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行政征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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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3/30,第六讲 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一、行政确认的概念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资格或法律地位等进行确定、认可和证明的行政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性质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合法行为、事实或违法行为、事实未定性的行为、事实或有争议的行为、事实行政确认所确认的既可以是行政法律关系,也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前者如对公民身份的确认,对专利权的确认,对行政合同的确认等;后者如对收养关系的确认(民政局对收养的确认),对个人、组织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等等。1、火灾责任认定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3、医疗

2、责任认定4、公证5、房屋登记、交易登记6、专利、商标权属的确认7、结婚证、离婚证8、独身子女证9、公民身份证,二、行政确认的特征,一、行政确认的主体是依法享有或行使行政确认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二、行政确认的目的在于对某种不明确的事实或状态予以明确。三、行政确认的内容是个人或组织的法律地位、身份状况、资格、权利义务关系等。它具有中立性。行政确认本身并不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对于当事人来说,它既不授予权益也不使其负担义务,而只是依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律关系、客观事实等作出中肯、客观公正的评价或证明。,行政确认的基本性质,不同于公民的作证或一般技术人员的纯技术鉴定。虽然公民作证或纯技术性

3、鉴定也具有证明事实的作用,但它不具有国家权利性质的确定性和强制力。同时公民作证或纯技术鉴定也只有经过国家有关机关的审查采用才具有实际效力和意义,行政确认是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法定推定力、确定性和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在未经国家有关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变更、撤销前,在法律上推定其有效,且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有关当事人必须服从。,三、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行政机关在颁发许可证之前,首先必须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而这一审查核实的过程即是对当事人是否具备许可的条件进行确认的过程。那么,是否可以这样认为,行政确认行为根本就不是一种独立于行政许可行为之外的行为,而只是其中的一个过程或环节呢?同理,行政机关在作

4、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往往要经历调查、取证阶段,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之后再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奖励决定之前,也要对被奖励人的有功事实进行认定。因此,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奖励决定本身就包含了对被处罚人违法事实或者被奖励人有功事实的确认呢?从而认为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机关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阶段或者根据。,行政确认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行政处罚 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从行政行为主行政行为从属于其他行政行为或为其他行为所吸收我们认为对行政确认不能简单的看待,应该有一个区分:一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如产品质量的鉴定、交通事故的鉴定、律师资格认定等;二是非独立的行政行为或者称为附属的行政行为,它从属

5、于其他行政行为或者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吸收,如行政奖励过程中对有功事实的认定、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事实的认定等。,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主要区别是:1从目的上讲,许可是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确认则是确定、许可或证明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2行为对象不同。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主要是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则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等等。3从法律效果上讲,许可是允许相对人今后可以具有某种对一般人应禁止的权利和资格,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无溯及力;确认是对既有事实的确定,对既有的身份、能力、事

6、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联系: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它们皆可能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皆是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推定力、确定性和强制性。,四、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1确定。即行政主体对个人或组织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的认定。例如,对专利权、商标权归属的确定,对土地、房产所有权的确定等。2认可。即对个人、组织已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承认和肯定。公证、鉴定3证明。即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的真实性,如宅基地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7、或离婚证明等。下列哪些“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A 户籍登记B婚姻登记C企业注册登记D 税务登记E 不动产物权登记,案例分析,2005 年1月,某村村民贺某以某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为同村村民韩某办理的山集用(2003)字第0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其事实和理由如下:2001年12月,原告贺某将其承包经营的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0.55亩,出租给同村村民韩某种植经营,双方签有协议一份。由于韩某不遵守协议的约定,原告要求其退回租赁的土地。韩某不予退回,且于2004年11月“以其使用土地合法,贺某侵权为由”,以贺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该民事诉讼中贺某才得知某区

8、人民政府于2003年8月为韩某办理了在其双方协议使用土地上的商业服务“集体土地使用证”,改变了协议土地的农业用途,侵犯了贺某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对该案的立案审查过程中,合议庭对该案能否立案受理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某区政府为申请人韩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对韩某争议土地上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和认可,该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5号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以复议前置为必要,经复议后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讼争具

9、体行政行为是应韩某的申请,经过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赋予韩某在该争议土地上合法享有使用权的行为,系行政许可行为,无需“复议前置”,可以径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种意见分歧的关键在于:被告为韩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何性质,即该行为是行政许可行为还是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该条规定,笔者理解为:不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还是行政确认行为等具体行

10、政行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员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均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法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所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指一种,可以是行政确认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许可行为,或是行政裁决行为或许该条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过于宽泛,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了法释20035号批复,该批复中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

11、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人认为:该批复中的“确认”是指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行政相对人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初始登记则是依据程序的先后顺序划分的,是申请人首次在登记机关办理的行政登记,是对权利的最先主张,在此之前,没有行政相对人就此项权利在该行政机关进行申请。申请经过初始登记的

12、法律后果是申请人在登记之前没有取得要申请的权利,而之后即合法地取得了其所主张的权利。从本案的涉诉行政行为来看,申请人韩某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的是在此涉案土地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申请人而言,其是第一次就此项权利进行申请,且其主张的在所涉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利此前无人申请。依此来看,行政机关的这种同意登记行为实为初始登记,经过初始登记并发证的行为是赋予了申请人在这块土地上建设房屋的权利,这种权利自登记发证之日起始取得,具有后及性。而不是对其既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因此该案所涉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为行政许可行为,而非行政确认行为,不以复议前置为必要程序,对此种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径行

13、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笔者认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是否立案受理的关键在于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即首先应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还是行政许可行为,而区分这二者的关键又在于所涉及的权利,是登记机关对既有权利的认可还是赋予申请人自登记后取得新的权利,即所谓的登记是否为初始登记。,行政裁决,一、行政裁决的内涵和特点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

14、政裁决产生的原因:民事争议在传统上由法院管辖,但20世纪后,各种权益纠纷增多且与行政管理活动交织在一起,而完全靠法院已经相形见绌。因此,行政机关也开始处理某些传统上由法院处理的民事争议以及大量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新出现的民事争议。前者如民事侵权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争议、房租争议等,后者如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争议、环境污染争议、工伤事故或医疗事故赔偿争议、交通运输争议、产品质量争议等。但是,行政裁决并不是行政机关取代法院的司法审判职能,它只是在行政领域内为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提供一种省时、快捷的行政救济手段。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15、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特点包括:1.行政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等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3.行政裁决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即遵循不告不理原则。4.行政裁决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的区别,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分析的制度。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所处理的对象都是民事争议。但两者又有较大区别。1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裁决,而行政仲裁

16、则是由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行政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公断。2从法律后果上看,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之作出的裁决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起诉。而行政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可作为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或者说由行政管理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就因特定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以促使当事人之间就争议问题自愿(无法律强制力)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

17、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环保行政调解,若一工厂在上游排污,下游一农户的鱼塘因此受损。当纠纷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请问:这时应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呢?而应就原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呢?,国家环境保护局就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处理”的含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了请示。答复称:“因环境污染损害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民事纠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18、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因环境污染损害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所作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这是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就此,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所规定的行政处理,其立法原意应为行政调解。,二、行政裁决的种类 行政裁决主要有如下四种类型:1权属纠纷的裁决(基础)2侵权纠纷的裁决(依据)3.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4补偿纠纷的裁决 5对民间纠纷的裁决,1权属纠纷的裁决(基础)如,对草原、土地、水、滩涂及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确认

19、,并作出裁决。2侵权纠纷的裁决(依据)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商标侵权的裁决,这种裁决常与损害赔偿裁决一起进行。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及著作权法等规定了这种裁决,3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广泛存在于治安管理、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许多方面。产生损害赔偿纠纷时,权益受到损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使其受到侵害的权益得以恢复和赔偿。,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及其裁决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第一,权属关系的确定是侵权事实得以确定的基础,侵权事实的确定又为损害赔偿请求提供了依据。

20、环环相连,不可分割。第二,三种纠纷各自的着眼点不同,分别强调了一个连续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各自的争议标的不同,行政裁决的目的便不完全相同。但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服务于行政管理这一点上,三种行政裁决的目的则是完全一致的。,行政裁决已做出 补偿协议另签订 两者效力如何认定,金某原承租本市某处公房。2002年8月30日,某房产公司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金某承租房屋所在地块实施拆迁。由于该房产公司与金某无法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遂于2003年3月5日向某区房地局申请拆迁裁决。2003年3月18日该房地局做出房屋拆迁裁决。在房地局做出房屋拆迁裁决后,拆迁当事人又另行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并履行

21、。继而,金某于2003年6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拆迁裁决。一审法院认为:房地局依法具有做出房屋拆迁裁决的职权,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维持房地局对金某户所做的房屋拆迁裁决。金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房屋拆迁裁决做出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又签订协议,而且实际履行完毕的,如果被拆迁人仍以房屋拆迁裁决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与一般的房屋拆迁裁决案件不同,本案中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又另行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还应当对房屋拆迁裁决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进而做出维持或者撤销该房屋拆迁裁决行为的判决呢?在房屋拆迁裁决做出后

22、,当事人又另行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该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法院既不宜判决维持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效力,也不宜判决撤销该裁决。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房屋拆迁裁决,确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对于民事权利义务,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分。因此,即使房屋拆迁补偿已经做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另行签订协议并履行,这对及时解决问题是有积极意义的。因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履行了安置补偿协议之后,没有必要再对原行政裁决申请撤销。原行政裁决因其对象即双方对安置补偿的争议已不存在而自动失效,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的。,因民间纠纷引

23、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处理,我与同村刘某因争水发生纠纷,刘某用石头砸伤我的头,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花去医药费余元。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对刘某作出了治安拘留七天的处罚,但对我所花去的医药费、鉴定费、误工费等未作裁决。请问,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应否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24、事诉讼。”,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和毁损他人财物等治安案件,除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调解或者裁决外,对造成的损失和伤害,需要赔偿和负担医疗费用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时应制作调解笔录。对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起诉。”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对此类治安案件,拥有治安处罚权,却没有裁决权。因此,你被刘某打伤,公安机关对有关医疗费用的负担未作裁决是有法律根据的,你可以申请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征收,一、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

25、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公共利益:德国学者认为是一个不确定概念。这是一个宪法和法理上的概念,在行政法学界还未有效地界定出它的标准和分类。二、行政征收的特征:(一)强制性。(二)无偿性。(三)法定性:(1)征收主体法定;(2)征收依据和程序法定;(3)征收的缴纳主体也是法定的。,三、行政征收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一)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首次明确规定对土地和私有财产的征用补偿。“无补偿即无征用”,为确保被征用者在因征用受到侵犯时可以获得补偿,在法律规定征用规则时,必须同时给定补偿的额度、种类等唇齿条款,促使立法者事先就必须知道:其所

26、制定的征用法律合宪与否全在于有无补偿条款。征用-补偿-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应当是三位一体的,不可分离的。各国对补偿的标准、受补偿财产的结构、补偿的计算、补偿义务人等的规定不一。补偿标准:美国是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法国是公正补偿原则日本是正当补偿原则,我国“相应补偿”原则:如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戒严法等“适当补偿”原则:如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水法等“相应补偿”显然比“适当补偿”的标准要高。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民主法治的发展,行政征用似应确立“合理补偿”原则较为适宜。所谓“合理补偿”,是指补偿数额与被征用财产的实际价值或被征用人的实际财产损失相当。此外,征用补偿还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为

27、被征用者提供法律救济途径。,行政征收:行政主体无偿相对人(金钱、实物)行政征用:行政主体有偿相对人(财产、劳务)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区别在于,行政征用通常是有偿的,并且行政征用过程中既可能导致被征用者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集体所有土地北征用为国有土地),也可能导致其财产使用权的暂时转让(SARS期间征用宾馆)。行政征用不同于租用:租用是一种民事行为,需要出租人同意,双方意思表示应当一致;而行政征用则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不以相对人同意为要件。行政征用也不同于征购:征购必然导致被征购者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行政征用既可能导致被征用者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也可能导致其财产使用权的暂时转让。,(二)行政征收与行政

28、没收的区别:两者都是国家凭借强制权力从相对方取得财产所有权,但两者区别在于:(1)发生的依据不同:行政征收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没收是因为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受惩罚;(2)法律性质不同:行政没收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3)行政程序不同。,四、行政征收的种类(一)按征收内容分为:(1)税收征收。主体特定:税务机关和海关;税的种类,根据征税对象不同,分为流转税、资源税、收益税(所得)、财产税、行为税;中央、地方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等(2)行政收费。行政收费权的主体、程序、权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必须由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不允许滥收费。“专款专用,列收列支,收支平衡”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车辆

29、通行费、排污费、教育附加费、出租车规费。,(二)按征收发生的根据分为:(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如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2)因违反行政法上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3)因行政法上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教育附加费行政收费法本想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作为四部法一起由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但后来因行政许可法中单独一章规定了收费,因此行政收费的立法计划就不那么迫切。,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彻底取消农业税,它是中国历史上最长寿的税种之一,但现已走进博物馆;它牵动着中国8亿多农民的神经,尽管平均到每人头上每年仅30元它就是历经了中国历史近2600年,从明年1月1日将正式废止的农业税

30、。2006年1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以162票赞成,1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了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中央确定的取消农业税,对减轻农民负担以便让农民尽快增收,其初衷是勿庸置疑的,通过取消农业税来减轻农民负担,因果关系也是成立的。但是对于农民来说,影响增收的因素很多,农民身上的负担也多。农民除了要交农业税,还得交提留、修路费、学校建设费等不少项目。,拿修路费来说,虽然国家有关律令规定,成年公民有修路的义务,但在不少农村地区,农民由于缺钱想用自己的劳力去修路,但有的基层政府竟不允许,生生把劳力折合成钱让农民交钱,甚至不管是否已达18岁都统一收钱,从而加大

31、了农民负担;基层干部的工资和各种办公开销,都得由农民提留来交,而机制精简不下来造成的冗员过多,已是一个众所周知的难题;加上一些地方官员公款吃喝严重,更是直接加大了农民负担。综合起来看,5%的农业税,在农民负担中所占的比例,不过是其中一部分。所以,虽说取消了农业税,农民的负担也依然很重。农民减负和农民增收,与取消农业税之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迫切与取消农业税相配套的一系列艰巨的改革。,“费改税”公路养路费改燃油税,2004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国务院新闻办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取消养路费已经进入审批程序,一旦油价合适就可以开征。目前还没有开征,主要是考虑到油价的影响,当油价处在一个

32、比较合适的位置的时候,会开征燃油税。从1999年10月底开始,国家就立法通过征收燃油税,公路法第三十六条1999年就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缓解道路拥堵,降低征税成本,这是征收燃油税解决的三大问题,然而,这么一个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费税改革措施,时至2004年,这一改革仍未实施,燃油税依然没有出台。国际原油价格不稳问题和我国工业农业用油的管理难题是影响政策出台的客观原因。除此这些众所周知的原因之外,“费改税”至今尚未出台,还有来自多方面的阻力。,费改税最重要的是可以杜绝腐败,不让腐败有滋生的温床,特别是地税,有费有税,征

33、管人员有很大的权利,他们的任务完成了就可让你不交,他们的任务没完成就可让你预交。而且征收和稽查两条线,谁都不能得罪,是征管让不交的税费被稽查查到的话,补交、罚款、交滞纳金都是企业的责任,而他们没有任何责任,这公平吗?特别是所得税他们的权利更大,为什么所得税就不能象增值税那样改革?国税改革以后我们企业轻松很多,不用做假账,也不用应付很多的税务查检,他们轻松,企业也轻松,为什么不改?,五、行政征收的作用六、行政征收的程序以上作阅读材料,行政征收行为是否必须经复议前置程序才可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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