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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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城镇供水条例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清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市政消火栓。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包括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含城中村道路)、公路配建的消火栓,属于国家所有。(二)单位消火栓。单位建筑区红

2、线内的消火栓,属于单位所有。(三)住宅消火栓。已交付业主使用的住宅、宅基地等配建的消火栓,属于业主或使用权人所有。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确定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消防工作考核体系,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作为消防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包括市政消火栓布点及用水量、水压等具体内容。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应积极运用物联网、加密消火栓等先进技术并与智慧城市建设对接,提高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水平。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3、对本行政区域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保养、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布局纳入城乡规划和新建道路规划许可审查范畴。(二)发改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三)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要求,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的经费保障及资金监管工作。(四)住建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入市政道路配套内容,纳入工程投资预算。对已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有关技术标

4、准的,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实施补建和维护保养。(五)城管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数据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范围,为解决市政消火栓问题提供信息化路径。(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流通领域市政消火栓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市政消火栓质量违法行为。(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等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八)司法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对市政府涉及市政消火栓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九)公安机关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损毁、偷盗市政消火栓和盗用消防用水的行为进行查处。(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市政消火栓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消防救援

5、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十一)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加强市政消火栓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掌握市政消火栓建设、变更、维护和完好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市政消火栓及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十二)供水企业具体负责供水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根据需要在已投入使用道路增设市政消火栓。(十三)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6、、同步投入使用。住建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第八条新建城市道路必须配建市政消火栓并与给水管网连接,确保水压和水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市政供水管线,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标准配备市政消火栓。城市整理、危房和棚户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同步补建、维修消火栓。第九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城市道路总投资范畴。未达到标准需补建的市政消火栓,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制定补建计划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相关供水企业实施补建。第十条单位、住宅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单位、住宅消火栓数量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补建或改造。单位消火栓由产权单

7、位负责补建或改造;住宅消火栓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物业服务人或者住宅产权单位补建或改造。第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需要补建或维护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由所属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查情况,组织或者责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凡盗用消防用水、损坏消火栓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和承担修复费用,由有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企业落实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

8、责任,维护保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供水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供水管网因故障或者维护需要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第十四条单位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责任及经费由产权单位承担。产权单位将建筑物或者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责任;未明确的,由产权单位负责。第十五条住宅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责任由物业服务人承担。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区所在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住宅消火栓保修期内维护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根据物

9、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约定由物业管理费中列支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又无维修资金的住宅区(老旧杂居小区、棚户区),由属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六条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二)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五)如实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

10、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第十七条因道路改扩建或者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将拆除和迁建情况报消防救援机构。第十八条市政消火栓一般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使用手续,在规定地点设置计量水表,按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并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按照市政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不得损坏、改变市政消火栓原状。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进行约谈:(-)市政消火栓设置达不到有关规定标准或者规划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落实的;(二)未完成年度市政消火栓补建、维护任务的;(三)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不按规定建设市政消火栓的;(四)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职责的;(五)对政府协调解决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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