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处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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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法第三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二、行政处罚,案例导入:某企业职工上班迟到,被企业罚款20元。某学生借图书馆的书,到期未还,被罚款2元。某学生盗窃自行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元。问题:以上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哪一种行为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处罚?最基本的法条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一)行政处罚的概念,是指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特征,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2.行政

2、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3.行政处罚的目的注重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4.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任建宇:2009年7月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中文专业,当年被选派到彭水县郁山镇担任大学生村官。2013年,在其公务员身份公示期,重庆市劳教处认为,任建宇从2011年4月

3、至8月多次通过互联网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根据相关法规,对其处以两年劳动教养。,在唐慧的女儿被多人强奸、强迫卖淫一案中,涉案7人2人被判死刑。唐慧四处上访喊冤,要求对另外5人也判死刑,后被处以劳教一年半。永州市公安局回应称,唐慧为达到判处另外5人死刑的目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先后7次在法院、公安厅、中学等场所大吵大闹、堵门拦车。,“想关就关想放就放”的劳教,其背后的理由可能公正吗?2012年11月,北理工研究生郭大军的母亲赵梅福来京看望他,却被兰州警方遣送回甘肃省女子劳教所。收到的还是2010年5月14日签发的劳教通知书。兰州市公安局劳动教养科的刘科长向记者表示,此次劳

4、教是继续执行2010年的决定,与其11月期间在北京的行为无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为:(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指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处罚救济原则5、处罚不相替代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1)处罚设定权法定;(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3)被处罚行为法定;(4)处罚的种类法定。,案例,王某家附近新落成一座大型仓储式超级市场。

5、王某带女儿小莹购物。刚进店门,“偷一罚十”的警示牌入眼帘。王某带女儿买好商品结帐外出,被保安人员拦住。保安人员指着小莹手中的巧克力问“这巧克力没有付钱吧?”王某吃了一惊,连忙道歉,保安人员指着“偷一罚十”的警示牌,要她交200元的罚款,王某拒交罚款。问:超级市场能否以“偷一罚十”的规定进行处罚?,2、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公正的原则,亦称合理处罚的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为了确保处罚公平和公正,较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坚持和贯彻处罚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同时,处罚程序亦必须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

6、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不能代替处罚。,云南王筇公路 超载罚款竟然 可买月票记者暗访发现:每月3000元就能随意超载 超限管理站沦为“收费站”,超载车一路畅通 检测站成了摆设,路政开出的普通罚款票据并没有标明日期,4、处罚救济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案例回顾:杜宝良案件,5、处罚不相替代原则,行政处罚不能与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相互替代。,(四)行政处罚的设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

7、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国家部委规章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5)国务院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国务院授权的条件下,享有相当于部委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6)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8、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案例分析,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就是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办法第33条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或者伪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未按本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可见渔业法没有规定可以没收渔船这种处罚种类

9、。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法律已经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或者伪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必须在渔业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而其擅自设定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超越了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因而是违法的。,(五)、行政处罚的实施,(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3)听证程序;(4)执行程序。,(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较小数额罚款或警告。(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的内容表

10、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作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备案。,(2)一般程序,案例分析,某乡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洪某在自家开设的茶室聚众赌博,于是便在晚上派几名人员身着便衣对洪某开设的茶室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洪某等人在赌博,当场收缴赌具和赌资。乡派出所人员赵某当场口头作出每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其中受处罚的曲某不服,辩解道:“我们是在娱乐,不是赌博。”赵某说:“你再辩解,再罚你50 元。”本案中乡派出所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听证程序,严格地说,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相并列的一种程序,而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行政机

11、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程序的组织,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公开是原则)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12、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4)执行程序:,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

13、以人身自由的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再议杜宝良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案例,索某、李某系个体运输户,一直帮卷烟厂运货,某日装货高度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4米高度,实为4.8米。由于每辆车有三名押运员押运,致驾驶室有四人乘坐。当车至A处时被执法人员甲拦截,对该车装运情况进行了检查后发现有两处违法行为,一是此两车违反规定载人,一辆车多载一名。二是该车装载超高,各超高0.8米。甲指出违法行为并进行罚款,要求索某、

14、丁某对超高部分予以卸货。索某、丁某向甲某表示可以多交罚款,但不要让其卸货。甲同意并加额罚款后放行。当索某、丁某行至B处时,又被交警拦截,索某与丁某解释在前一检查站已被处罚,请求放行。问:此处交警能否对两人进行处罚?,案例,某人骑摩托车上班因没有戴头盔在第一个路口被罚款处罚,在第二个路口是否应给予第二次罚款处罚?,例如:A、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6年8月9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修改为: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

15、款的限额为三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B、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第四条:“在某些领域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幅度,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行政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行政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三万元;(三)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规定的罚款限额范围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不同幅度的处罚。

16、”,案例:,某市城建公司违反质量标准使用劣质水泥建造居民楼,居民入住后,大量出现楼板塌落、墙壁变形现象。该居民小区的居民遂申请城建局与质量监督局作出处理,责令该城建公司赔偿该小区居民经济损失210000元;对该城建公司罚款10000元;城建公司立即停产停业,限期治理整顿,该城建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那么,城建公司以城建局与质量监督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听证为由,主张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是否成立?,2、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1).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

17、的机构分离的原则。,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2)当场收缴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3)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

18、)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案例四】原告:秦某,男,48岁。被告:某省司法厅。秦某于1999年经过考试合格,又经该省司法厅审核,取得律师资格证书。2000年,秦某因违纪,被其所在单位开除公职。2002年,秦某通过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省司法厅申领律师执业证。秦某在他所填写的申领律师执业证的申请表上隐瞒了他被单位开除公职的事实(他在“历史上是否曾经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的栏目中均填“无”),该省司法厅也未获悉这一情况,于是发给其律师执业证。事后,有人向该省司法行政

19、部门检举了这一情况。该省司法厅鉴于律师执业证已发到秦某个人手上,便对秦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处罚内容是:吊销秦某的律师执业证;理由是:秦某因违纪被单位开除公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9条所列禁止发证情形;秦某在申请律师执业证时又隐瞒这一情况,属于骗取批准,同时又说明他属于品行不良,违反了律师法第8条“品行良好”的要求;处罚依据是:律师法第8条、第9条和第45条。被处罚人秦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理由有二:1单位对其的处分开除公职是错误的,他目前还在申诉;2该省司法厅做出吊销其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因为省司法厅在做出处罚之前,没有举行听证。人民法院依法进

20、行了审理。,【评析】在本案中,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那么怎样才能取消秦某已经取得的律师执业证呢?这些问题的讨论涉及到许可证和执照(简称“证照”)的“吊销”与“撤回”,再进一步说,就是行政处罚与行政行为的撤回之间的有关行政法理。证照的吊销,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已发的证照的撤回,属于行政行为消灭的范畴,因为已作行政行为的撤回是行政行为消灭的形式之一。证照的吊销,属于行政处罚,那么它就必须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为前提,而且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包括听证程序在内的程序;证照的撤回,属于行政行为消灭的一种形式

21、,它适用于行政主体做出的不符合标准的行政行为,或基于重大的意思误解,所以它不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为前提。,行政处罚不导致行政赔偿问题,除非该行政处罚违法造成被处罚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行为的撤回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如果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造成的,那么行政主体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果因相对人本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行政主体就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省司法厅做出吊销秦某律师执业证的决定是一种行政处罚。这种行政处罚,无论从实体上看,还是程序上看都是违法的。从实体上说,任何行政处罚都必须以相对人违法为前提。在本案中,不是因为秦某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有什么违法行为,而是因为秦某没有达到取得律师执业证

22、的条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律师法第45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国家秘密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在本案中,秦某显然不存在可以构成吊销其执照的违法或犯罪事实。所以,省司法厅对秦某做出行政处罚,缺乏可以处罚的事实前提。,从程序上说,既然做出行政处罚,那就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包括听证在内的程序。行政处

23、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在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在做出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确实既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也没有给予这权利。因而,该行政处罚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但其实在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要取消秦某已经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不该通过行政处罚手段,而应当通过行政行为的撤回程序解决。如前所述,秦某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并没有出现可以导致被处罚的违法事实或犯罪事实,而是在此之前,秦某没有达到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条件,换句话说,是因为司法行政机关发证没有

24、符合法定标准。律师法第8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一)具有律师资格;(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三)品行良好。”第9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对照上述法定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就不得发给秦某律师执业证。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如果属于不符合做出该行为的法定标准的,有权撤回。但因撤回该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系当事人过错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错发此证,

25、是系当事人隐瞒重要事实造成的,所以,司法行政机关不仅有权撤回已发的律师执业证,而且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六)、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管辖1行政处罚管辖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确定某个行政违法行为由哪一个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2行政处罚管辖的分类,行政处罚法第20、21和22条的规定确立了五种管辖制度:(1)地域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便于调查取证)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A由最先查处的行政机关管辖。如,甲乙丙丁戊(收购、制造、储藏、运输、销售)B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例如,商标法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

26、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C共同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权管辖例:某药行虽然是浙江省苍南县的企业,但其在江苏省某市销售假药,这个违法行为发生在江苏省某市,因而江苏省某市卫生局对该药行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同时浙江省的卫生局也有权管辖,因为违法行为人某药行隶属于浙江省(违法行为地)(2)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我国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作了相应规定,其设定可分为以下几种:第一,以行政法律责任的轻重为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如一般

27、的环境污染事故由县级政府来处理,而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地市级以上政府处理。,第二,以违法行为人的级别确定级别管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第三,以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确定级别管辖。,(3)职能管辖: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4)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

28、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主要表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争夺管辖权和推诿管辖权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主要存在以下情况:第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在地域管辖上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第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在职权管辖上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发生争议后,各行政机关应当协商解决,也可按先查处原则来解决,仍无法消除争议时,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案例,某县食品公司将低价收购的绦虫猪肉和无病猪肉混杂零售违反食品卫生法、家禽家畜防疫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某县食品公司的同一违法行为既违反了食品卫生管理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又违反了家禽家畜防疫管理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因

29、而引发了县畜检站与县防疫站对此违法行为的管辖争议。县畜检站与县防疫站不能协商解决时,只能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县畜检站的上级机关是县农牧局,县防疫站的上级机关是县卫生局。而县农牧局和县卫生局的共同上一级机关是县人民政府。在我国,权限争议一般在行政系统内部解决。,(5)犯罪案件移送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的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例:张某涉嫌射杀湖南省二级保护动物毛冠鹿,应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经重新鉴定,确认其射杀的并非是毛冠鹿,而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黑麂。,(二)行政处罚的适用,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在作出行政处

30、罚时必须考虑具体的情况,分别作出决定。除依照法律规范必须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以外,还必须考虑一些特殊情形: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除在客观上要有违法事实并达到一定程度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外,从主体来说,还必须有行政责任能力。一般来讲,行政责任能力包括行政责任年龄和行为人的精神状态两个方面。,1、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辨析:喝醉了的人事后说明“当时处于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是否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2、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E、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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