗表”。其发明目的是为实现一表多功能,即同时具有治疗疾病和计时的功能;在结构上采用了将计时表放置在磁疗体表面并固定于外壳的技术方案。甲厂向专

17、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经过审查发现,这种表目前在国内还属首创,没有任何厂家生产;只是在日本公开发行的科技杂志上刊登了一篇文章,该文章充分揭示了这种“具有计时等功能的磁疗表”的技术方案。1如何理解专利法意义的新颖性?2甲厂的研究成果是否具有新颖性?,1、根据三不公开的要求,即出版物在世界范围内未公开才符合新颖性要求。2、甲厂研制出的“具有计时等功能的磁疗表”不具有新颖性,专利局要求甲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甲厂逾期未作答复,视力撤回专利申请。,案例10 A和B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实用性案,发明人A研制出一种“脉冲电刺激人体穴位治疗疾病的方法”,该方法中还谈到了治疗疾病的理论根据。A的发明能够使

18、患者得以迅速康复,复发率低。发明人B研制出一种“铸铁、铸铜新方法”。这种方法的使用可以加快铸铁、铸铜的速度,所铸铁、铜的质地也比较好,但是在铸造过程中需要的资源多于一般方法的3倍,而且还会造成严重污染损害人身健康。1什么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实用性?2A和B的发明创造是否都具备实用性?,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A研制的“脉冲电刺人体穴位治疗疾病的方法”和B研制的“铸铁、铸铜新方法”不具备实用性。实用性:(1)必须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2)必须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A研制的“脉冲电刺激人体穴位治疗疾病的方法”以人体为对象,不能在产业上应用,即不具有实用性;B

19、研制的“铸铁、铸铜新方法”虽具有可实施性,但由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损害人身健康,不能产生积极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果,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中要求的实用性。,案例11 确定专利申请文件申请日案,申请人A在东北某市于2002年4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邮寄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申请文件,邮戳日为2002年4月l日,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收到该文件的日期为2002年4月6日。申请人B在北京于2002年4月2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直接递交了一份与A同样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文件,名称同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如何确定专利申请文件的申请日?2专利局应当授予申请人A还是B实用新型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8条

20、的规定,申请人A的“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寄出的邮戳日而不是专利局的收到日,所以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第9条的先申请原则,授予申请人A的“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例12 甲研究所补交专利年费案,甲研究所于1998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精密平动头”,并于1999年1月5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人按规定按期缴纳4年年费之后,直到2003年5月才发现第5年度的年费逾期3个月未交。1甲研究所作为专利权人应该怎么办?2中国专利员能否维持甲研究所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甲研究所于2003年6月1日向国家专利同补交了第5年度的年费400元,同时缴纳滞纳金100元。国家专利局

21、同意维持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申请维持费或授于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自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金额为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的25滞纳金;期满末缴纳的,自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期满日起,其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者专利权终止。”,案例13 全国首例假冒专利罪案,A某于1995年5月就其“双层艺术玻璃容器”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次年被授予专利权。1997年5月,某县甲玻璃工艺制品厂取得该专利的实施权,生产专利产品“诺亚”牌双层艺术玻璃口杯。1999年4月,B某在某市成立了个体企业乙保温制品厂。随后

22、,该厂便假冒全国市场上走红的“诺亚”牌双层玻璃保温杯,生产“乐凯”牌双层玻璃口杯。为规避法律的制裁,同年5月,B某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宣告甲玻璃工艺制品厂实用新型“双层艺术玻璃容器”专利无效。当专利部门正在审查其申请时,“乐凯”牌口杯巳在多地公开销售。国家专利局对B某的申请审查结束后,作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1999年9月16日,B某在异地公开非法销售“乐凯”牌口杯时被警方拘留同年10月5日被依法逮捕,后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B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专利罪?2对B某应当如何处罚?,2000年5月23日,某县人民法院以假冒专利罪判处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判决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

23、原告某县甲玻璃工艺制品厂经济损失76万元。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B某不仅专门成立个体企业,假冒甲玻璃工艺制品厂的专利产品进行生产,而且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恶人先告状,向国家专利局中请盲告实用新型“双层艺术玻璃容器”专利无效,可谓“情节严重”。根据现行刑法第216条的规定B某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某县人民法院以假冒专利罪判处B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同时判决B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某县甲玻璃工艺制品厂经济损失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至于罚金和赔偿数额,由于在案情介绍中没

24、有提及所参照的数额,不加评价。,腾讯、动漫梦工厂为卡通形象打著作权官司,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动漫梦工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百旺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康福尔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卡通动漫形象著作权纠纷两案。梦工场公司诉称,梦工场通过受让取得了卡通形象旋风小子的著作权,但是惠普公司未经其许可在Pavilion dv2000创意春节秀动漫中使用了该卡通形象对惠普笔记本电脑进行宣传,严重侵犯了梦工场公司对该动漫形象享有的著作权,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万元并在报纸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腾讯公司诉称,腾讯公司是QQ企鹅卡通形象的著

25、作权人,并将该卡通形象用在了其开发的即时通讯工具QQ中,由于QQ工具广泛的知名度以及该卡通惹人喜爱的形象,卡通动漫企鹅深入人心,获得了广泛的赞誉,成为了腾讯公司的标志。但康福尔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气和康福尔sps820至hip卡通族加湿器中使用了卡通形象企鹅,不仅侵犯了腾讯公司享有的著作权,而且窃取了QQ企鹅高度的市场认知度和巨大商誉。世纪百旺公司销售了康福尔生产的侵权产品,也构成了对腾讯公司权利的侵犯。故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将、赔偿损失40多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河南帅克制药有限公司诉美药企商标侵权,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了解到,我国首例制药企业诉美国制

26、药企业商标侵权案河南帅克制药有限公司状告美国华纳制药公司(Warnerhealthprodnctsinc.)侵权其“帅克”商标专用权一案,已经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不久即将开庭。据了解,河南帅克制药公司于1996年就注册了“帅克”商标,并生产数十种“帅克”系列药品。美国华纳制药公司是美国加州的一家制药企业,于2003年委托国内一家公司销售其在美国生产的“帅克胶囊Sharkcapsuls”,后来,该产品由于多起违规宣传被有关部门处罚。河南帅克制药公司认为美国华纳制药公司的“帅克胶囊”使用了“帅克”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并认为由于其违规宣传,也使得“帅克”商标的产品受到牵连,导致“帅克”系列药品销售量下降。日前,河南帅克制药公司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国华纳制药公司停止侵权,并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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